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周景昌,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曹庄管理区周村第二村民小组成员。 我一家6人均为农村户口,1985年国家搞土地承包时,按当时的政策,周村第二小组成员一人一亩地,我家因此合法承包6亩土地。 1993年,在合同存续期内,周村村委会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擅自重新调整承包的土地。周村支部书记周增方,因为以前与我有过纠纷,就乘我全家外出的机会,公报私仇,编造我两子女(周瑞苗、周瑞杰)户口已迁出的谎言(周瑞苗、周瑞杰的户口仍在周村),并单方面、违法变更我家的6亩土地承包合同,把承包地由6亩变更为4亩,强行收回我家承包的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经营权。 周增方的两子女、本村的其他村民,同我家的两子女情况一样,也办理了农转非户口,但周村村委会并没有收回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尤其让我不能忍受的是,周增方与周同茂是叔侄关系,在重新发包土地时,将原本我家的2亩土地非法占为己有。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3年2月,我以“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被侵权”为由,向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毫无根据地认定我起诉的事实为“我的两子女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应由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3)宁民初字第499号》 我家子女于1985年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1993年仍然合法承包着土地,并非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因此向邢台中级法院上诉,2013年8月6日,邢台中院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应由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维持原判。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3)邢立民终字第110号》。 我向邢台中院申请再审。2013年11月20日,邢台中院仍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纠纷应由行政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编号为《(2013)邢民申字第116号》。 二家法院都建议我去找行政部门解决。十几年来,我已经上上下下找遍各行政主管部门,但他们都相互推诿不处理。万般无奈,我才找到法院,而且这案本来就应该是法院处理的。 各级行政机关不解决问题,法院违法不受理,我无路可走,只好把事情公布到网上,让网友们评论评论。 举报人:周景昌 电话:1563297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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