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看了下违反条款: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14条第1项。
在百度文库找到原文如下:
第十四条 下列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喷涂、粘贴或者悬挂标志:
(一)客运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喷涂核定载货质量、驾驶室核载人数;车厢尾部均喷涂本车号牌三倍以上的反光号码;
(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后部和侧面粘贴车身反光标志,渣土运输车前部还需安装放大反光号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喷涂、粘贴或者悬挂警示标志;
(三)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粘贴或者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从文义来看,你所反应的问题,主要应该看你的车辆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就个人所知,这个主要要看你的行驶证登记情况,如果行驶证登记为非营运车辆,那么交警的这个处罚是不合适的,如果登记为营运车辆,那么这个处罚就是应该的。请楼主晒一下你的行驶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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