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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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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115日,巴中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接受王强辞去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120日,巴中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徐文昌同志当选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上王强院长的照片及资料已经换成徐文昌院长了,却没有一丝王强院长的信息。

    谁知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强院长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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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4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知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强院长到哪里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4 22:29
谜,,,,,,????????
 楼主| 发表于 2016-1-26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知道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强院长哪里去了?

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1-26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去哪了?向组织部请示下?

发表于 2016-1-26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高生了

发表于 2016-1-27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厅副厅长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一种情形是,无论法院怎么判决,网上都质疑。换言之,法院的公信力出了问题,一些网民成了“老不信”。
  究其原因,确实曾有某些法院一出事就试图掩盖子,某些院长的“辟谣”还被证实是谣言,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理性地看,冤假错案不能全部代表所有法官的作为。问题是,臭鱼坏了一锅汤,网上的“”遐想(或瞎想)又太丰富。很多时候,法院院长想一时半会就撇清问题,真不是易事。而且,越是想撇清,越有人质疑你心里“有鬼”。

  就拿原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来说吧,对熊仁荣非法行医案第二次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错误。王强院长为了掩盖错案责任,立即指派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何齐阅卷,不经合议庭审理,不经检察院指控、举证,直接判熊仁荣观察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任凭熊仁荣怎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都不受理。想不质疑王强都不行。不知道是哪个狗官还把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的位置卖给王强了,这世道还有天理吗?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6-1-2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讲良心 发表于 2016-1-27 11:51
现在有一种情形是,无论法院怎么判决,网上都质疑。换言之,法院的公信力出了问题,一些网民成了“老不信” ...

【不知道是哪个狗官还把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的位置卖给王强了,这世道还有天理吗?】

雷人雷语;P;P;P

发表于 2016-1-27 14: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1-27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程序正义,就不可能有实体正义;不能尊重一个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自我辩护的权利,法治精神就会被悬置。

  值得一提的是,“就算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剥夺他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尊重程序、尊重辩护,这才是法治。”

  法国思想家伏尔泰那句被广泛引用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是的,辩护的权利、说话的权利是否受到尊重, 是检验法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尺。一个法治常识是,法律当被服从,而服从法律也包括赋予“坏人”辩护的权利。

  事实上,公开审理就是捍卫说话权利、辩护权利的一种方式。  就拿原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何齐所插手处理的熊仁荣非法行医案来说吧,经第二次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原判错误。王强院长立即指派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现任副院长)何齐重新阅卷,不经合议庭审理,不经检察院指控、举证,直接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任凭熊仁荣怎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都不受理。你想不质疑王强、何齐都不行。现在不知道是哪个又把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的位置卖给王强了,这世道确实没有天理。就是周永康主政时期也没有这么腐败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7 21:56
请问你问他有什么事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83.223.67.x 发表于 2016-1-27 21:56
请问你问他有什么事吗?

王强来巴中市中级法院任院长时,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仁荣不服非法行医犯罪判决案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经审理查明:熊仁荣确实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裁判错误;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何齐(现任副院长)所谓的“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犯罪的司法解释对以前的案件没有溯及力”、”我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够确定原判正确、有效“的说法不能成立。合议庭将写出的依法撤销原错误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王强院长却指派何齐副院长(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重新阅卷,在不经不经检察院指控、举证熊仁荣右医疗事故犯罪涉,不经合议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的事实,不让熊仁荣知道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的这回事,就直接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决定判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任凭熊仁荣怎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都不受理申诉。整死人这个王强院长都不依法确认这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判决书是不是确有错误?这件事情无王强、何齐不起,无王强、何齐不落。王强就是卖官到联合国任职,熊仁荣都要去找他。
 楼主| 发表于 2016-1-28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都说那些娼妇婆娘不要脸,可是又有哪个见过有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这么不要脸的娼妇婆娘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明显,熊仁荣非法行医案出现了那么多的冲突波折,庭审中呈现出那么多的证据疑点,坊间流传着那么多的惊悚说法……这所有的一切,都指向该案在侦查、起诉、审理诸环节所显现出来的程序瑕疵乃至严重的程序缺憾。这些程序瑕疵与缺憾,难保所有呈堂证供均合法有效,难保诉讼各方能从内心中信服并尊崇法庭的判决,难保舆论不会穷追不舍。特别是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王强院长,何齐副院长直接干预合议庭依法审理案件,在没检察院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没有几个月举证证明有医疗事故嫌疑,没有经合议庭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甚至于连一份医疗事故鉴定都没有的情况下,以审判委员会名义判决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哪里可以体现出有公平正义的成分?…
  “程序”之所以要和“正义”挂钩,“程序正义”之所以被推崇到高于“实体正义”的程度,不光是因为程序是实体正义得以实现的保障,更因为程序是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去呈现正义、去确保实体诉讼的合法有效。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所呈现出来的正义,法律就不可能成为人们内心的信仰,法治就不可能成为人们心中的基本共识。

发表于 2016-1-29 14: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哪去了,这上面的人说升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9 14:50
王强没当中级法院院长了?多年该走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9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卖司法厅副厅长职位给王强的人更不是个好东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29 19:41
这种人竟然生了,笑死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1-31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他还不算害群之马,中国司法界就找不出害群之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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