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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2016.1.1难忘的一天,是我工资低,还是感冒药贵,请工商物价局人士签定(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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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 13:24
广安到处就是烂药店,这与药监局滥发证和不依法监管有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 14:26
最严“处方令”:严查违规销售处方药
时间:2015-12-30 阅读:1102 责任编辑:谢嘉
    随着药监部门对药店GSP飞检等措施执行,院外销售在近期不容乐观。

    据国家食药监局官网昨日(12月29日)发布消息,近日安徽省下发通知,对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列入2016年药品流通监管重点,与GSP认证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相结合。

    安徽检查重点

    一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禁止销售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药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对限量销售的品种,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是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和曲马多制剂、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处方销售。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严格按照规定由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后的处方留存备查;执业药师或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三是其它允许销售的处方药,应尽量索取处方,凭处方销售。顾客不能提供处方的,可以在执业药师或经确认的从业药师指导下,凭购药者病历上的医嘱登记销售,并认真填写全省统一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完善销售处方药的具体品种、名称、批号、数量、时间等信息。

    四是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贴有专有标识;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任何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

    五是药品零售企业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店堂内外进行张贴或悬挂。

    今年上海市对某知名跨国药企因违规在药房推广处方药就被没收了销售所得,并被罚款10万。

    多地出台最严“处方令”

    除了安徽省外,赛柏蓝在搜索时发现,关于药监严查处方在药店销售新闻不少:

    日前,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处方药销售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12月1日起,以最严措施严管药店无处方卖处方药。《方案》规定,药店若违反规定,首次将给予口头警告,二次视情况罚款5000元至20000元,情节严重者将强制其关门停业。此《方案》被称最严“处方令”.

    近日,成都市多地开展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工作的重点为:一是是否凭处方销售注射剂、粉针剂、生物制品、抗生素类和特殊药品以及按处方药管理的含特殊复方制剂等高风险药品;二是销售含特殊复方制剂时是否登记购买者身份证等信息;三是是否存在无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仍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四是营业场所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是否分柜陈列摆放、处方药是否开架销售、张贴专用标识及警示语等。

    据湖北武穴网的报道,在近日市食药监局开展的处方药销售专项整治行动中,从检查处方药的规范销售情况、检查药师在岗履职情况、健全完善处方药销售的相关制度等几个方面进行检查。截止目前,出动执法人员50余人次,检查药店121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20份,其中对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11家药店已立案查处。

    医保备案后,检查将更严格

    按照国家规定,处方药销售必须凭处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此外,根据规定,即便是患者手里有医生开具的处方,到药店买药时,也应由药店的执业药师审核、签字并指导患者用药后,才可以依据处方买到处方药。

    随着医保资格认定从审批变成备案制后,药店期待此带来的利好之一就是处方药销售大涨。当时,国家局表态要加强事后监督,从部分药监部门的行动来看,这并不只是表态,严查药店违规销售处方,正是降低进入门槛,但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对于药企来说,随着国家监管的加强,还有医院电子处方流出艰难客观现实,院外销售可能并不如想象中那么简单。

发表于 2016-1-3 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像你这么说药店全部关门,买颗头胞都要去医院找医生开处方?到时候看背日的是哪个?

发表于 2016-1-3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觉得贵,就不要啊,又不是强买强卖。有的人就是在医院花成千上万的钱也愿意,到药店或诊所花几十就觉得贵。人心大大的不好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 14:17
抗生素不能随便买买卖,一定要有执业医师处方,否则,后患无穷!

发表于 2016-1-3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价算是相当便宜了,生不起病呀,进医院没有几百出不来的。有些人半个月工资就报销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 21:58
百姓、天希等药店把药监局绑架了?

发表于 2016-1-4 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1-4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症下药,一般吃两次就会有明显好转,你好的快不嘛?

发表于 2016-1-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国务院放开药价的后果!希望政府引起重视,不过你的价格确实贵了,这点药,成本不过三两块钱,我一朋友在万盛街具体一街还是二街不清楚,那家店我知道但忘记了店名,那个老板还要黑些,给他拿了几颗甲硝唑收了人家36元,我本来想收拾一下那个老板,后来算了,官司赢了精神也费了

发表于 2016-1-4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漫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4 13:16
吃药别嫌贵,有种硬扛着!谁都要生存,开店也是为了生存。不可能你想要什么都免费送你?

发表于 2016-1-4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29几道药差不多的,你切医院试哈看,就算是个小感冒,没得上百你都不好意思出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4 21:07
药监局表示我有权保持沉默!

发表于 2016-1-4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规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5 11:42
纪委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局

发表于 2016-1-6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贵

发表于 2016-1-1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的处理结果呢

发表于 2016-1-11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6-1-11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广安论坛麻辣社区网友及跟帖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网友们,大家好!

   根据广安论坛“麻辣社区”署名为g1233211234567的网友发表的《2016.1.1难忘的一天,是我工资低,还是感冒药贵,请工商物价局人士签定》以及四川广安手机网友跟帖反映“该药店涉嫌没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头孢等处方药,也涉嫌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是属于违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庚即派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处理情况如下:

   一、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发帖网友g1233211234567形容药店的位置,现场核查该药店为“广安康贝大药房第八百零三店”,药店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为张洪芳,注册地址为广安区建安南路141号。

   二、根据四川广安手机网友跟帖反映“该药店涉嫌没执业医师处方销售头孢等处方药,也涉嫌执业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是属于违法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为连锁企业加盟店,无执业药师,均采用网络远程审方形式,符合相关规定;随机抽查该药店处方药专柜内两种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和“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药店工作人员当场只提供了购进凭证,不能出示销售凭证和销售处方,该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药店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区)食药当行罚〔2016〕1号】,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店纳入重点巡查单位。

   三、反映药价贵的问题,不属于我局职责,执法人员对业主进行了职业道德、诚信经营方面的教育。

   谢谢网友提出的宝贵意见,也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心支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好广安药品市场的经营秩序。

                                                                                                                                    广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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