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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hzxdcdgy

歹徒斧头劈门 剪断电线 郫县政府不闻不问!(郫县人民政府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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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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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tianli09在2009-9-2 21:25:00的发言:

 

强权之下无公理,铜臭面前少公平!

发表于 2009-9-2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局长会上被带走

  当地一些涉黑案件牵扯出的警界内部人员正是某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据警方内部人士透露,在陈明亮、黎强被捕后几小时内,他们的手机不断收到警示逃跑的短信,发信者多是警方内部人士。

  在上述万州区公安局正接受调查的4人中,包括一名公安局出管办民警熊绍禹。熊的落马,还牵出了邻近的忠县公安局政委张攀权。接近警方的人士称,2人的落马,是缘于去年忠县查处的一起赌博大案。有当事者拿出数十万元,希望借以“化解”牢狱之灾。万州民警熊绍禹被找到,而熊又找到了与其熟识的忠县警方政委张攀全。该当事者最后被放走。

发表于 2009-9-3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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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要不要人活了在2009-9-2 17:16:00的发言:

我希望我们的领导们能就重庆这事情上得到启发,涉黑迟早是会被查的,就不要再挺而走险,安分守己地做好自己的事情,多为老百姓办点实事,这才是为官之道,长久之计.

发表于 2009-9-3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社会,土地=金钱,为了钱、有钱能使鬼推磨也!

发表于 2009-9-4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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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要不要人活了在2009-8-21 14:31:00的发言:

斧头劈门算不算黑社会行为?

斧头劈门算不算黑社会行为?

斧头劈门算不算黑社会行为?

斧头劈门算不算黑社会行为?

斧头劈门算不算黑社会行为?

斧头劈门算不算黑社会行为?

斧头劈门算不算黑社会行为?

斧头劈门算不算黑社会行为?

发表于 2009-9-4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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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要不要人活了在2009-8-21 14:24:00的发言:

旧城改造,就在离西区花园不远去有一排平房,还有一个厂就树立在这条路上,没有看见我们的有关部门,对这个更靠近镇中心的位置进行旧城改造。在犀都小区片区进行改造,目的是想把犀都小区的居民当没有土地证得农民方法安置,以博取更大的利益吗?有待调查啊。在这个片区还有一个酱油厂没有搬迁,一个修理站没有搬迁,还有农民房。为什么偏偏对我们小区实施暴行呢,也许是觉得这住的的小老百姓吧。好期骗。

这么多年这片土地一直闲置没有人管,这符合国家的正常吗?

 

发表于 2009-9-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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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要不要人活了在2009-8-21 14:14:00的发言:
推围墙,剪断电话线,斧头劈门,剪断电线,极低拆迁补偿,安置房,三年未拆迁完毕,110一个小时到报案现场,郫县人民政府没有在群众中调查,在回函中出现简单的数值错误,上访无数次都没有结果。这样的种种行为告诉我们什么现像?

发表于 2009-9-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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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4141414141在2009-8-21 13:24:00的发言:

发表于 2009-9-4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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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4141414141在2009-8-21 13:24:00的发言:
试想一下从06年开始进行拆迁,到现在被拆迁的土地也没有完全动工,是什么原因。难道是因为只是在预先知道规划时就就想先占地盘,等到情况明了时再进行高价拍卖,不然这几年的时间难道不担心资金的压力,还是本来就不存在压力呢。做为老百姓感到很困惑。
  再有他们说是成都市统一规划,怎么从06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具体方案,如果如他们所说的,是政府行为到底此处是用作什么公共设施的建设呢?我们也不知道。地铁和高铁都在大张旗鼓的建设中,即将见到成效的过程中,为什么开发商还那么迟钝呢?国家是不是有规定不能囤积土地啊?我们也想做到心中有数。

发表于 2009-9-4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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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浑浊1在2009-8-8 10:23:00的发言:

经济适用房造就了权贵自肥,安置房如果拨开偷梁换柱,偷天换日,欺上瞒下的勾当,是不是权贵自肥和腐败也逐渐显现呢?关注着。

发表于 2009-9-4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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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tianabce在2009-8-9 11:25:00的发言:
犀都小区属商品房请拿出实质性的文件,赔付的房属那种性质。

发表于 2009-9-4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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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tianabce在2009-8-9 11:15:00的发言:

犀都小区今年六月连续两次暴徒劈门,断生活用电,向县长信箱反应情况。回复是我们无目击人,难破案。两个月过去了无任何部门来小区核实情况,询问,调查。县长大人小区住户怀疑有关部门真尽职了吗?

难到这里面有不正当勾当?

发表于 2009-9-4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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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卓越仙姿在2009-8-8 10:39:00的发言:

请你看看我们的疑惑吧:
㈠此地已经拆迁了3年但此范围还没有开工------拆迁期限已经存在问题.并且已经涉嫌违反土地管理法?
㈡既然他们说是政府行为,又说政府部门不方面出面,我们真的很想知道到底此地拆迁是政府行为,还是商业行为?
㈢我们需要看他们的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和一切跟拆迁有关的材料。但至今也没有见到这些具有法律的文档,为什么?
㈣我们的房屋的产权是商品房,置换过去的却是安置房,为什么?
㈤安置地点在距离现在小区两公里以外的地方,一个还没有开发好的处女地。没有任何优惠,每套房子还要倒补他们钱,这又是为什么?
【附上他们给我们的置换方案,据他们说这也是他们拆迁的唯一依据,请刘书记过目】
㈥我小区有居民还描绘了在小区作案歹徒的样子,可到现在公安机关也没有抓到搞破坏的人,这是为什么?
㈦我们那么强烈的希望有关政府部门能给我们答疑解惑,为什么会这么难。

发表于 2009-9-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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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卓越仙姿在2009-8-3 22:42:00的发言: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强烈呼吁:郫县政府掀开面纱,来的群众中间,解决群众问题!!!

 

 

在2009年7月27日西汇公司来小区,告诉西都小区的住户,此地拆迁是受郫县政府

的委托,此所有行为时政府行为。【当时就有住户说:“怪不得剪断电线都没人

来管,都不敢来安装,原来是因为有那么大的靠山”。】作为小区的住户虽然不

相信,但是由于他们说的信誓旦旦的,又想到那天代表去西汇公司开会时,他们

也表达过这样的意思:“你们那从2006年到现在拆迁都没有拆完,换做任何开发

商是拖不起”。言下之意就是此地拆迁最大靠山就是政府了,所以拖的起。由此

我们不得不把他们所说其行为和政府有关的可信度,提升几个百分点。但又始终

相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为人民说话的,是为人民谋福利的。故

此强烈呼吁郫县政府部门涉入此事,给老百姓一个让人信服的方法。并且给出一

系类问题回答,相信这正是国家倡导的一种精神。谢谢!!!


发表于 2009-9-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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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包黑炭在2009-9-3 13:58:00的发言:
当今社会,土地=金钱,为了钱、有钱能使鬼推磨也!

 

为了钱,那些不法官商们是那样事缺德就干那样!

发表于 2009-9-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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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4141414141在2009-7-31 23:53:00的发言:

商品房搬迁过去变成安置房,一赔不到一还有倒补几万元。

发表于 2009-9-4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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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tianabce在2009-7-28 16:36:00的发言:

既然公开宣布是政府行为宣布撤迁自今已两年多第一次在本小区公开谈撤迁事,没一人带工作证,没政府委托书这与国家公务员相违背。

请郫县政府官员算算:73的实用面积你们给出的90电梯公寓建筑面积,电梯公寓的公摊面积最低是20%,除去18平方我们还倒给政府1个平方,还强行我们倒补政府3万5千多元,本小区是犀浦的核心地,要迁到偏僻离镇远的地方,这就出现地差价保守估计2000,应该开发商补本小区的地差价。

这是怎样的 和谐社会

可想而知政府与开发商间的权钱交易

郫县政府公开戏弄天下所有人,小学生都能会做的算式,请问开发商给本小区的赔付是按国家那条法规

发表于 2009-9-4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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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hihai2000在2009-7-29 9:29:00的发言:
口口声声说是政府行为,那么请问:自从犀都小区宣布撤迁后,多次推围墙,剪光纤,剪生活用电,最后还用斧头劈门,就差点没劈人了,难道这也是政府行为?社会的悲哀

发表于 2009-9-4 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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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panliiuluo在2009-7-23 12:48:00的发言:
作者:为真理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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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污吏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甚至几代人的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栖身之所、最重要的财产权。
    拆迁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通过强制褫夺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
    多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方面的问题。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剥夺了老百姓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的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在许多地方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发表于 2009-9-4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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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panliiuluo在2009-7-23 13:18:00的发言:
众人划桨开大船
  一支竹篙呀,难渡汪洋海
  众人划桨哟,开动大帆船
  一棵小树呀,弱不禁风雨
  百里森林哟,并肩耐岁寒,耐岁寒
  一加十,十加百,百加千千万
  你加我,我加你,大家心相连
  
  同舟嘛共济海让路,
  号子嘛一喊,浪靠边
  百舸嘛争流,千帆进,
  波涛在后,岸在前
  
  一根筷子呀,轻轻被折断
  十双筷子牢牢抱成团
  一个巴掌呀,拍也拍不响
  万人鼓掌哟,声呀声震天,声震天
  
  同舟嘛共济,海让路,
  号子嘛一喊,浪靠边
  百舸嘛争流,千帆进,
  波涛在后,岸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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