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公安局 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维护春节期间正常治安、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将禁限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在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教学和科研单位;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旅游风景区; (四)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五)商场、广场、旅馆、电影院、网吧、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小区; (六)车站、停车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200米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通信线路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二、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禁止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 三、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孔明灯、雷子炮、三号以上礼花弹及组合烟花、架子烟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示标明的A级烟花产品。 四、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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