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580|评论: 5

[群众呼声] 控告检官张晓梅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徇情磨和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1-28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检官张晓梅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徇情磨和

                 在复查本案时隐瞒案件事实真象不汇报的事实


    ——愤怒控告检官张晓梅在05年复查“张雍涉嫌强奸一案”,隐瞒案件事实真象,隐瞒

徐志涛隐瞒案卷中三份证据的事实,向省检察院作虚假汇报,导致复查决定通知书歪曲案件

事实,认定完全错误,给控告人造成了巨大伤害的事实。

    控告人:张煜,男,现年65岁,住仪陇县马安镇南路125号。身份证号:12927195206164814

    控告人:李世蓉,女,现年60岁,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12927195504030021

    被告人:张晓梅,女,年龄不详,共产党员,巴中市检察院控申处检官。

    被告人:徐志涛,男,年龄不详,共产党员,原仪陇县检察院管刑案的副检长。

    控告事由:05年张晓梅受四川省检察院指派负责复查“张雍涉嫌强奸一案”。张接案

后,首先专程到仪陇县检察院找到了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徐因03年和04年在本案一

审、二审、再审公诉时,不仅隐瞒了案卷中三份证据,而且授意手下检官文从高用案卷中

存在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公诉,再审时又授意本院检官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公诉,这些

事实在案卷中和控告人的《申诉状》中显示得清清楚楚。张晓梅隐瞒了这些能够证实案件

事实真象的证据,向四川省检察院作了虚假汇报,导致四川省检察院川检刑申复通(05)

15号通知书的决定错误。流恶不尽,后来,检察机关恶意地把该通知书包装成合法程序,

对控告人造成了在诉讼中的重重障碍和巨大伤害。

    在06年2月28日控告人收到该通知书后,不服,于06年2月29日具状再诉,未果。再于

09年7月2日依法对张晓梅、徐志涛徇情磨和隐瞒案件事实真象一并进行控告,分别先后书

面向市、省检察院和最高检,及相应人大、政法委提交诉状,至今杳无消息,包屁护短,

徇检门之情,渎职不作为,现再次依法提起书面控告。

    一、张晓梅包庇徐志涛用13条违法证据公诉的事实,纵恶为患。

    本案只要一打开案卷笔录,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

条地跃然在笔录之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既然张晓梅受命于四川省检察院,在审查本

案证据时,本应依法复查,首先应当审查核实法院定案证据的来源及合法性,可张晓梅对

案卷中存在的一条又一条的违法证据视而不见,对控告人的举证听而不闻,是故意隐瞒?

还是站在了利益一边?案卷证据作出了肯定的回答。由本案所有证据共同显示:

   (一)由案卷第9页倒数第9行证实:公安机关篡改添加询问笔录,未捺印;

   ( 二)由案卷19页和第6页、16页证实:本案受害人是移花接木栽赃的;

   (三)由案卷90页和100页证实:所谓受害人“刘琴”就是“汤小莉、刘羽”,这个

印证名字是公安机关篡改添加出来的;

   (四)由案卷第1页、第7页证实:公安机关违法取证;

   (五)由证人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指供诱供骗供;

   (六)由案卷第6页证实:公安机关冒充签名伪造询问笔录;

   (七)由证人04年1月7日的调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八)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

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报案笔录;3、过检笔录;

   (九)由案卷第54、59页证实:公安机关不择手段朝着被告人有罪的方向收集证据;

   (十)由案卷第64页证实:公安机关在案卷笔录中赤裸裸地诱供证人;

   (十一)由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采用了四个单方面的

言词证据定罪处刑;


   (十二)由案卷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恶意夸大案件发生的场所混淆言词证据;

   (十三)新的证据。由案卷证据和判决、裁定共同证实:本案存在《刑事诉讼法》

204条第一项,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5条第一项,及376

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在原审判决、裁定审理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足以推翻原

审判决、裁定的事实的证据,应当界定为新的证据,本案存在上述1、2、4、8、10条

共7项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通知、复查中据以定罪处刑的事实的新的证据。上述

13条,详情请见《申诉状》。以上13条违法证据张晓梅怎么一条也审查不出来?由她

撰写的复查通知书照抄法院枉法判决书和裁定书的违法认定怎么一条也不少?

    上述13条违法证据,一条一条地都无以抵赖,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印证,一条一

条都铁证如山。依法,没有一条法院能用来定罪处刑!没有一条检察院能用来公诉!

没有一条公安机关能作为起诉意见书的依据,不要说存在如此严重的13条,就是存在

2、3条,在共和国的四级法院和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都不应当定张雍有罪,就应当宣

告张雍完全无罪!

    法院用上述13条违法证据作出的所有判决、裁定、通知,依法无一具有合法性和

真实性!而张晓梅隐瞒了这些事实和证据,未如实向四川省检察院汇报,导致川检刑

申复通(05)15号复查通知书的错误认定,司法监督如同虚设,张晓梅照抄法院错误

判决和裁定中的部分段落,炮制出了该通知书,瞒上欺下,隐瞒真象,其负有不可推

卸的责任!

    二、张晓梅包庇徐志涛隐瞒证据的事实,纵检续贪。

    张晓梅徇情磨和,在复查中,遮掩徐志涛隐瞒案卷中三份证据的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

    03年,仪陇县检察院集体讨论本案时,大多数检官认为: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违法

。主办检官杨德军也向主管刑案的副检长徐志涛汇报了相同的审查意见。徐志涛一意孤

行,拍着胸膛说:错了,由我负责!坚持提起公诉。于是,徐志涛利用职务之便,隐瞒

了案卷中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14页显示的所谓受害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

笔录,并授意本院检官文从高用上述13条违法证据公诉。

    05年本案再审时,南充市检察院仍委派仪陇县检察院出庭公诉。徐志涛又授意本院

李文辉、明兵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公诉,被南充市中院再审法官秦学义当庭驳回。徐志

涛不择手段把本案做成冤案,害人之心恶毒,利己之心贪婪,徇私枉法,永不知足,对

民下手为嗜好,滥诉下狱为草芥。

    05年,四川省检察院委派张晓梅复查本案。张晓梅在复查中对徐志涛的所作所为明

知而故意隐瞒了以下事实:

    (一)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第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造成了法院12年来一直未

确定本案受害人是谁?所谓被害人,有户口证明的,无询问笔录;有询问笔录的,无户

口证明,证据间存在矛盾,导致出了法院定罪处刑12年后的今天,仍未确定被害人是谁的

强奸奇冤!难道张晓梅看不见案卷110页清清楚楚显示七张勘查照片被隐瞒?

    (二)徐志涛隐瞒了案卷中的报案笔录 。所谓受害人在案卷中第14页称:回去之后

,我发现自己包内的10元和第一个娃儿(张雍)给的100元钱不见了,就向马安派出所报

了强奸案。张晓梅是如何审查证据的?案卷中的报案笔录呢?明知报案笔录被隐瞒,为什

么不向四川省检察院汇报?沆瀣一气,帮助隐瞒,纵恶为患,作何解释?

    (三)徐志涛隐瞒了证人的过检笔录。证人许期川在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

“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

就是那个女子这么说的。你不承认不得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

,当时我认为我反正沒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些记录沒有在乎,就签了字”。

    04 年 1 月 7 日许期川在调查笔录中证实:“因为侦查人员给我说其他人都说了,

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沒有做什么,

跟自己没有关系,又害怕挨打,所以,我就这样说了”。

    证人说 “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请问证人的过检笔录呢?

张晓梅是如何审查核实证据的?过检笔录被隐瞒,为什么也不向省检察院汇报?因此,

隐瞒不报的事实无以抵赖!由此,案件事实真象暴毙腹中,公安恣意滥刑,穷加审讯,

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刑出私门,罪殃被告,张晓梅徇情不报,责不可卸!

    以上被徐志涛隐瞒了的三份证据,在案卷笔录中各有显示和印证,是法律程序规

定应当收集的证据,这三份证据铁一般存在,均是在原审判决、裁定审理前已经收集,

被隐瞒了,尚未经庭审质证。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242 条第一款,和关于最高

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75条第一款,及376条的规定,足以推翻原审

判决、裁定的事实的证据,应当界定为新的证据。这三份证据应当拿出来质证,重新

审理。12年后的今天,被徐志涛隐瞒了的三份证据仍不交出来。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司

法监督的职责,能只监督别人,放纵内部?难道检察机关能容忍内部检官徐志涛继续

隐瞒到底?

   《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均规定:毁灭、

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在办案过程中隐瞒案件事实真象,致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

究,应当承担司法追究责任。张晓梅、徐志涛知法执法以身试法,难道就没有利益驱

使?难道还能放纵他们继续祸害百姓?

    综上所述,张晓梅徐志涛的所作所为,不胜其愤,三尺童子见之必唾,具状上书

,暴著其行,天地不容,人神共愤,尽诛同恶,以垂永戒。顿首请求,为民平冤!

    此致:南充市检察院、南充市政法委、南充市人大



    控告人 :四川省仪陇县马安镇人民南路125号李世蓉、 张煜

    联系电话: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6年1月 28日

240223367.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6-1-29 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是中国司法部门最黑暗的一环,律师就是皮条客,只认毛爷爷,法院是中国司法部门最黑暗的一环,律师就是皮条客,只认毛爷爷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守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

发表于 2016-5-19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报案笔录;3、


过检笔录;

发表于 2016-7-8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仪陇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徐志涛隐瞒了案卷笔录中三份证据:1、案卷110页显示的7张勘查照片;2、报案笔录;3、


过检笔录;

发表于 2016-7-9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晓梅包庇徐志涛用13条违法证据公诉的事实,纵恶为患。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