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河坝镇二村村民杨某做梦也没想到,和自己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合法婚姻登记的妻子赵英(化名),在自己苦苦寻找几年无果的情况下,居然在2007年1月又与台湾人吴某某到省民政厅办理了婚姻登记。对此,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杨某于2009年2月依法向南部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申请南部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对涉嫌重婚犯罪的当事人进行监管,以防犯罪嫌疑人出境。不知是何原因,南部县公安局至今都未立案,据了解犯罪嫌疑人赵英已于2009年3月底出境到台湾。
1994年,受害人杨某与赵英由相识相恋发展到同居。1995年,赵英生育一子(后该子因意外于2007年死亡), 1997年,二人在杨某户籍所在地的南部县河坝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赵英通过东坝派出所将其户籍从老家梅家乡迁入杨某所在地河坝镇,2005年,赵英生育一女,后与杨某一起外出务工。2006年11月,赵英带走与杨某共同生活时的所有钱财外出不知去向。杨某在寻妻无果、生活又没有着落的情况下,为筹集回家的路费而触犯法律被劳动教养;在此期间,其长子由于缺少管教,意外死亡。几年来, 杨某四处苦苦寻找赵英后发现:赵英于2006年用他们共同生活时的钱财在县城购买了住房一套;2007年1月,赵英持南部县东坝派出所的未婚证明与台湾人吴某某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将其所购房屋的产权登记为赵英、吴某某,同时还串通公安局个别干警将在梅家乡已不存在的户籍迁入县城。此时赵英已拥有两个经南部县公安局登记的合法户籍(东坝派出所、北城派出所各一个)。
为核实真伪,杨某专程到户籍地派出所查看了赵英的户籍迁出情况,得知:赵英于2007年1月将身份证号码:512922…………变更为511321…………(省略号为相同号码);次日将赵英更名为赵珍、并删除更名之名;赵英为便于与吴某某结婚通过关系将已婚变更为未婚;同年2月,又将未婚变更为已婚。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杨某于2009年2月就向南部县公安局报案,申请对赵英、吴某某的重婚行为立案、侦查。可南部县公安局对此案采取敷衍的态度,时隔半年之久都未对赵英、立案调查,不知为何?对此,受害人杨某先后将相关情况向省人大、省公安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部反映。有关部门责令:南部县公安局加大对该案的办理力度。但该局个别领导不知是什么动机,对下强奸民意,对上搪塞了事。试问南部县副县长、公安局长张晓天:你口口声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誓言在那里去了?难道你带领的南部县公安局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又去保护谁???在当今法治健全的和谐社会,正义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受害人的权益何在?笔者将在网上上传受害人的相关证据,求正义的你给杨某支招。如果杨某因此得罪了南部县公安局而受到打击报复,也请你为他呐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