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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换妻”现象探索——人性是法制及道德的内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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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京“换妻案”被检方指控达22人,据涉案当事人透露约有300余人参与了其中。此事一经公开,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基于传统观念和现有法律,不论“换偶”或“聚众淫.乱”必将受到道德谴责及法律追究。但是,从社会反应、媒体报道、司法行动又体现出时代进步的宽松氛围,反而显得立法上的相对滞后。人们对南京“换妻”均表现出一种温和态度,当事人不仅能够坦然面对,并公开寻求社会理解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这对社会稳定、司法健全、观念解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从公民权益角度看:“换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换妻”,它的前提是一种自愿性质的私人行为,不是男人强加于妇女的换妻表现,可它的聚众表现又不同单方的出轨行为。从现代司法立场来看,凡是没有对他人构成利益侵害的行为,法律与社会就应当予以尊重保护;“换偶”现象如同性恋一样,纯属某个社会群体的私人性取向,即便存在另外一些群体的道德排斥或反对立场,但宪法必须顾及不同群体的普遍权益,只要行为人没有公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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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2 06:11
那不如只接叫畜牲好了,叫啥子人,人是有羞耻的

发表于 2016-2-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换老婆不就是乱搞吗

发表于 2016-2-2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必要婚姻?建议国家早日废除婚姻法。你爱搞谁搞谁。

发表于 2016-2-2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评论得好!找到了症结(问题)的根本原因乃制度及垄断所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2 20:38
都是聪明人

发表于 2016-2-2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换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换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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