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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巴中建市以来性质最恶劣的公共场合第一起枪击案》一帖反映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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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16 08:58
巴中的黑道也太不专业了,工作中发生枪走火的事故,丢了巴中的脸;看来巴中的领导再缺钱都应该加强黑道枪支 ...

这位大锅,有境界!小弟佩服!!!:lol
发表于 2016-1-19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因为巴中太穷了,拖了黑道门的后腿,如果拨款再多一点,经费再充足一点,装备再好一点,平时实弹演练再多一点,就不会发生这样的走火事故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9 09:48
顶起来,公安好样的
发表于 2016-1-1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移过程中枪支走火------------这句话很微妙,有可能不是持枪人员操作失误,而是枪支质量有问题;公安局应该严查是哪个军工厂生产等这批枪支、是不是质量确有问题、配发前对枪支质量是否经过检验?有没有记录?
发表于 2016-1-19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典型刑事案件
   刘某荣非法制造枪支案

  刘某荣在一家五金杂货店购买了一支无缝钢管,将其与家中所有的火药枪枪柄等物品用铁皮等固定在一起,组装成一支火药枪,并存放于其家中。经鉴定,刘某荣所持有的火药枪为填装式非制式火药枪,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刘某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点评(南庆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巴中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员助理):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制造、持有、贩卖枪支。刘某荣将枪柄与枪管组装在一起,其组装成功的枪支经鉴定有枪支的功能,具有杀伤力,其组装行为是一种制造枪支行为。刘某荣组装枪支是为了自己使用,他的行为既有制造行为,又有持有行为,其后持有行为是制造行为必然后果,法院择一从重对刘某荣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再评:;刘某荣如果挂靠哪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制造十几条枪,转移中把脚砸了都没人过问的。;刘某荣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不知道转移。不相信的话看司法机关对“转移过程中枪支走火”一案的处理的结果与刘某荣一案对比一下就明白了。

发表于 2016-1-19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o:o:o:o

发表于 2016-1-19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funk:

发表于 2016-1-19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5_154:}{:5_154:}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9 21:01
只有公检法司和军队有枪!严惩枪支流出者,一律开除公职!是国级干部都应开除公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19 21:28
公安给个赞

发表于 2016-1-20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及时,为公安点赞!

发表于 2016-1-20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黑社会越来越猖狂了:Q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10:21
太可怕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13:09
支持政府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13:10
支持政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13:47
政府部门办事效率挺快的,一定要严惩凶手还有其背后黑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15:06
厉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16:44
恶劣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0 17:24
影响很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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