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国有资产被侵占 法院院长应当问责 问责的事实和理由: 一、南部县人民法院何光荣,在审理、执行南部县康达房地产公司诉蚕业总公司购房欠款案中,非法执行案外人蚕桑局的位于金花街蚕业培训中心大楼二楼价值1000多万元和一宗国有土地,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和4000多平方米的国有资产闲置十多年。 为使该案的审理、执行合法化,办案人员伪造、篡改了档案。 我们要求见原始的本案审理、执行档案。 二、伪证立案。立案的依据是康达公司与韩明富于1997年3月25日签订的欠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用纸是1997年5月4日印刷的,纸都还没印,就签了协议,明目张胆造假。立案时是如何审查的?庭审中,被告否认了立案依据,办案人员以南部审计局〔1997〕98号审计意见书载明的四个互相矛盾的数字,仅以欠款一个数字在佐证。 为啥办案人员不按房产证确定的面积、价值作为判定是否欠款的依据,却采信不是证据的合同约定为依据?合理、合法吗?(附:协议书) 三、法院的答复言不由衷,矛盾重重 1、2001年11月7日裁定书下达抵债后,为何法院又于2004年10月12日公告拍卖被抵债的资产?(附:拍卖公告) 2、既然裁抵“合法”,为何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又向县房管局、国土局发去暂缓过户的函?(附:南部县人民法院函) 3、2014年4月28日,法院院长在五楼会议室当着政法委书记的面说:“此案没有执行”。 4、2014年6月5日,法院副院长何力一行在蚕桑局全体职工会议上解释说:“本案已中止执行”。 5、2014年12月4日,县政法委书记召集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和蚕桑局的领导协调此案,决定召开听证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检察院、纪委的同志参加。黄海燕院长说:“法院一意将此案办成铁案”;执行局长说将此案“连根拔”。法院在开听证会时,为何不邀请任何人参加? 6、裁定书中的“活动费”,一并抵债执行,多少钱?(附:
民事裁定书2
民事裁定书)有法律规定吗?按调解协议书确定的计息标准和时间,多计算利息2万元,多侵占国有资产40平方米,这种非法手段也合法吗? 造成国有资产被非法侵占的根本原因在法院黄海燕不作为和乱作为,应该问责。 附件: 1、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 南执字第2807号 2、协议书 3、拍卖公告 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函(2001)南执字第 581-2号 张宗金 罗克林 2016年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