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广波,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0日,家住湖南省临湘市,联系电话:15760570191。 请求事项:责令营山县公安局和新店派出所对宋正志唆使其儿子宋季新等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立案侦察。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申诉人租有位于营山县安化乡街道一门市从事小作坊酿酒,开业不久2015年12月21日上午10左右,安化乡街道上另一酒厂老板宋正志(当地人)唆使儿子宋季新等社会8名闲杂人员,手持砍刀来到申诉人小作坊门市,一进门就说:“申诉人酿的白酒喝不得,给我砸”,接着就将盛满酒的大酒缸5个、小酒缸玻璃瓶5个,砸得粉碎,共约白酒1200斤,浸湿地板砖和堆有高梁约1000多斤,当时烤酒炉还在熊熊燃火。事发时申诉人打110报警,一个小时后新店派出所才出警到现场,且有记录在案。同时,宋正志的儿子宋季新等一伙人还逼着申诉人跳下悬崖约50多米高,致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申诉人在悬崖下打电话向乡政府求助,接电话的邓林乡长说:“申诉人没有来乡政府报到,出了事情管不了,自己打110”。该事件新闻媒体曾报道过,其后申诉人曾多次到营山县公安局和新店派出所反映情况,该所工作人员在简单进行了解情况之后,采取消极态度,不予立案侦查,处处对宋正志及其儿子宋季新等人予以庇护。为此,申诉人再次请求营山县公安局和新店派出所就宋正志及其儿子宋季新等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由于宋正志四处活动,拉关系,送钱,致使该所所长蔡强同志以诸多借口予以推诿拖延,后明确告知申诉人,这件事情我们管不了,也不管。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今只得书呈上级领导和新闻媒体,提起上诉申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诉人合法权益。
申诉人:王广波
2016年 1 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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