楼主判定“沐川工商:违法审批”值得商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规定:需要听证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三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由此,鄙人认为汽车租赁公司的设立无需听证,其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设立汽车租赁企业需要听证的规定,汽车租赁行业不像“小煤矿、小造纸厂和电子游戏等”属于国家限制发展行业,因而没有相关的限制发展规章;
其次,汽车租赁公司的设立不像供水供电企业一样属于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许可事项;
再次,汽车租赁公司与出租车行业、客运行业从业人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是一种财产的暂时让度,而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属于“F”门类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与“L”门类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汽车租赁行业(代码为:7311),和“ H”门类的批发和零售业中的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代码为:6372),是不同的跨门类行业。因此,不存在同业过度发展而损害已从业者的利益的利害关系。按楼主的逻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是“黑的”的根源,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销售汽车的公司同样也是“黑的”的根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是否也要请听证。
汽车租赁,没有直接使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不能因个别汽车租赁公司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行为影响了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从业人员的合法利益,而代表汽车租赁与交通运输业之间存在普遍联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批准汽车租赁公司设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现行法规也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直接重大关系上的利害关系人。
此外,如果沐川工商对汽车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的确涉及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那么就意味着这一利害关系人具备了原告的资格,他们可以从司法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不能以网落“大字报”等不合法的方式实施。后果会自负的。
全国汽车租赁企业有多少?我没这方面的权威资料,但目前在乐山市就有31家这种类型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我们不能因为某一企业在经营中存在问题,就指认这一行业都有问题。沐川汽车租赁公司于5月份刚刚由沐川工商批准设立,还没来得及开展经营活动,就说他会违法,以此来证明沐川工商批错了,鄙人认为不妥,存在逻辑错误。
汽车租赁公司利用机动车辆从事经营性运输损害出租车等相关客运行业的正当利益,国家不是不管!而是已经有了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的适用来看,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适用于《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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