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有心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但毕竟这是生活和工作之外的东西,说句难听的话有我球事。发完前面一帖,原说换频道不再鸟此事,走在半路上再回来一趟,再说进五奔六的人了,为了早日预防老年痴呆,还是动起我的一指禅,凭借网友“莽娃儿”提供庭审的点滴信息,对案件做一个自己最后的见解:
真正的刑事案件个人认为当事者第一口供尤为关键,庭审当事人要想推翻第一口供真的很难,法庭既然认定以当事人法庭供述为准,说明第一口供明显存在瑕疵之嫌。
郭、兰一大早各自为了生计而奔波,郭将车停于自己档口忙于卸货,兰用三轮车拖货到自己摊位,郭挡住了兰三轮的去路,兰无法通行,兰与郭某母亲双方发生争执至相互辱骂,就此,无法评价双方谁恶谁善,但至少肯定,郭某如果在市场属于一霸,恶毒之人,给兰某十个胆量,她也不敢对郭家怎样,郭某占道不对,看郭某妻发的现场图片,郭兰二家相隔不远,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哪怕一方能忍下啥事没得。由此可看,双方既是勤劳持家的好手,但也少不了一些陋习甚至劣根。
郭某从厕所出来加入辱骂行列,大不了一些日你这日你那这些骂人脏话,当然郭某同样少不了类似“你的去日吗,你妈在这”、“你鸡眼是老子给你做的”、“你狗日敢捞出来,老子给你割了喂狗”……等等类似的话予以回击(休怪我出口成脏,身在市井每天这些话耳朵听得起屎茧),一怒之下郭某大脑壳充血便掏出了小脑壳。
按照高坪公安官方回复,郭某当众掏出生殖器顶向兰某,为阻止郭某继续靠近兰,兰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郭某扔去,并用手推了下郭某腹部,郭某立即用拳头殴打兰某的头部、背部。秦某(郭某母亲)随即上去抓扯兰某的头发往地下拽,兰某被打后,在秦某的右小臂上咬了一口,秦某也拽过兰某的右手,在兰某的右小臂上咬了一口……
从这段的描述个人分析认为,郭某裸露生殖器大不了就是3、5秒钟时间,同时是与兰某保持了一段距离,生殖器与兰某没有实质性的接触,仅是对兰某挑衅的一个回应。郭某30多岁,郭某母亲50多岁,兰某40左右,郭母这年纪应该是以前在农村长期从事体力劳动,相反兰某这年纪相对应该从事体力劳动较少点,即便是郭母与兰单挑,胜负还得看双方体质而定,更何况还有个正是壮年的郭某。郭母既然已经拽住兰某的头发往下压(女人头发一旦拽住被压了下去,就算两个女人对干,被拽住者很难翻身),这时郭某黑起屁眼想怎样打怎样打,应该兰某没有任何还手之力,就更不说去咬郭母的手了。从这些迹象分析,所谓的殴打,更多意义的是拉扯中夹杂一些更为粗暴点的动作。
在整个事件中缺少兰某丈夫的描述,一种可能拉扯也罢,打斗也罢,还是殴打也罢,情节本身就轻微并且时间短,兰某丈夫还没反映过了,整个过程就得到控制(一方主动停止进攻,或者拉架劝解者出现)。二种可能,兰某丈夫本身就是一窝囊废,看着自己老婆被人殴打,站在旁边瑟瑟发抖,当然这种人还有种可能,不发作则吧,一旦发着后果不堪设想,早年那个马加爵应该就属于这种类型。三种可能,兰某丈夫本身就是个耙脑壳,平时受老婆气活得很窝囊,今天总算有人帮出口气,这时还在半边使劲的拍巴巴掌。
一个巴掌拍不响,纵观整个过程,这算不算一起邻里纠纷,兰某有没有故意引发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大家评判。兰某离婚,取决于一贯来的夫妻关系,至于与本事件的关联性,此事件本身的情节能否导致相濡以沫、荣辱与共的恩爱夫妻离婚,同样还是留给大家评说,一个网友“坐等复婚”之说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慢慢看吧。3、5秒钟的故意裸露生殖器羞辱对方,3、5分钟的拉扯打斗,结合事件当事人事件前的本质和一贯表现,郭某的行为究竟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力,应该怎样裁定法理发条自有定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当庭没有宣判,想象之中,法理之外。这案子究竟有多复杂?哈哈!“莽娃儿”在对法官的描述应该是个年轻漂亮妹妹,在这屁大叔给你点几个赞,人美心本来就该更美,应该是法学科班?大环境小不奢望你当皇帝的新装里面的小孩,没有当庭宣判已经是对法律最大的敬畏。当然不排除你是在按既定方针办事。
正如“云中飞泄”先生所讲给那些龌龊者一耳光。不给“龌龊者”一耳光,难道要兄弟互殴?忘了以前我在该事件的哪个主题帖对事件有个预期判断,只要起诉不管怎样就必须判刑。至于刑期,判下来基本上郭某就出来了,当然缓刑的可能大于实刑,究其原因不再赘述,还记得网友“恶心就吐”还说我过于乐观,准确说是我过于悲观。
最后想说,字母老爷子,恕小弟冒昧,专职法律这还真不适合你,咱们在这瞎BB防老年痴呆还行,你我当当水军不丢人,相比于五角钱我们只是革命分工不同而已,呵呵。整个事件能做到现在这样大家都努力了,久走夜路,迟早要碰到鬼,貌似被刑拘了那杜Sir不知还能否称呼杜警官,到那边看热闹去。
新年将至,祝善者新年快乐,全家有个好身体!
恶者向正发周学习,当大关,发大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