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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制造者:从杨乃武小白菜案看清朝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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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3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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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773 于 2016/2/2 18:55:55 发布在 凯迪社区> 文化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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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制造者

    ——从杨乃武小白菜案看清朝司法正义


    【晚清时期,杨乃武被人诬陷强奸杀人,屈打成招,被判死刑。言官弹劾,《申报》介入,伸冤叫屈,惊动朝廷,两宫太后下令进行彻查,杨乃武死中得活。制造冤案的32名官员遭到追责和惩处,或入监或充军,涉及此案的124名官员被撤职,永不录用。】

   

    在古代皇权官僚体制内,官吏集团内部构成复杂的利益关系,司法根本没有任何权威和独立性,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的结构性缺陷是不言而喻的。司法不公和刑讯逼供导致的屈打成招,往往引发大量的错案和冤案,受害人家属频频上诉。清代上诉称为京控,即到北京进行控告,类似如今的上访。这些京控大多都得不到多少结果,但也有少数京控获得成功,最著名的莫过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铡美案》毕竟只是一出民间戏剧,但清末时代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则是中国式上访的经典案例,虽然它也被改编成各种戏曲。

    杨案的大致过程是这样的:

    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浙江余杭县民葛品莲因病亡故。葛品莲之妻葛毕氏颇有姿色,人称“小白菜”,之前葛品莲夫妻赁居于举人杨乃武处时,小白菜与杨曾传出绯闻。葛母疑儿子死亡有隐情,遂赴县衙喊冤。县令刘锡彤经过验尸,认为葛品莲系中毒而死。葛毕氏遭到严刑审讯,被迫供认谋害亲夫,毒药为杨乃武所给。官府据此判决杨乃武论斩、葛毕氏凌迟处死。清代的死刑案件需要逐级审核,在这个过程中,杨乃武屡屡翻供,同时写了许多申诉状,让家人到都察院京控。此案一时成为街谈巷议的轰动新闻。

    光绪元年(1875年),朝廷派浙江学政胡瑞澜重审,维持原判。浙江官场明目张胆地结成一个利益同盟,这引起各界的强烈不满,特别是言官的抨击。刑部直接插手后,经过开棺验尸,验明葛品莲确因病身死。光绪三年(1877年),此案总算水落石出,“凡三次上控,历四年而始白”。制造冤案的许多官员遭到惩处,浙江巡抚和浙江学政被革职,余杭县令刘锡彤被流放充军,“是役也,自巡抚、学政至司、道、府、县,夺职者十有六人;镌级撤任被议者又十余人”。

    余杭知县刘锡同是导致这起冤案发生的罪魁祸首,被发配黑龙江。仵作沈祥以及其他相关人等30多位官员被革职、充军或查办,还有一些高官试图一错到底,将冤案做成铁案,后来也被牵扯到其中,如浙江巡抚杨昌浚、浙江学政胡瑞澜,杭州知府陈鲁一干官员100余位,被革除顶戴花翎,永不续用。这个轰动一时的案件,最后以一大批官员的落马定罪而告终。

    从现代眼光看,这么大的冤案,之所以最后能够平反,并对所有制造冤案的当事官员进行追责和惩罚,多少可以显示出清朝政治制度中一些值得肯定之处。整个事件的发展,从开始的官民之争,进而变成官场内部对司法正义的分歧,其中也不乏中央与地方的博弈。

    杨乃武姊妹与发妻一连两次京控,使越来越多的人牵扯到此案中;到了最后,此案几乎变成一场清廷上层的权力斗争。四川总督丁宝桢大闹刑部,声称如果这个“铁案”要翻,将来就没有人敢作地方官了。当时光绪的老师翁同龢任刑部右侍郎,他坚决支持“据实判决”;他说:刑名乃一国重典,岂可视为儿戏?像这样的冤案不平反,作为一个良心的大臣怎能心安?他见两宫太后时,一再“为此陈奏,力请湔雪”。

    值得一提的是,以翁同龢为代表,清朝高官大多数出自读书的士人,而非不学无术的奴才或武夫,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正义的坚守。相比传统士人,当代中国官吏多出于底层技术官僚,甚至不乏家奴走狗之辈,对他们来说,一味地追求功利性结果,不择手段,毫无人性良知,和起码的法律意识。

    在杨乃武案中,那个冷酷无耻的县令刘锡彤就是在这样的酷吏。在最后庭审中,面对朝廷的责问,他一时技穷,便大骂原负责尸检的“仵作”,说:“尔当时如何验法?尔误我,尔误我!”仵作回道:“当时老大爷叫小的如此,小的将若何?”刑官笑指刘令说:“尚有何辞?”刘令乃语塞,低首无语。

    清朝司法监察制度是防止官吏作恶的重要设计,御史和言官都是“治官之官”。在此案中,杨乃武家人的京控其实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相反,倒是言官颇有“一言九鼎”的力量。

    清朝的言官是可以“风闻言事”的,即他们以批评官员为职责,却不必要求言必有据。这种制度设计原是为打破官场的利益共同体,便于皇帝对官僚集团的操控,和对官僚的巨大威慑。当时言官弹劾办理此案的诸臣“藐法欺君”,“此端一开,以后更无顾忌,大臣倘有朋比之势,朝廷不无孤立之忧”,慈禧因此抓住不放,非要查到底。此外,杨乃武有举人的功名,对他刑讯逼供激起天下士子的公愤和舆论。

     

    晚清时期,现代报纸已经在中国出现,并且当时有办报自由,报纸基本都是民间的,根本不受官方控制。在本案中,现代媒体发挥了极大作用,起到了舆论监督,伸张正义的效果。

    由英国商人美查创办的《申报》刚一年有余,1874年1月6日以《记余杭某生因奸杀谋命事细情》为题,报道了这桩世人哗然的风流“奸杀”案。在此案复审期间,《申报》对该案进行了详细地全程追踪报道。4年间发表了70多篇相关文章,除转载《京报》(清廷官方报纸)有关此案的上谕、奏折等公文外,还有40余篇报道和评论,甚至公开刊载了杨乃武的几份上告状。

    1874年(同治十三年)12月2日刊登的一篇题为《论余杭县案》评论中说——

    设使此案实系杨乃武受屈,县官全不顾忌,放胆肆私,以枉例害民,古今天下之冤,实无甚于此也,可谓奇而益奇之冤也。查被屈者本有科名之人也,以枉例使有科名无罪辜之人陷法死于非命,又于死前极加五刑,使之七次昏绝,惨虐冤抑,更孰甚于此耶?……本馆屡经说及刑讯之弊,今犹不惮质言厥大事,盖今藉此大案以明刑讯之理实为枉也。夫临民各父母官内自有廉明公正者,顾人性不一,百官之内亦有其秕必矣,乃任之以刑讯之权,小民既每难于上控,故遇肆私之官,而犯人辄迫于忍屈吃亏而已。……现在民人参冤,则上司每委原问官复审,该民既已被原官刑迫,而使之再经其刑迫,此事实如杜禁上控。而特立此法者既于理不符,而未免有涉于忍矣,所谓回护者即为此也。中国刑讯之枉民,于此而尽包括其中。

    《申报》对该案的关注,多少已经超越案件本身。作为一份西方背景的现代媒体,许多文章以西方国家的审案方式作对照,对中国官方习以为常的秘密审讯进行了批评,认为“审断民案,应许众民入堂听讯,众疑既可释,而问堂又有制于公论”,“惜乎审办此案,仍然秘密而不令人观瞻,上难副朝廷秉公为民之深忱,下难解浙省旁观众人之疑惑。……谣言又将大起矣。何也,因其秘密而不使人皆知也”,“吾因此案不禁有感于西法也。西国之讯案有陪审之多人,有代审之状师,有听审之报馆,有看审之万民。”值得一提的是,《申报》所刊发的文章,也是朝廷处理此案的重要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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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3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呼格案:警世钟还是塔西佗?


    文/弧度度(微信公众号:弧度度)


    案件回顾:呼格吉勒图案,简称呼格案,是指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呼格案引发的几点冷思考:

    一、呼格案并非个案,而是诸多冤案中被媒体翻炒出来的典型案例。

    倘若某一天,忽然有人指控你为杀人凶手,于是在各种刑讯逼供下,你居然百口莫辩,被屈打成招,被迫承认自己就是杀人凶手——请问你会甘心接受这种公权的赤裸裸的强奸吗?

    所以,我们最应该反思的就是,除了呼格案、福建念斌案、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等等以外,究竟还有多少案件的侦破是来自于屈打成招、刑讯逼供,并最终被办成了冤案?刑讯逼供的办案手段究竟何时才能废除?公检法系统中的检察院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在履行何种职能?法院对于那些证据不足的案件,是碍于面子一笔带过还是依照司法程序坚定地发回重审?

    二、呼格案的澄清并非来自于内部的自查自纠,而是来自于真凶自我的招供。

    这一点同样令人感到不寒而栗,会对自己的命运和未来产生深度的惊恐和不安。在反思呼格类冤案诞生的成因的同时,我们同样要反思冤案所造成的严重的负面影响与社会后果!由于不知道灾难是否会在某一天降临到自己的头上,所以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找不到生活在这片国土上的安全感,越来越多的人终日生活在恐惧与不安之中,越来越多的精英被迫选择移民海外!

    为什么办案人员的权利可以越过司法程序?为什么有人还在选择最原始最血腥最野蛮的办案手段?为什么明明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没有质疑,法院没有发回重审?随着互联网信息的日益发达,随着监督的越来越公开透明化,未来警局的办案思维能否得到颠覆性的改观,变得越来越科学化、精致化、透明化,将冤案的诞生最低限度地杜绝于源头?

    三、追责之路为何如此漫长?

    以呼格案为例,从2005年发现呼格吉勒图被冤至今,已经过去了多少个年头了?为什么追责迟迟得不到落实?为什么必须在媒体的大声疾呼下才会羞羞答答地始出来?难道这里面有什么见不得人的难言之隐吗?办错了案就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给死去的亡灵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交待,难道这不是天经地义吗?

    追责之路为何如此漫长?是公权的傲慢,还是对生命的一贯漠视?早知今日,又何必当初?为何要将个人仕途的晋升和家族的荣华富贵建立在胡乱判案的基础之上?请问天理何在,法理又何在?让一个合格合法的公民承担逝去生命的责任,与借助公权之手直接宣判杀人又有何异?记住吧,你肩挑的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而不是剥夺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四、冤案:止于金钱还是止于生命?

    每一次真相大白于天下的结果,竟然最后都变成了赔偿区区钱款了事,难道生命是可以用金钱来收买的吗?呼格吉勒图去了,他的老父老母由谁来赡养?一个家庭的幸福——老父母们所应享受到的天伦之乐竟然变成了丧子之痛,请问这种幸福感的丧失是可以用金钱买到的吗?请问金钱可以随意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吗?

    为什么不敢追责?为什么每次追责的结果都不是由法院来宣判,而是由公权自己来宣判?金钱代表的仅仅是道义上的责任,那么法律上的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是谁逾越了法律的红线,将法律践踏在脚下,用金钱来替罪者开脱?未来的办案思路,究竟是止于金钱还是止于生命——难道不值得每一位办案人员进行深深地反思吗?赔偿,不过是法律之外的连带责任,而现在有人却将它看作了卸责的主要手段,是不是颠倒黑白、主次不分?长此以往,会让国民怎么看?会在国际社会造成什么影响?

    五、呼格案会成为警世钟还是塔西佗陷阱?

    如果不是媒体的持续关注导致该案的持续发酵,或者追责就会流于一种形式,最终甚至不了了之。人民需要的是什么样的答案,是希望此案被办成警世钟,还是希望此案变成新的塔西佗陷阱?随着越来越多的冤案的真相大白于天下,我们的政府们究竟该采取怎样的有力措施才能避免让一件件冤案都流于塔西佗陷阱,进而丧失公信力——这恐怕才是接下来的当务之急!

    当代的办案模式,诸如上级任务、绩效考核、限期破案等等,是否应该得到彻底的颠覆性的改变?为了达标完成上级下达的死任务,还有多少无厘头案件会被办成领上司满意的经典案件?未来,冤案每增加一件,公权的公信力就会下降一分!长此以往,国不知有民,民亦不知有国,整个国家就会在塔西佗的陷阱中越陷越深......

    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最大的好处就是,人民都睁大了一双双雪亮的眼睛,时刻关注着政府的一举一动,或许还称不上所谓的有效监督吧,但是最起码也希望公权能收起那颗傲慢之心,开始敬畏生命,给死者家属一个合法的解释,让逝者得以安息......

    六、两则古代追责案例。

    明代有一典型案例。嘉靖时期,山西一珠宝商,全家被人谋杀。一仆人屈打成招,并被问斩。随后案情突变,真凶实则为一流窜盗贼。明朝中央刑部,特意督办此案。真凶凌迟。制造冤案者,包括县令在内6人斩首。4人绞刑,7人流刑1000里......
   
    清末,被列为晚清四大冤案之首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平反后,慈禧太后连发旨意,惩罚余杭知县刘锡同,远放黑龙江判处流刑,余杭知县刘锡同勘验不认真,发配黑龙江。仵作沈祥以及其他相关人等30多位官员被革职、充军或查办,浙江巡抚杨昌浚、浙江学政胡瑞澜,杭州知府陈鲁一干官员100余位,革除顶戴花翎,永不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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