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认贼作父
天津检察院二分检、河西检察院(还有公检法)在审理张葳、张天泰一家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时一惯渎职侵权、徇私枉法;尤其是检察院不依法抗诉,纵容了人民法院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已形成十多个枉法判决书;因检察院不依法抗诉,造成多个当事人、案外人被骗,其中有外商、还有未成年儿童(九岁)。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案外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要求天津检察院不要为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以便天津公、检、法改邪归正!
天津市公、检、法的枉法;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
就因为张天泰是天津市市委党校退休教授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公检法腐败官员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二中院法官李庆刚吗?
就因为张葳、张天泰认识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证)
一、民警李艳玲等给被刑拘张崴通风报信、进行串供;
2001年北京志杰集团总裁林保照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举报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张葳、会计催峥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万多元,张葳和催峥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①、张崴利用担任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之便,为自家志同网络公司非法盈利千万,②、张葳和其父亲张天泰用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公款在渤海证卷炒股赢利60多万,(证 )会计催峥赢利不详;同年4月5日张葳在深圳被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抓捕归案并刑拘,会计催峥在逃,并通知王东山张葳被抓;王东山和张葳妻子在我家商定;“拿40万”(证)给民警李艳玲等人、把张崴从拘留所捞出来,民警李艳玲和张葳的管教为了获取一方给付的不义之财,渎职侵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多次给张葳通风报信(证)串供、多次收张葳家的钱物,其中李艳玲收被刑拘张葳家的自行车一辆01年5月26日在河西分局打的钢号,(河西分局已查证),民警李艳玲和张葳的管教给张葳私自按排接见、串供;综合上述,由于腐败民警李艳玲等人的存在和介入,公安局未依法查证张葳、催峥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的犯罪事实;——《刑法》第417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二、法官刘毅容充当诉讼肩客,勾结检察官肖名杰——私放罪犯
天津市河西检察院认定张葳职务侵占76万多元批捕,并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证)”张葳写信让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少儿庭)法官刘毅容审理(证),法官刘毅荣为了获取一方给付的不义之财,渎职侵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充当诉讼肩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明知和罪犯张葳有利害关系未依法回避,提出和张葳的律师王建人不熟,并非法给换了一个女律师,又非法从河西法院要了此案,…家属给法官刘毅容和田玉大白菜一颗,审理后法官刘毅容向被告张葳家提出不得要求国家赔偿,…法院在诈骗犯张葳一家的操纵下做出枉法判决,既有罪判无罪,逃避了法律的制裁。检察官肖明杰在法官刘毅荣指使下未依法抗诉,非法私放罪犯;检察官肖明杰和法官刘毅荣又把张葳从拘留所接出,之后法官刘毅容和张葳讲:“不得要求国家赔偿,”过后,法官刘毅容又收张葳五万元。由于腐败法官刘毅容的存在和介入,办案时故意枉法、腐败,导致人民法院枉法判决。
法官刘毅容、检察官肖名杰及公安人员等在张葳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为了获取一方给付的不义之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充当诉讼掮客,通过诉讼协助被告张崴诈骗他人财产,并私放罪犯张葳,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应该从重处罚,可是,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三、公安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私放罪犯。
诈骗犯张葳释放后以“王东山向张崴家要了××万把张崴从拘留所捞出来为由,张葳向公安人员报警,(录音证)公安人员为了获取张葳给付的不义之财,在张葳的操纵下,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假公济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公安人员在张崴的操纵下,查清王东山犯罪事实后又把王东山给放了;张崴释放后和我就讲;“前后我花了一百多万才把有关人员摆平,找民警把王东山给收拾了,王东山把黑我的钱给吐了出来。”违反了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刑法第402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及国务院310号令,至于对涉嫌犯罪及时移送的规定,
四、张崴又操纵公、检、法徇私舞弊,有罪判无罪——私放罪犯
既然诈骗惯犯张崴无罪,张崴的同案犯催峥也应无罪,可是,2003年天津公安河西分局民警在张崴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枉法,只查证催峥职务侵占××万多元;张葳和催峥实际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千万元,①、张崴利用担任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执行总经理之便,为自家志同网络公司非法盈利千万,②、张葳和其父亲张天泰用天津志杰软件分公司公款在渤海证卷炒股赢利60多万,(证 )会计催峥赢利不详;天津河西检察院认定催峥职务侵占××万多元,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又判催峥无罪释放,检察院不依法抗诉使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法官刘毅容、检察官肖名杰及公安人员等在张葳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为了获取一方给付的不义之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充当诉讼掮客,通过诉讼协助被告催峥诈骗他人财产,并私放罪犯催峥,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应该从重处罚,可是,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五、检察院不依法抗诉,纵容了法院通过诉讼协助张葳、催峥的诈骗行为——私放罪犯
①、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 (张葳案与催峥、张天泰相关)
②、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 (催峥案与张葳、张天泰相关)
天津河西检察院认定张葳、催峥有罪,并提起公诉,有证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在张葳的操纵下,判张葳、催峥无罪,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检察官肖明杰明知法官刘毅荣和罪犯(被告)张葳有利害关系,明知刘毅荣不是刑庭的法官,未依法提出回避,检察官肖明杰在法官刘毅容的操纵下不依法抗诉。既然;法院判张葳、催峥无罪,检察院当初怎样认定张葳、催峥有罪的,并依法追诉其有罪,并关押十四个多月,难到天津公安局和检察院是饭桶吗?河西法院刑庭庭长和我讲:“刑庭没判过张葳、催峥无罪释放的案件!法官刘毅容不是刑庭的,她如何得到上述案件和刑庭无关;证明,法官刘毅荣、检察官肖名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审理张葳、催峥刑事案时渎职侵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充当诉讼掮客,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催峥进行诈骗,法官刘毅荣、检察官肖名杰在该案中起辅助作用,属同案,可是,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使之诈骗惯犯张葳、催峥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天津市河西区公检法,首先,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在制,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人民检察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造成人民法院故意枉法判决,纵容了法官刘毅容等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的诈骗行为,造成当事人林保照被骗(外商);
六、民警李继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打击报复举报人
(一)、2005年11月,我向中纪委举报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天津河西法院刘毅容(现副院长)等在审理张葳“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刑事案,及法官杨树江在审理张天泰(和张葳相关)(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民事案时充当诉讼肩客;同年底民警李继业、王前滥用职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渎职侵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冒充天津市公安局的名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举报人管张葳要15万元的封口费和霸占其住房为由,对举报人立案调查,故意打击报复举报人。明知房屋纠纷在法院正在诉讼阶段,却非法插手法院民事诉讼纠纷案件,违反了——《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19条虽有“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规定。——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严重侵害了公民(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公安十不准规定…插手经济纠纷。——《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举报工作规定》第6章“举报保护”中的规定,
民警李继业以立案调查为由打击报复举报,以立案调查为由协助诈骗惯犯诈骗我的住房,民警李继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张崴、张天泰的诈骗案中,起辅助作用,属于同案犯,应该从重处罚,可是,至今还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就因为张葳、张天泰有几千万元吗?就因为张葳、张天泰公安局法腐败官员吗?天津公安河西分局的负责人不作为,对枉法、腐败、违法、犯罪行为不查、不报,还在为其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正常来说,公检法机关,应当是一个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的地方。可是,天津公检法机关却是诈骗惯犯的“保护伞,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先锋”在这样的社会老百姓还怎样生活。
(二)2005年5月天津公安河西分局天塔派所民警王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为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非法提供户口簿,用于诉讼诈骗。
七、(本案)天津检察院‘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渎职侵权、徇私舞弊
依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第五、六项判决,“驳回上诉人张葳、张天泰(腾房)的诉讼请求”;
证明一;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检察官检察官包慧艳渎职侵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见举报信二)
证明二;本案重审两审其它项判决全部枉法;
证明三;本案原两审判决和执行全部枉法;
证明四;(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枉法;
天津市检察院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案件,检察官包慧艳渎职侵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首先,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在制,造成各项判决相互矛盾,包辟纵容了法官通过诉讼协助诈骗惯犯张葳、张天泰一家的诈骗行为,未依法保护申请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破坏了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诉原告)陈仲英原本幸福的家庭,造成陈仲英妻离子散,造成再审申请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九年有家不能归,给再审申请人一家造成各种经济和精神损失,侵害了买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房屋所有人陈仲英和未成年人陈长森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难以挽回的社会影响。
检察官包慧艳渎职侵权、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违反了刑法第399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依法要求天津检察院不要为公、检、法的枉法判决和枉法执行进行狡辩和推卸责任,以便天津公、检、法改邪归正!
附一;天津公检法审理张葳、张天泰各类刑事、民事案件文书
刑 事 案:
1、津西检(2001)刑诉字第343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容审)2001年
2、津西检(2003)刑诉字第××号(公诉人肖名杰,法官刘毅荣审)2003年
民 事案;
3、津检二院民行不立(2013)9号 (检察官包惠艳)2013年1月25日
附二:天津三级法院在张葳、张天泰的操纵下做出的民事案件枉法判决
注:(2004)青民一初字第1166号判决书。为下例民事案的证据。
本 案原 审:
4、(2005)西民一初字第1597号判决; (杨树江审)2005年11月19日
5、(2006)二中民四终字第253号判决;(李庆刚审)2006年8月2日
6、(2006)西民执字第253号; (何利纯 )2006年12月
7、(2008)西执异字第5号裁定; (李力审 )2008年6月11日
8、(2008)二中执复字第13号裁定; (刘德成审)2008年8月1日
本 案重 审;
9、(2009)津高民申字第297号裁定; (李少平 )2009年5月19日
10、(2009)二中监民再字44号民事裁定;(周金钟审)2009年8月3日
11、(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裁定; (刘卫平审)2011年1月6日
12、(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判决; (刘卫平审)2011年6月17日
13、(2011)二中民四终字第769号判; (吴狄红审)2011年9月15日
14、(2012)津高民申字第240号裁定 ; (张丽娜审)2012年4月12日
因法院的纵容张葳、张天泰又一房两卖;
15、(200×)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 ?审)约2008年
16、(200×)二中民四终字第××号判决;( ?审)约2009年
17、(2009)西民一重字第××号判决;(和(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刘卫平同月审理)
18、(2000)南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南开法院)约2010年
19、我举报河西法院副院长刘毅容、法官杨树江、李庆刚枉法判决,及(2009)西民一重字第24号案件故意拖延,法院非法拘留我15日,并强迫我调解;
20、我举报中纪委副书记刘峰岩的女儿、河西法院法官刘毅容、杨树江枉法,李继业、王前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冒充天津公安局的名义,编造事实对举报人立案调查,故意打击报复举报人;
21、天塔街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把我的社会用品搬到农村,所作所为超出了工作职责范围,谁指使天塔街工作人员将我的社会用品搬到农村去的。
22、2006年6月天塔派出所非法向张天泰提供户口本,用于恶意诉讼。
附二; 书证( )份、录音证(光盘一份)见举报信二
2015年10月18日 举报人;陈仲英 电话;1592217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