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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lowingtea

[群众呼声] 投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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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人于2013年3月5日向成华区检察院控告成华区法院余沁、陈远发、梅志超、赵冀平四人涉嫌民事枉法裁决的犯罪行为,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于2013年3月便委托成都市检察院技术处对(2012)成华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案庭审笔录中5处“谢临枫”的签名作出司法鉴定报告,但是,成华区检察院却一直以签名鉴定报告是检察院内部保密文件为由,不允许投诉人查阅鉴定报告,投诉人于2013年9月和2014年6月又两次向成都市检察院控告,十多次催问、索要立案通知书和笔迹鉴定报告,直到成华区法院将投诉人父母的房产枉法裁判由刘礼平所有之后,成华区检察院才于2015年4月向投诉人公开了成都市检察院技术处作出的鉴定报告中的7页内容,这7页内容明显不是完整的鉴定报告,且7页中还有2页是重复的,7页内容能清楚反映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故意选用书写人不明确的签名笔迹作为谢临枫本人的亲笔签名样本委托成都市检察院作出弄虚作假的鉴定意见(鉴定书文号为:成检技字[2013]07号),投诉人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向上级检察院反映成华区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二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包庇犯罪的渎职行为,并向上级检察院申请予以重新鉴定,却一直未有结果。且成华区检察院至今仍拒绝投诉人查阅完整鉴定报告原件,拒不提供完整鉴定报告复印件给投诉人,成华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及成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贺丹、周德才二人已构成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材料违法及鉴定意见作假等渎职犯罪。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向成都市检察院报送的谢临枫签名“特征比对表”。鉴定5个签名,民行检察科只使用了6个签名样本,且6个签名样本中只有3个签名样本(表中划绿圈的)是谢临枫本人的笔迹,另外3个签名样本(表中划红圈的)为书写人不明确、实为摹仿的“谢临枫”签名,在鉴定中被用来冒充谢临枫的亲笔签名样本民行检察科在对余沁立案调查时,曾调取过成华区法院存档的几十份谢临枫亲笔签名材料及谢临枫本人的书信报送鉴定样本却故意不采用法院存档的大量谢临枫亲笔签名,故意使用仿冒的笔迹作签名样本,明显是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徇私枉法、包庇犯罪。而成华区法院在对遗嘱中“谢临枫”署名委托鉴定时,却不采用成华区检察院使用的3个假签名样本(表中划红圈的)

2015-4-16_笔迹鉴定4(笔迹特征比对表).jpg
下图是:成都市检察院作出鉴定二年后,20154月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才向投诉人公开《成检技鉴字[2013]07号》中7页内容,且其中有2页还是重复的。鉴定意见书同样缺少“检验结果”等多项《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中规定的重要内容。同样不参照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中的“第3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中规定:应对鉴定中每一样本进行比较检验后、分别对每一样本使用规范结论性语言作出“确定性结论”或者“非确定性结论”鉴定结论。二位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在司法鉴定中故意多处违法,作出弄虚作假的鉴定意见,已构成失职、渎职、包庇犯罪。

2015-4-16_笔迹鉴定1.jpg 2015-4-16_笔迹鉴定2.jpg 2015-4-16_笔迹鉴定3.jpg 2015-4-16_笔迹鉴定4(笔迹特征比对表).jpg 2015-4-16_笔迹鉴定5.jpg 2015-4-16_笔迹鉴定6.jpg 2015-4-16_笔迹鉴定7.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19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929日,谢临枫因肺病在都江堰医院住院,但是保姆刘礼平不通知谢临枫的家属及子女,隐瞒其病情。投诉人2013年到医院了解到:929日谢临枫入院当天,刘礼平使用“刘平”在医院签署了一份病人授权委托书,刘礼平为了防止谢临枫家属发现谢临枫与葛名秀已被成华区法院判决离婚以及被刘礼平侵吞的字画、现金,刘礼平伪造谢临枫在医院的签名,于同年115日,将谢临枫私下接出医院秘密转移到外地,切断了谢临枫与家属的联系,2012122日,刘礼平突然电话联系葛名秀,称谢临枫已在德阳病逝,当晚,刘礼平在德阳消失,谢临枫家属发现所有家产被刘礼平卷走,遂向德阳公安报案,但德阳公安未立案调查。刘礼平本人在谢临枫去世第3天向投诉人表示其持有一份谢临枫的公证遗嘱,同一天,谢临枫的学生曾德祥也曾向投诉人声称刘礼平所持遗嘱是经过公证的,公证时在都江堰医院进行了录象。但是,刘礼平拒绝向控告人公开公证遗嘱,拒绝与投诉人见面。一个多月后,刘礼平持一份有“谢临枫”署名但未经公证且无任何证明人的遗嘱向成都市成华区法院起诉投诉人,要求分割谢临枫名下的房产。
20133月,投诉人向成华区检察院控告余沁及刘礼平等人制造假离婚案、伪告庭审笔录枉法裁判谢临枫与葛名秀离婚的犯罪行为,成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走访了谢临枫住院的都江堰人民医院,在派出所对刘礼平询问后,承办检察官在委托鉴定离婚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签名时将刘礼平在医院伪造的3份谢临枫签名作为谢临枫的亲笔签名样本,向成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提供虚假鉴定样本,且成华区检察院拒绝向投诉人公开离婚庭审笔录中谢临枫签名笔迹鉴定报告。而成华区法院对刘礼平所持遗嘱中“谢临枫”签名委托司法鉴定时,却不使用检察院选取的这3个虚假鉴定样本,大量采用法院存档的谢临枫亲笔签名。除此而外,成华区检察院渎侦与民行检察科走访谢临枫住院医院,并在派出所对刘礼平询问后,了解刘礼平持“谢临枫”署名遗嘱向成华区法院起诉,向投诉人(被告)索要房产渎侦与民行检察科不调查刘礼平伙同余沁等人制造假离婚期间侵吞的财产,而且向投诉人(被告)声称谢临枫在住院期间未作过遗嘱公证,掩盖刘礼平制造虚假诉讼,再通过成华区法院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帮助刘礼平通过诉讼途径、利用国家司法机构恶意侵占控告人家人仅剩的房产,成华区法院还无端为刘礼平承担了5000元司法鉴定费用。
下图是:2012929日刘礼平使用“刘平”与谢临枫签署的病人授权书。
2012-9-29 病人住院委托书.jpg
下图是:刘礼平在谢临枫住院期间使用外带药。
2012-10-8 刘礼平自带药.jpg 2012-10-11 刘礼平自带药.jpg
下图是:刘礼平在医院伪造的谢临枫签名。被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用来冒充谢临枫的亲笔签名样本.
2012-10-30 医患勾通记录.jpg
下图是:刘礼平将谢临枫接出医院,二人失踪17天后,谢临枫在德阳医院抢救无效去逝。
2012-12-2 死亡证明.jpg

 楼主| 发表于 2016-4-22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鉴定书文号为:成检技字[2013]07号)清楚反映:二位鉴定人员在鉴定活动中故意多处违法、渎职,故意包庇犯罪作出弄虚作假的鉴定,帮助刘礼平掠夺投诉人(被告)家人财产。而且,鉴定文书中载明:
三、送检材料:
(二)样本:(YB
1、落款时间为2012516日的《民事起诉状》1份(共2面)
2、有谢临枫签名字迹的《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医患沟通记录》3页(复印件)。
3、有谢临枫签名字迹的《授权委托书》6份。
因此,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实际送检样本为10个“谢临枫”的签名字迹,但在(鉴定书文号为:成检技字[2013]07号)鉴定文书的特征比对表中,只列出6个样本,另外4个样本没有列在特征比对表中,明显是贺丹、周德才二位鉴定人员故意将谢临枫的真实签名笔迹样本删减掉,以便混淆视听、弄虚作假,包庇余沁与刘礼平等人制造假离婚诉讼、伪造庭审笔录的犯罪行为。
投诉人(被告)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向上级检察院反映成华区检察院、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二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包庇犯罪的渎职行为,并向上级检察院申请予以重新鉴定,却一直未有结果。且成华区检察院至今仍拒绝控告人查阅完整鉴定报告原件,拒不提供完整鉴定报告复印件给控告人,成华区检察院相关人员及成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贺丹、周德才二人已构成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材料违法及鉴定意见作假等渎职犯罪。

下图是:成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贺丹、周德才作出的鉴定书(鉴定书文号为:成检技字[2013]07号)第一页。
2015-4-16_笔迹鉴定1.jpg

下图是:投诉人 (被告)在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收集到:落款时间为2012516日有谢临枫签名的《民事起诉状》签字页,6份有谢临枫签名字迹的《授权委托书》,共有7个签名样本,其中4个签名被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故意违法取消掉,未在特征比对表中列出。
2012-5-16 谢临风民事起诉状p2.jpg 2011-5-5 授权书1.jpg 2011-5-5 授权书2.jpg 2011-7-3 授权书1.jpg 2011-7-3 授权书2.jpg 2012-5-16 律师受权书0.jpg 2012-5-16 律师受权书1.jpg

下图是:成都市检察院检察技术处贺丹、周德才作出的鉴定书(鉴定书文号为:成检技字[2013]07号)特征比对表。红圈中的签名书写人不明确,实为伪造的谢临枫签名,被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和贺丹、周德才用作伪证,另外4个签名未在比对表中列出。

2015-4-16_笔迹鉴定4(笔迹特征比对表).jpg

发表于 2016-4-22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投诉人是不是忘记了一个事。在法院开庭应该会有监控视频吧。谢老没有到场的话,视频里是不好造假的哈。还有一个,就是离婚判决书,光是判两人离婚,怎么没有关于财产的一丁点儿内容呀。个人觉得,法院那边问题大大。

 楼主| 发表于 2016-4-26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华区检察院要包庇成华区法院涉案人员,所以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的检察官和渎侦局的局长、还有成华区检察长陈建勇都说法院当天庭审没开监控视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还跑到谢临风住院的医院调查,说医院也没开临控视频。凡是证据都被检察院说是没有,就连庭审笔录上我爸的签名鉴定报告,检察院都不给我看,说是保密文件,检察院就是这样明目张胆地包庇成华区法院的人。我发到网上的证据,外地的检察院和公安还有法院的,还有人大的都说成华区法院和成华区检察院相关人员职务犯罪,但是四川的检察院和法院就有这么黑,检法一家。我们闹了二年多,2014年我们在成都市检察院大门口举标语,市检察院才通知成华区检察院给我复印鉴定报告中的7页,就是这7页一看就晓得是造假的。法院伙到保姆给我父母搞的假离婚,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保姆侵吞的财产,庭都没开,庭审都是假的,自然不可能在庭审时调查财产,一调查就会将保姆侵吞的财产全部曝露出来,保姆和法官就吃不到钱了。保姆整完拿得走的家产,就把我爸私下弄到外地去,二人失踪17天,保姆才电话通知我妈说我爸在德阳病逝了,等我妈跑到德阳保姆就跑了,又玩消失,我们在德阳报了案,德阳公安不立案,不查。一个多月后,保姆就拿了一份无效的遗产跑到无管辖权的成华区法院告我们不分房子给她。她只来过法院二次,开庭从来不来法院,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的检察官和渎侦的副检察长都骗我说我爸没有公证过遗嘱,事实上,成华区检察院、成华区法院、保姆、律师、鉴定机构都参与了遗赠诉讼欺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这些人都涉嫌诉讼欺诈罪。房子被成华区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给保姆,庭长、副院长、院长都涉嫌程序违法。检察院、法院、保姆、律师联手搞了二个连环假案,这么多人犯罪,就为了分我父母的财产,而且还是在中央反腐、推行司法公正、依法治国的当下。

 楼主| 发表于 2016-4-26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摆明就是活抢人,官僚恶霸!

 楼主| 发表于 2016-4-26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华区法院以前纪检的二个女的,一个姓王,一个姓李,说余沁和书记员10月15号下午开的警车去医院给我爸开庭的,意思就是给我爸开小灶,追着判我爸离婚。成华区检察院也说我爸当天未离开医院,是余沁15号下午去医院给我爸单独开庭.我问成华区检察院为什么庭审笔录要造假呢,检察院说是笔误。也就是说,法院想给你父母判决离婚,就虚构一个开庭,要是你说你父母没去法院而是在别的地方,根本就不晓得离婚,法院和检察院就说是去别的地方给你父母开庭审理的,至于庭审笔录要写成在法院开的庭,检察院和法院就对你说是笔误,如果你问为啥不按公告规定地点和时间开庭,检察院和法院就回答你:法院想在哪开庭就在哪开庭,这是法院的自由。如果你发现签字不是你父母的笔迹,检察院就整几个保姆仿的签名拿给鉴定人员整个假鉴定报告,然后告诉你鉴定报告是检察院保密文件,当事人不得查看。如果你问检察院为什么庭审笔录打印到原告举证完毕,就然后变成手写的了,检察院的检察官就不回答。法律在成都市检察院和法院司法干警的眼里,屁都不是,职务犯罪的司法干警升官升得更快,余沁2015年初就升官当了法院研究室主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5-9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一直拒绝投诉人(被告)查阅“谢临枫”签名的完整笔迹鉴定报告期间,成华区法院将投诉人(被告)申请遗嘱中“谢临枫”签名笔迹鉴定一直搁置不委托鉴定,审判长薛跃发还不断无理要求投诉人(被告)去法院当面确认其代理人一般代理的权限。审判长薛跃发声称不懂代理人一般代理有哪些具体权限,投诉人(被告)认为薛跃发作为一名中年资深法官应该清楚一般代理的具体权限,投诉人(被告)让其律师向法庭递交了一份一般代理具体权限的书面说明,但是,审判长薛跃发仍然要求投诉人(被告)的律师到法院当面确认具体代理权限,投诉人(被告)的律师不堪审判长薛跃发滥用职权故意纠缠骚扰,遂提出与投诉人(被告)解除委托,审判长薛跃发成功将投诉人(被告)的律师骚扰撤离本案,再无律师愿意接受投诉人(被告)委托,此后5次公开庭审中,审判长薛跃发肆无忌惮地违法替原告刘礼平作伪证,肆无忌惮地枉法裁判。

下图是:2013109日,审判长薛跃发电话通知投诉人(被告)去法院确认代理人一般代理有哪些权限的工作记录。
2013-10-9 要求谢文兰确认律师权限 电话记录.jpg
下图是:201458日审判长薛跃发强权要求投诉人(被告)代理律师在法院当面确认一般代理有哪些权限的笔录。
2014-5-8 要求肖律师确认权限 笔录p1.jpg 2014-5-8 要求肖律师确认权限 笔录p2.jpg
下图是:201458日,代理律师向成华区法院递交投诉人(被告)与其代理律师解除委托的通知。
2014-5-8 解除委托.jpg

发表于 2016-5-10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0.0

 楼主| 发表于 2016-5-1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和成都市成华区法院的官僚恶霸,利用权利,活抢人,成都市什么时候才能有法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5-11 22:12
射洪县凤来镇黑团伙居家沟村村主任梁治平说的举报王明书要枪毙

 楼主| 发表于 2016-5-16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刘礼平在遗赠纠纷起诉状中谎称:2012122日遗赠人病逝后原告才知晓并取得遗赠人遗嘱,并多次与被告协商遗赠事宜,被告均多次推诿。而事实是,原告刘礼平在遗赠人病逝当天晚上就消失了,投诉人(被告)当晚在德阳市向公安机关报案刘礼平卷走谢临枫家产,之后,德阳公安机关未立案调查,刘礼平一直失联。一月之后,原告刘礼平突然持一份署名为谢临枫但未经公证且无任何证明人的遗嘱向无管辖权的成都市成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谢临枫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4万元。投诉人(被告)随即向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控告成华区法院余沁法官与刘礼平等人伪造遗赠人离婚庭审笔录,投诉人(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将刘礼平扭送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派出所,同时通知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当天,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在派出所询问刘礼平及律师余世飞和夏文铎,一周之后,民行科检察官与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二人联手制造出虚假证据,包庇余沁与刘礼平等人的罪行,并且检察官明知刘礼平所持遗嘱是一份无效遗嘱,但为了帮助刘礼平侵吞谢临枫夫妻共有的房产及谢临枫女儿为谢临枫存下的4万元存款。检察官故意蒙骗投诉人(被告),对投诉人(被告)声称遗赠人谢临枫本人未作过公证遗嘱,故意掩盖刘礼平的诉讼欺诈行为,以帮肋刘礼平继续虚假诉讼。投诉人(被告)三年中以各种方式向上级检察院控告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官及检察长的渎职行为,成都市检察院一直不作为,并乱作为以《信访答复》代替刑事立案监督忽悠控告人(被告)。
2014年9月18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审判长薛跃发又是单独见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原告在起诉状中谎称“2012122日遗赠人病逝后原告才知晓并取得遗赠人遗嘱,并多次与被告协商遗赠事宜,被告均多次推诿”。但原告代理人却在上述笔录中声称不清楚。原告在整个庭审中均未提供过“原告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任何证据。”几被控告人仍执意要判决。且审判长薛跃发只单独通知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复庭确认遗赠人去世时的婚姻状况,却不通知遗赠人的配偶葛名秀(被告)参加复庭。
下图是:2014918日,审判长薛跃发又是单独见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的相关笔录《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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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D

 楼主| 发表于 2016-5-24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2014918日,审判长薛跃发又是单独见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的相关笔录《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询问笔录》。


2014-9-18 薛跃发见原告律师 笔录p1.jpg

2014-9-18 薛跃发见原告律师 笔录p2.jpg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6-5-25 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又黑又歪检察院“:lol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0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8月9日投诉人在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案管科查询到,有关投诉人向成都市检察院申请对成都市公安局及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作出的不立案监督案件信息,显示监督流程在成华区检察院已结束,但未有监督结果。8月31日,成华区以一份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答复函告知投诉人,未发现刘礼平、余世飞、夏文铎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投诉人要求查看侦检科审查了哪些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成华区检察院侦检科王科长说,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是保密的。投诉人认为公安机关未鉴定伪造的证据上的签名,怎么就不存在伪造证据呢?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对控告人怎么就成了保密材料呢?显然,成华区检察院不只是一、二位检察官包庇余沁法官、伙同刘礼平、余世飞、夏文铎等人伪造庭审笔录,而是成华区检察院各个部门:民行检察科、反渎职侵权局、侦察监督科联合起来包庇法官余沁职务犯罪,包庇刘礼平、余世飞、夏文铎伪造证据。控申科杨科长声称,2015年12月15日收到市院移交监督申请,1月28日作出的监督答复函,2月15日至19日一直电话通知投诉人,投诉人不接电话,之后就未通知投诉人,这显然又是成华区检察院在作假。2015年1月19日,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还作出答复函,要求投诉人向成华区检察院申请对成都市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复核决定进行监督。成都市检察院要求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对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不立案复核决定进行监督,成华区检察院的答复函中并没有对成都市公安局作出的复核决定进行监督。之后,投诉人到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询问,黄检察官说,不需要对市公安局作出的复核决定进行监督,只监督成华区公安分局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就行了。那么,市公安局作出的复核决定就只是走过场,只是无用的摆设!那公安机关设立这个复核程序干什么呢?9月9日交的监督复查申请,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干骐主任说,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一次性终结,不能复查。这个说法和成华区检察院控申科杨科长的说法一致。这就是成都市检察院控申处包庇职务犯罪的套路。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及复议决定作出的答复,未对成都市公安局的复核决定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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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8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3月至今,几十次以实名书面举报、在最高检察院网上实名举报、控告人在省、市、区检察院办公楼前举牌等各种形式举报:成都市成华区法官余沁伙同四川名画家谢临风(身份证登记名:谢临枫)的保姆刘礼平制造虚假离婚案,虚构开庭审理,伪造庭审笔录枉法裁判谢临风夫妻离、侵吞谢临风夫妻200多万元财产的犯罪行为;举报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使用假证据制作虚假笔迹鉴定,掩盖法官余沁伪造庭审笔录的犯罪行为;举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前检察长苏云(现任成都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现检察长陈建勇包庇法官余沁伙同谢临风的保姆刘礼平枉法裁判、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举报线索转至成都市检察院就无影无踪,至今未有任何处理结果。成华区检察院各部门又与成华区法院审判人员、院领导、及谢临风的保姆刘礼平再次使用虚假遗嘱制造虚假遗赠纠纷,掠夺谢临风夫妻的二处房才。一边打着查处虚假案件的幌子欺骗世人,一边肆意制造虚假案件,侵夺老百姓数百万元财产。
《刑法》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条文规定,以及最高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2、主观方面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3、客观方面实施了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定、判决。4、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刑法》有关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二)特大案件: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2013年3月,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与成都市检察院鉴定人员贺丹、周德才联手以伪造的签名冒充虚假离婚案中原告谢临枫的真实签名,制作出弄虚作假的笔迹鉴定意见,掩盖了刘礼平与成华区法院法官余沁虚构开庭审理、伪造庭审笔录的犯罪事实。同时,为了掩盖刘礼平与余沁制造虚假离婚案中侵吞百万财产的犯罪事实以及更多掠夺谢临枫夫妻房产,2013年3月,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反渎职侵权局又与刘礼平、成华区法院法官薛跃发、法院院领导三方联手使用虚假遗嘱制造虚假遗赠诉讼。
   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历时二年共计六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控告人(被告)多次向几被控告人和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反映:原告刘礼平2012年12月4日曾向控告人(被告)表示其持有遗赠人的公证遗嘱。几被控告人明知原告刘礼平提交的所谓“遗嘱”未公证、无第三方证明人和执行人,未提交任何真实、相关联的证据,且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在庭审时对获得“遗嘱”的时间及方式的陈述与起诉状中的表述自相矛盾。但几被控告人仍然不采取依职权调查遗赠人是否有公证遗嘱,且审判长薛跃发公然在法庭上与原告刘礼平的代理人共同作伪证,控告人(被告)向法庭请求原告刘礼平出庭,也未得到法庭的支持,法庭拒绝传唤原告刘礼平出庭。
为掩盖刘礼平持虚假遗嘱向成华区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为刘礼平进行诉讼欺诈辅平道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科20133月就明知道谢临枫在都江堰医院作过公证遗嘱,但是,成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却一直对控告人(被告)声称谢临风未做成公证遗嘱,使谢临风家人4人沦为虚假遗赠纠纷的被告,虚假遗赠案的审判长薛跃发在二年的公开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谢临风的公正遗嘱,与刘礼平的代理人不断制造假证,肆意骚扰、欺压4名被告,致使78岁的被告葛名秀2014年6月24日在法庭上晕倒,经法警通知120医务人员到法庭救护才无生命危险。
2015年成华区法院法庭对刘礼平持虚假遗嘱提起的虚假诉讼作出判决。对于刘礼平帐户中的104万元现金,几被控告人在判决书里仅认定70万元为遗产,并将70万中的35万元判决给刘礼平,对于余下的34万元,几被控告人在庭审调查核实时不作任何询问与核实,在判决时也不作任何表述为什么不作为遗产,刘礼平帐上的34万元凭空消失。
      在刘礼平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要求将其本人帐户中的现金70万元作为遗产分割,控告人(被告)也未提起反诉,且本案中几被控告人无权调查与刘礼平诉讼请求无关联的银行存款。那么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对比看,法院的判决显然超越了刘礼平的诉求,从表面上看刘礼平本人在遗赠纠纷中吃了亏,但刘礼平却不提起上诉。其原因是:调查刘礼平的帐户存款,本应该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但成华区检察院为了包庇刘礼平与余沁伪造庭审、制造虚假离婚案侵吞财产的犯罪行为,自然不会调查刘礼平的帐户。而由成华区法院调查刘礼平的帐户,并通过虚假遗赠纠纷掩盖虚假离婚案中的犯罪行为。法院通过如此超越诉讼判决,便将刘礼平与余沁法官制造假离婚案、侵吞控告人家人104万元现金判决为刘礼平合法所得。同时,将控告人家人的二处房产以遗产判决给刘礼平合法所得。既掩盖了刘礼平与余沁法官的犯罪,又更多地掠夺了控告人家人的房产。这就是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与成华区法院制造虚假遗赠纠纷的目的。
       20151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下图是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对虚假遗赠纠纷作出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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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0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在刘礼平虚假遗赠诉讼(成华区法院(2013)成华民初字第729号)判决生效几天后, 2015年2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对余沁等审判人员制造假离婚案枉法裁判作出正式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此时距控告人2013年3月首次向成华区检察院控告余沁等人已时隔近二年。此前二年中,控告人一直索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成华区检察院一直违反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规定,拒不作出书面《不予立案通知书》发送控告人,直到2015年2月刘礼平虚假遗赠纠纷案的判决生效,全面掩盖了余沁法官伙同刘礼平制造假离婚案侵吞财产的罪行, 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又以离婚庭审笔录的笔迹鉴定意见书是成华区检察院的内部保密材料为由,用弄虚作假的笔迹鉴定成功掩盖了余沁、刘礼平捏造开庭、伪造庭审笔录的罪行,并且虚假遗赠纠纷案的判决还成功掠夺控告人(被告)家人的房产,可谓大功告成,所以,成华区检察院在此时作出正式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下图是:距首次控告二年后,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对成华区法院的审判人员余沁等人制造假离婚案枉法裁判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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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4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5年2月12日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作出《不立案通知书》后,仍然拒绝向控告人公开案件初查所收集到的证据,拒绝公开笔迹鉴定意见书。控告人向四川省纪委投诉后,又向成都市检察院和成华区检察院申请公开:
1、由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成华检民行立通字(2013)第08号的书面处理结论;
2、由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公开成华检民行立通字(2013)第08号的全部卷宗材料,并许可申请人全卷复印(该全卷由成华区检察院复印后签章)。
3、由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公开成华检信访答(2014)第1号的全部卷宗材料,并许可申请人全卷复印(该全卷由成华区检察院复印后签章)。
4、由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公开成华检不立(2015)第01号的全部卷宗材料,并许可申请人对该案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全卷复印(该全卷由成华区检察院复印后签章)。
      成华检信访答(2014)第1号《信访答复书》是由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法使用《信访答复书》代替刑事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是由成华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控告人在成华区检察院检察长接待室签收信访答复书时,陈建勇检察长、反渎部门的涂副检察长、分管民行科和控申科的孙副检察长都到场,为什么就不形成卷宗材料呢?当时,控告人提出向陈建勇检察长简单介绍案件情况并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但陈建勇检察长对着三名控告人怒火冲天地吼道:“不准说过程”!然后,又冲着那个作记录的小检察员吼道:“我说了,不准说过程,不准记录。人死了,就不存在犯罪”。那个小检察员面红耳赤低着头,反渎部门的涂副检察长、民行部门的孙副检察长,全都不作声。然后陈建勇检察长对涂副检察长说道“我还有个会,先走了,你们处理”。然后控告人签收了那份歪曲事实,隐瞒真相,掩盖犯罪的成华检信访答(2014)第1号《信访答复书》,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就这样为刘礼平虚假诉讼铺平道路、提供司法权力保障。成华区检察院以"成华检民行立通字(2013)第08号的全部卷宗材料"不在公开的范围为由,拒绝向控告人公开,那么,控告人就没办法监督检察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弄虚作假。2015年4月成华区检察院仅复印笔迹鉴定意见书中7页(其中有二页是重复的)给控告人,此时已经错过了申请成公成建不立字(2015)01号不予立案通知的复议时间。根据《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的规定,这7页显然不是完整的鉴定意见书,控告人在案管科签收时,成华区检察院分管民行科和控申科的孙副检察长声称,复印的7页就是鉴定意见书的完整内容,孙副检察长作为领导民行科和控申科的副检察长,一手拿着弄虚作假的鉴定报告,一边信口雌黄欺骗控告人,不愧是犯罪份子的保护神。成华区检察院的鉴定委托书及对报送笔迹样本的相关说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都变成了保密材料,这明显成华区检察院作假心虚,故意违背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司法公开公正。但就是这7页也能反映出这份鉴定意见书完全是弄虚作假,反映出鉴定人员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故意违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的规定,已涉嫌包庇法官职务犯罪。
下图是:2015年4月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作出的不予公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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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是:2015年4月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作出的民行结案意见,之前民行科一直拒绝给出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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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5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是法官职务犯罪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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