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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14岁男生抢劫,强奸锤杀女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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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的孩子是怎么了?十几岁就敢入室抢劫,就敢杀人?太疯狂了,您完全不能想象,一个满脸稚气的初中生,就然是一个手段残忍的杀人犯!

猎律网了解到,1月25日,十堰市一名14岁初三男生为买一块手机电池,入室抢劫,并将一名20岁女大学生杀死。

受害人张某今年20岁,十堰郧阳人,是武汉市某高职院校大三学生,学校放寒假不久前才回到家。1月19日下午,张某在送妹妹上学返家途中,被住在楼下的犯罪嫌疑人柯某尾随敲门入室,残忍地将其杀害。

当天下午放学后,小妹妹见无人来接便自己回家。上楼时发现姐姐裸身躺在五楼平台与楼梯拐角处,满地是血,哭喊着跑下楼呼喊马路对面的家长,家长进入现场目睹惨状后立刻报警。

接警后,茅箭区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立即将警情通报茅箭刑侦大队。

经细致勘查现场及调查走访,案发后4小时,民警于当日20时许在该小区12号楼2单元704室将犯罪嫌疑人柯某抓获归案。

经查,柯某是十堰郧阳人,在某中学初三就读,年仅14岁。19日14时许,正愁无钱购买手机电池的柯某,发现与其住在同一单元601室的受害人张某独自一人回家,当即产生抢劫的念头。在尾随受害人张某回家并确定其独自一人后,柯某返回自己家中携带凶器到受害人家敲门,伺机入室抢劫。

张某开门后,柯某持刀将其逼入室内实施抢劫,抢得200余元后又见色起意,威胁张某将其衣服脱下意欲强奸,中途因害怕留下证据又终止。因害怕张某下楼报警,柯某又从张某家中找出一把榔头追至楼梯间拐角处,用榔头猛击张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逃离现场。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会清判?猎律网注册律师解释,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我们不禁要问,尾随抢劫,入室强奸杀人,手段如此残忍,这还是一个“孩子”吗,这样的未成年人,竟比成年罪犯更加凶残狠毒!猎律网律师呼吁,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判罚,需要更改,否则我们如何面对那些枉死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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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0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有时候很苍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0 21:14
中国人太多,所以国家法律保护坏人。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6-1-31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区别对待青少年犯罪?公检法已经没有太多选择空间,人大定夺吧。

发表于 2016-1-3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和法律。选一个。{:4_125:}

发表于 2016-1-31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厉害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1-31 13:09
看看

发表于 2016-1-31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曾获

发表于 2016-1-31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很明确!不如讨论如何加强教育!

发表于 2016-1-31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小就这样了!!大了还怎么样?这些父母是怎么教自己的子女的?!!!这种人长大也是败类!这在我们国家绝对不是唯一的一个。天下的父母们看到后都应该管好自己的子女!

发表于 2016-2-2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看完这帖子以后,我没有立即回复,因为我生怕我庸俗不堪的回复会玷污了这网上少有的帖子.但是我还是回复了,因为觉得如果不能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那我死也不会瞑目的!能够在如此精彩的帖子后面留下自己的网名是多么骄傲的一件事啊!楼主,请原谅我的自私!

发表于 2016-2-3 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劫、强奸、故意杀人,可数罪并罚,即使刚满十四周岁,犯罪情节也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估计轻不了。

发表于 2016-2-4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都是什么啊,太要命了

发表于 2016-2-5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头一次评论啊,好紧张啊,该怎么说啊,打多少字才显的有文采啊,这样说好不好啊,会不会成热门啊,我写的这么好会不会太招遥,写的这么深奥别人会不会看不懂啊,怎样才能写出我博士后的水平呢,半小时写了这么多会不会太快啊,好激动啊,大家帮帮我啊

发表于 2016-2-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该改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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