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织金县永兴村近日发生一起“公职人员被打”事件,起因系村民办酒遭阻止。县政府通报,陈姓农户借小孩剃毛头之机,大张旗鼓乱办酒席,50余名干部职工劝导时遭阻挠,农户及亲属辱骂并出手伤人,事后3名闹事者被批评教育。 |
村民自己办酒席、法无规定皆自由; 制止村民办酒席、法无规定不可为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针对这一规定,2月1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作出了四点解释。
第一,《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如讲排场、比阔气等,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对于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村民与党员领导干部本就不是一档次,限制党员领导干部大办酒席与村民办酒席不沾边,这些干部们为什么要制止村民办酒席呢?如果说党纪限制党员领导干部大办酒席,党员领导干部也就要限制村民办酒席,那么党员领导干部们能够贪污受贿,政府为什么不要求村民也能够贪污受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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