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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捡到他人财物,既不归还,也不上交公安机关,据为己有,(前锋公安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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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一看,这人应该定性属于偷,因为,你赶猪的时候,他捡猪,说明他在暗处,你在明处,你赶猪时至少有灯亮着,那么他一定看的见你赶猪,你却不知道周围还埋伏着一个人,他正悄悄的捡猪,他既然看的见你赶猪,那么如果没有起偷盗之心,他一定会招呼一声:喂,你丢没有丢失猪。而不是赶紧弄回屋里,这说明他本身起了盗窃之心,顺手牵羊的偷盗心。不排除偷盗的因素。

发表于 2016-1-19 01: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捡到东西不还要分几种情况
1、如果是物主遗弃,拣到之后可以获得该物的所有权,当然可以不还;事后物主若反悔,再行讨要,也可以分情况决定是否偿还,如果物主遗弃当时是出于激愤且遗弃物价值较大,物主讨要应该偿还,不过可以基于无因管理等原因取得赔偿。

2、如果是物主遗忘,拾获者成立善意占有,不能获得该物的所有权,物主向拾获者讨要的,应该偿还。分两种情况:
(1)价值比较小的财产,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物主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拾获者偿还。
(2)价值比较大的财产,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年)》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成立侵占罪要求数额较大,并且拒不退还。何谓较大应当依据一般人的通常观念认定。从理论上看,较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的社会危害性比较轻,所以可以参考职务侵占罪来确定侵占罪的处罚起点。而职务侵占罪较贪污罪的社会危害性低,所以又可以参考贪污罪来确定,贪污罪的起点是:5000元。所以低于5000元的肯定不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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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04: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1-1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母猪肉不能吃吧
 楼主| 发表于 2016-1-19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事情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妥善处理,补偿了我的损失,非常感谢他们,真是人民公安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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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9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州旅馆2015 发表于 2016-1-19 10:21
我的事情得到了公安机关的妥善处理,补偿了我的损失,非常感谢他们,真是人民公安为人民!

行动快,效果好,前锋公安分局值得赞扬!
发表于 2016-1-20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6-28 07:32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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