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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江西省余江县水产场书记刘新辉非法终止养殖协议 雇凶致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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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领导、各位网友:
    您们好!
我叫张秋芳,男,身份证号:362229197608271415,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同安乡人,系余江县水产场五湖水库水产养殖投资经营人之一,现反映余江水产场党委书记、场长刘新辉非法终止水库承包协议,雇凶殴打承包人致轻伤乙级的事实,恳请领导您督促余江县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严厉打击行凶团伙,严肃处理该案主谋刘新辉,以捍卫党和政府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事实经过:
20061023日,国营余江县水产场与我和柒昌全签订了为期15年的《投资经营余江县水产场五湖水产养殖合同书》。合同约定:如果县政府因开发或外商投资综合开发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水库;如果政府实施旅游开发项目,养殖人则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在水库从事水产养殖业并服从政府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养殖人享有优先开发权与经营权。
2009年,余江县白塔渠管理局对五湖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放空水库蓄水时致使大量鱼死亡、游离,给养殖人造成了数百万计的经济损失。据此,经双方协商,县政府领导签字同意,于同年121日与举报人签订了《五湖水库养殖合同书》补充协议,给养殖人延长两年经营时间,即自20121月起至2028年农历12月止共计17年。
履约期间,养殖人依约如期支付水库租用金并积极履行协议的其它约定,没有任何违反协议的情形。
2015728日,余江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县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责任的实施意见》(余府字【201549号),该实施意见要求国营余江县水产场在2015年内收回委托方承包的五湖水库,即余江县水产场欲直接依据该文件违法解除或终止上述合同。
依据该实施意见,政府要求水产场收回水库的目的是要实行“人放天养”,继而达到“水质污染整治”。为此,我们曾以书面形式向余江县人民政府作出承诺称:“承诺在合同承包期内对水库养殖实行‘人放天养’政策,不再向水库内投放各类配料以配合政府对规划用水库水质的保证以及对污染整治目标的达成”。
然而,余江县水产场不顾我们的诉请,不尊重《合同》的法律有效性,仍要求我们于201512月底清库交还。对此,我们多次向水产场阐述提前解约将给养殖人带来严重损失,希望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此事。期间,我们先后向水产场送达了《关于贵单位要求提前解除“投资经营余江县水产场五湖水库水产养殖合同书”的书面意见书》和《律师函》。
协商中,我们基于2005年我们受让该水库7年的租赁权时花费250万元,而今距合同期满尚有13年,据此我们拿出最大的诚意,提出政府、水产场“一次性补偿200万元和再履行一年协议”就同意于201612底清库交还,但水产场却目中无法,摆出“交也得交,不交也得交”的态度咄咄逼人,并放话将“强行泄水”。
在双方没有达成提前解除协议书的情况下,余江县水产场本可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提前解除,然而,该场党委书记、场长却仗着有黑恶势力背景,采取强行泄放蓄水的野蛮行径逼迫养殖人妥协。
2016119日下午2点左右,水产场党委书记兼场长刘新辉带领七、八名水产场工作人员及两、三名社会闲杂人员来到水库,准备强行开闸泄水。见此情形,养殖人及妻子、水库工作人员张太平、小蔡共四人上前阻止,并与其理论说“要泄水也行,但要出具政府的书面手续,否则水库内有几百万元的鱼跑了谁负责”。
双方理论中,刘新辉拿出手机拨打了一个电话,几分钟后,就来了两部小车和一部昌河面包车近20人。这些黑社会分子下车后,经刘新辉书记示意,近20名黑社会兵分两路,一路在刘新辉的眼皮底下,对我实施暴行,另一路则将张太平挟持进了一部轿车,张太平看到对方车上很多铁棍、刀具,所以只能用手护住头部任他们一路殴打不敢反抗。在挟持途中,张太平得知对方原计划将其挟持到村庄进行殴打,但接到一个指示电话后,决定将张太平带到刘垦派出所。见此,我妻子立即用手机报警并录制打人现场视频,无奈手机被抢走至今未归还。
在刘垦派出所,猖獗的凶手竟然当着民警的面再次殴打张太平。十余分钟后,该所民警不顾张太平的呼救,以不属管辖范围为由,放任行凶者自行将张太平送到洪湖派出所,致使张太平在途中再次遭到殴打。
另一边,当地洪湖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五湖水库(据说民警在打架之前就接到报警),民警在马路上与逃离现场的黑社会分子迎面而过,但没有停车实施抓捕。
在现场,民警进行了简单现场调解,后在刘新辉同意暂不泄水的承诺下,我在民警的护送下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据医院检查记录记载,我鼻梁骨粉碎性骨折、三颗牙齿掉落和多处软组织挫伤;张太平多处软组织挫伤。
截止目前,余江县人民政府、县水产场没有任何人向我们道歉、支付医药费,也没有人因此被追责。相反,公安机关的法医却“只是骨折不是粉碎性骨折”试图化“轻伤”为“轻微伤”,为刘新辉及行凶者逃避法律制裁做铺垫。
综上,我们认为:
一、 柒昌全、张秋芳与余江县水产场签订《投资经营余江县水产场五湖水产养殖合同书》,双方系平等的合同主体关系,在合同履约期间,如果双方没有达成提前解除合同协议书,水产场要终止合同,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来判定并执行,而水产场场长兼书记刘新辉却以暴力手段逼迫我们终止合同的处理方式显然与中央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精神相违背。
二、 水库内有价值数百万元的活鱼,泄水干库势必造成水资源流失、活鱼大量逃离和死亡,将给我们带来惨重的损失。据此,水产场的终止合同要求未经合法程序,也没有提供招商引资或旅游开发等合同约定的理由,明显属行政乱作为,以权代法,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和理由,余江县水产场应立即停止一切违法手段,依法履行合同。
三、 由于刘新辉雇凶伤人,致使张秋芳鼻梁粉碎性骨折,符合轻伤乙级的标准,已构成了刑事犯罪。据此,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本案主谋刘新辉及行凶人的法律责任。
                                  上访人:张秋芳
                                  电话:18607056618
                                  201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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