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通过点燃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放飞,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对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森林以及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近年来,我县燃放“孔明灯”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质监、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在我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要及时制止。在加油站、储气站、高压供电设备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拒不服从行政管理,阻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公安、城管、教育、民宗等部门和各乡镇要积极开展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强春节、元旦等节假日重点时期和高层建筑、住宅小区、宗教场所、公共广场等人口密集场所重点区域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在我县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 特此通告 蓬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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