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拓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宇公司)与通化市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蔬菜公司)土地纠纷案,通化市中级法院(2012)通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拓宇公司立即偿还蔬菜公司建设用地使用面积10690平方米;二、拓宇公司立即补偿蔬菜公司库房面积1316.92平方米;三、驳回拓宇公司的反诉请求”。 拓宇公司不服该判决诉至吉林省高院,吉林高级法院(2014)吉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通化市(2012)通中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王文立作为该案重审的审判长和主办法官置吉林高院的撤销裁定于不顾,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通中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拓宇公司立即偿还蔬菜公司面积为10726.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拓宇公司立即交付蔬菜公司面积为1309.545平方米的房屋;三、驳回拓宇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但不纠正错误,反而变本加厉,该判决被吉林省高院改判,驳回蔬菜公司土地的请求权。蔬菜公司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最高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审字第1580号裁定再次驳回蔬菜公司的申诉请求。 王文立涉嫌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王文立涉嫌枉法裁判玩忽职守犯罪。 根据2004年11月7日联建协议规定“拓宇公司占用蔬菜公司现有土地及仓库,补偿蔬菜公司库房1800㎡。占用蔬菜公司门市、住宅赔偿380万元”。按该合同约定拓宇公司对蔬菜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含在其中,不存在拓宇公司另外返还蔬菜公司土地使用权10726.51㎡的任何依据。拓宇公司占用的土地7347㎡,是从国土资源局依法通过招拍挂出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王文立明知双方执行的是2004年11月7日协议,并且明知2004年7月7日协议已作废(拓宇公司不是7月7日联建协议的当事人)的情况下,置省高院的意见于不顾,枉法判决拓宇公司偿还蔬菜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10726.51㎡(该判决因拓宇公司上诉被省高院判决撤销)造成拓宇公司巨大损失,其行为涉嫌枉法裁判犯罪。蔬菜公司马云全依据王文立的错误判决在2015年10月3日强占拓宇公司价值2000多万元土地,拓宇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派干警出场阻止,马云全拿出王文立主审的判决说有法律依据(拓宇公司并未接到判决)。公安局副局长王相华查询判决书效力,根据王文立答复公安局撤走不管。拓宇公司土地被马云全霸占至今,拓宇公司损失近千万元,王文立应当对一审判决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宣判,而王文立不但没有宣判,并且单方送达。在执法机关执法时,又不如实阐明判决的情况,造成拓宇公司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和枉法裁判罪。事情败露后中法调查组调查时,王文立不如实汇报事实,并与蔬菜公司合谋出假证,王文立涉嫌枉法裁判、渎职犯罪。 二、王文立超标的查封拓宇公司房产,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蔬菜公司用其价值193万元的土地使用权担保申请法院裁定查封拓宇公司价值3052.9万元的门市房,王文立不顾拓宇公司提出异议,强行查封拓宇公司门市房3717.79㎡价值3052.9万元,王文立明知超标的查封,却置事实与法律不顾,滥用职权给拓宇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王文立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后附相关照片证据: 1、狠心的法官王文立,病人在北京304医院因心脏病做支架申请延期开庭8天,王文立拒不同意延期开庭。 2、王文立没有开庭宣判,2014年10月10日11时拓宇公司接收到(2014)通中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3、王文立超标的查封拓宇房地产公司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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