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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街子古镇发生火灾安全事故一年至今没有处理,相关部门部门岂能漠然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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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决从严治党治吏,针对干部队伍中“庸官”行为和“懒政”现象,下功夫、出实招、使真劲。然而就在这样严厉的规定下崇州市政府1.26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小组居然还有不直面问题,忽视群众利益,不切实解决群众诉求,漠视群众疾苦,和街子古镇公共消防设施监管单位不按《消防法》监督和管理公共消防设施至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失职渎职以及公安机关至今没有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失职渎职,拖案不办的情况存在。
  2015年1月26日晚街子古镇核心区发生了一起火灾安全事故,致使本人房屋受到了无辜殃及和财产受到了无辜的损毁。火灾事故中开始火情并不大,街子古镇消防队两台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后进行扑救,但是消防车里的水没有喷到三分钟就没有水了,消防队员在消防车没有水的情况下打开了离火灾建筑物只有十几米的消防栓。遗憾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栓居然没有水,造成了严重的火灾安全事故。而这次火灾事故起火点是当事人房屋外木结构仿古装饰和木结构阳台系政府风貌工程所建,阳台上挂有政府的景观灯笼。另据《华西都市报》1月27日报道“1月26日晚11点45分许,崇州(微博)街子古镇一处仿古建筑发生大火,暂未接到人员伤亡报告。现场多位目击者称,火灾系该楼3层一灯笼起火燃起,随后又引燃了两边的建筑”。
事后消防大队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起火原因认定至今就没有下文了。事故发生一年以来本人五十多次向相关部门咨询、信访,投诉要求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但是各部门不是互相推诿就是不直面问题至今无果。得到的都是“建议来信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我局 消防大队已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起火原因认定”“按《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不由街子古镇景区管理局组织实施”这些完全规避责任的答复。这些人民群众的父母官及主管单位完全漠视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全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完全在玩忽职守、完全在故意隐瞒火灾事故真相、完全在包庇纵容火灾事故责任人、完全置受害人的合理诉求于不理,到底是谁给予了他们拿着国家的俸禄,干着对国家和人民“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之事的权利?
既然崇州市人民政府1.26火灾事故中成立了调查工作小组由公安局牵头为什么至今都没有履行下列职责: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火灾事故中引发火灾的电气线路故障的线路归属是谁,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古镇公共消防设施形同虚设,发生火灾事故无水可救的消防栓,应该由哪个部门来承担责任?火灾事故中本人的财产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本人于2015年7月28日到成都市政务大厅(局长进大厅)咨询了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的领导有关1.26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得到的明确答复是:“消防大队的任务是只对火灾事故进行火灾原因的认定,其它的交由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但是至今我们当事人对这次火灾安全事故的情况一无所知,没有任何部门告知我们当事人。难道要我们当事人自己来调查吗?《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中有一条明确规定“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难道相关部门可以漠视法律赋予的职责吗?
   崇州市事故调查组对火灾安全事故至今都没有作出处理完全是忽视群众利益企图拖化了事,完全是”尸位素餐”、不作为、慢作为的懒政“腐败”表现。难道对发生的火灾安全事故可以漠然视之,久拖不决吗?“群众利益无小事”,连火灾安全事故这样的大事发生一年了都没有任何一个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处理,难道我们老百姓的财产烧了就白烧了吗?我们老百姓还能指望什么?“人在做、天在看”。“天”是什么?“天”就是党和人民。难道我们当事人真的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吗?难道相关部门就可以漠视法律赋予的职责吗?

火灾现场照片

火灾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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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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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0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不得推诿”。难道相关部门可以漠视法律赋予的职责吗可以漠然视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10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崇州市(2015-12-30 14:17:04):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所反映的情况,经过调查核实,现将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五节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我大队已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此复 崇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5年12月2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1-10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二章 管 辖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1-10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二章 管 辖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第五章 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

发表于 2016-1-10 21: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火好大啊……太恐怖了……岂不是什么都留不下了……这些官员是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人民服务的吗?为什么不解决问题?为什么不敢直面你应该解决的问题?你们还有什么颜面呆在那个位置……

发表于 2016-1-11 19: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意思哦,真的置人民的呼声于不顾了吗?还有没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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