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非法占有村道路建设资金
广西合山市某村第28、27组村民小组副组长、组长被告人廖某、蒙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利用负责该屯道路硬化建设之际,虚构材料价款,虚列开支发票,非法将村里的道路硬化建设款项67250元据为己有,进行分赃。
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蒙某身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屯的道路硬化建设资金6725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但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均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遂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廖某、蒙某有期徒刑各3年,缓刑各4年。
巴中这样处理村社干部非法侵占是否过于草率????数额如此巨大怎么不移交检察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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