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供电公司通过各种名目涨价也就罢了,花样年业主明明白白是个人居住的房屋,供电公司却不按照居民用电的标准收取费用,而是按照商业用途多收取电费几十元。 出现这样的状况,难道供电公司负责人的脑袋被高压电击伤了?希望有关部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这种乱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供电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不按照《合同法》规定与业主签订供电合同,侵犯了业主的公平权。 2) 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开电表的位置,不要业主查看电表,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3) 不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而是由物业出具收据,偷逃税款,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规定。 4) 自己不敢面对业主,而是在背后指使物管收费,制造物管与业主的矛盾,破坏业主与物管的和谐关系,有违社会主义的道德。 为此,乡下人建议供电公司的主管部门,将成都市供电公司的负责人主动送往司法机关系统学习法律,不要像其他单位负责人被司法机关请去学习而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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