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冯淑琼:身份证号511102195412046526,女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乐山市市中区人,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罗汉镇罗汉街73号 被告:宋建伟,男,住沙湾区加农镇盐溪口街205号4楼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与原告之夫张玉方于97年9月20日所签《购房协议》无效 2、确认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所签《协议》无效 事实和理由: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由王述新、汪建强、宋文建、陈春秀、周凤群达成《联合建房协议》。1995年9月19日加农居委会牵头组织建房,原告之哥承建施工,造就加农卫生院综合楼。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被告与原告之夫张玉方签订《购房协议》,被告购四楼住房一套、门市一间,总价五万元,98年10月内付贰万元。后来张玉方向被告借贰万元用于就业(开饭店),此钱原告一直未还,被告要求张玉方履行《购房协议》,而张玉方无法履行。2015年原告无奈之下其姐走后门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沙房权字0044786),被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五仟元购买(沙房权字0044786)产权证,产权人为冯淑琼,并签订《协议》。2015年4月16日15点被告以持有原告房产证和《协议》作为筹码,打电话、发短信给大哥,进行吼吓威胁,说什么:卞明全破门而入我家中,将受到法律严惩,要求赔偿八万元损失,否则起诉到法院。 原告认为:该套房子虽属大嫂联合建房,其资金实为大哥所出,当时大哥把房产证办到原告名下是备为老时回归故土立脚。2015年当原告得知大哥要用房时,立即通知宋建违腾出房屋,原告却说:腾出可以,但要赔偿12万元损失。显然被告是以持有张玉方所签《购房协议》作为筹码进行敲诈,原告认为:张玉方无权无理由贩卖该房屋,其行为不合法,被告一计不成以生一计,协迫原告还欠款贰万元否则给房产证,原告被迫走后门办理房产证,被告以《协议》方式用五仟元买下房产证,被告再次以《协议》《房产证》以此作为筹码威胁吼吓大哥,如若要房子需赔偿八万元损失,再次敲诈(未遂),试问:2.5万元能买120平方米的房子吗?显然是趁人之危进行敲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与张玉方或原告所签协议无效.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法院 冯淑琼 2016年1月28日 附件:1、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2、加农卫生院与加农居委会所签《建房协议》 3、加农卫生院与王述新、汪建强、宋文建、陈春秀、周凤群所签联会建房协议 4、被告与张玉方所签《购房协议》 5、被告与原告所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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