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典型刑事案件
刘某荣非法制造枪支案
刘某荣在一家五金杂货店购买了一支无缝钢管,将其与家中所有的火药枪枪柄等物品用铁皮等固定在一起,组装成一支火药枪,并存放于其家中。经鉴定,刘某荣所持有的火药枪为填装式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刘某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点评(南庆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巴中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助理):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制造、持有、贩卖枪支。刘某荣将枪柄与枪管组装在一起,其组装成功的枪支经鉴定有枪支的功能,具有杀伤力,其组装行为是一种制造枪支行为。刘某荣组装枪支是为了自己使用,他的行为既有制造行为,又有持有行为,其后持有行为是制造行为必然后果,法院择一从重对刘某荣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再评:;刘某荣如果挂靠哪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制造十几条枪,转移中把脚砸了都没人过问的。;刘某荣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不知道转移。不相信的话看司法机关对“转移过程中枪支走火”一案的处理的结果与刘某荣一案对比一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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