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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要说: 谏 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 《民诉法》209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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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7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有话要说:
  谏  言(建议全国人大修改)
《民诉法》209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规定我认为有瑕疵,太草率。不相信真理、事实、只相信自己。人民检察院就一定正确吗?且检察院指的是哪一级人民检察院,近来很多冤案、错案不都是经过检察院办的吗?荒唐。
该条款与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中的第4条也有抵触。与《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10条(一)涉检事项(3)、第9条、第14条、第23条 、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的第91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试行) 》第7条都存在矛盾。我认为该条款指的检察机关应当是省级以上的检察机关。
比如:涉法涉诉案件一经当地检察机关决定后不论是错对,上级检察机关就不能再受理,更谈不上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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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1 0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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