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问绵阳市市委市政府: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1993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4年2月1日起实施。 我1997年3月3日在三台境内20-101线115km+350m发生的交通事故,三台县公安交警大队刘向东等人勘察事故现场,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徇私舞弊办假案,侵吞我原单位五缸奥迪车,至今不归还,根本没有按照道条条文和法律法规办事。现场绘制的草图,至今被刘向东等人隐瞒,事后凭想象绘制的两张图纸,模仿本人签字,用汽修厂的照片代替现场照片,篡改事故现场的本来面目,刘武辉、杨国华弯道超车逆向行驶逃离现场,受到刘向东等人的保护,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吞单位的奥迪车和行驶证,我多次在网上理性维权,实名举报。但几年来,绵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上级庇护下级,官官相护,奇怪的是,绵阳交警支队为什么不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细则进行复议?请看绵阳交警支队在诉讼过程中不顾党纪国法,,耍手中特权,加重对我的处罚,吊销执照,不按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剥夺公民听政议政的权利,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不应该受到吊销执照的处罚,这不难看出,绵阳公安排斥外地人,绵阳交警支队出面在法院上下拉关系,没有当事人申诉,在高院2000年6月8日立案,立案后才唆使杨国华补交申诉书,这些事实证据在高院立案庭有庭审笔录记载,更奇怪的是?南充中院判决生效,杨国华服判,赔偿了我1.6万的费用,高院立案和鉴定费用,杨国华至今没有找我要回。这不难看出绵阳交警支队为三台交警大队开脱罪责,这难道不是官官相护吗?绵阳市能体现依法治国的精神吗? 以上所有证据发在网上,如有假话,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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