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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s258369as

[群众呼声] 是法出私门,还是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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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别是市中院再审时,申诉人书面强烈反映仪陇县检察院徐志涛在本案中徇私舞弊,授意本院检官再一次收集和使

用违法证据公诉的事实。同时,一审、二审、再审律师也在辨护词中详实的剖析了案卷中存在的一条又一条违法证据。

南充市检察院明知而不监督制止,任由下级检察院违法乱纪,冤诉诬民,制造出况世奇冤,难道就没有失职失察的责任

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3-29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对本案证据早已审查核实清楚。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再审,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认定,“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

 楼主| 发表于 2016-3-29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由这一认定显示;1、公安机关向刘某收集的全案共两份询问笔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85、95、98、99 条规定的法律程序,在违法的前提下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2、公安机关篡改添加了第二次询问笔录,未捺印,篡改添加后的询问笔录同样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就这两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询问刘某收集的这两份询问笔录应当依法排除!

发表于 2016-3-30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080789 发表于 2016-3-1 18:3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为民,不应该贪法害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冤案应依法彻底纠正,不能将 ...

顶上去!

发表于 2016-3-31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as456789 发表于 2016-2-5 14:20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长期以程序为借口堵住复查大门,是私下设置的复查门坎。十八大以来所纠正的冤 ...

顶!

发表于 2016-4-1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上去

发表于 2016-4-2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6-4-3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6-4-3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16-4-4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080789 发表于 2016-3-1 18:3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为民,不应该贪法害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冤案应依法彻底纠正,不能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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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言代法的口头答复

发表于 2016-4-5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6-4-6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认定本案受害人的证据,只有唯一的一张户籍证明表,该户籍表上

载名叫“刘琴”,案卷中没有“刘琴”签字捺印的一份笔录,所谓受害人在本案

中共计两份询问笔录,签名人分别为“汤晓莉”、“刘羽”。并且第一份询问笔

录上的签名是由公安办案人员代签的,未捺印;第二份询问笔录第9页顺数

第9行,公安办案人员篡改添加了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未捺印。因此,没

有直接证据证实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导致出判决后近13年无据确定受害人

的千古奇冤!

 楼主| 发表于 2016-4-7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对本案证据早已审查核实清楚。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再审,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页认定,“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

发表于 2016-4-8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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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9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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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as258369as 发表于 2016-3-29 17:32
法院对本案证据早已审查核实清楚。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再审,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第15 ...

顶!

发表于 2016-4-11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080789 发表于 2016-3-1 18:3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为民,不应该贪法害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冤案应依法彻底纠正,不能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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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2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严肃的,应该严格把好入口关,对执行法律的人员要有严格的机制来约束和奖励,这样可以少出现错案。中国的法律应该依照宪法执行,不受外界阻挠。

发表于 2016-4-13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080789 发表于 2016-3-1 18:37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为民,不应该贪法害民,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冤案应依法彻底纠正,不能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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