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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对法律的解释敢相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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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0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执业医师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取胎手术,因产妇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通江县法院一审一非法行医犯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XX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3年有期徒刑,但酌定减轻判决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熊仁荣不服提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审判长何齐)查明酌定减轻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却作出了“维持原判”裁定。审判长何齐判后答疑我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够确定原判决正确,本案酌定减轻就不需再报最高法院核准了本案发生在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2012年出台,对以前的案件没有溯及力,所以本次再审不适用
       熊仁荣对何齐的解释不服,继续申诉,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合议庭写出撤销原错误裁判的判决书 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何齐已经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了)何齐副院长没有依法回避,而是积极阅卷,并亲笔将判决书修改后,2012年11月29日发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二次再审的审判长判后答疑:“公诉方没有指控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没有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无法解释”。

    熊仁荣就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未经审理、事实不清;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了,且无延长及中断情形,依刑法明文规定不得再追诉,依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不得审理,审理了的也只能宣告无罪,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何齐副院长解释:“公诉案件只要立案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以后的时间属于诉讼时效”。至今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
熊仁荣到最高法院咨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与最高法院不是一个审级,绝对无权代替最高法院核准酌定减轻案件”;“司法解释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法律,哪来溯及力之说”;“立案只是追诉的开始,只有立案追诉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法律规定,哪有立案后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说法,如果是立案了就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了,还要刑法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干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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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0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个醒,凡是有案子遇到何齐副院长了请多长个心眼,警防被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2-20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刑法》第88条中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从文义上看,不是指时效的停止或终止,实质上是时效的无限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论是什么样的傻瓜都不可能理解为“只要立案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也只有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才可能解释为“只要立案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20 18:40
何齐现在是不是正院长了?是就去找他咯,叫他依法办事咯
 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何齐还是排名最后的副院长,巴中市中级法院现任党组书记、院长徐文昌,男,生于1964年9月,四川省都江堰人,是从省司法厅来的。
只不过这个何齐在巴中市中级法院可谓一手遮天,极为不自觉,对熊仁荣案特别关心。本是第一次再审的审判长,第二次再审程序中不但不依法回避,还直接插手干预合议庭依法审判,修改合议庭写出的判决书。在熊仁荣提起申诉后,压制申诉材料,不允许受理熊仁荣的申诉,亲自解释“公诉案件只要立案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以后的时间属于诉讼时效”,“高院作出了驳回申诉处理,我们下级法院不能再处理了,虽然王强院长也认为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一下才清楚,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得受理你的申诉”,这话的意思就是说,只要何齐在巴中市中级法院仁副院长,就是那个歪货王强院长认为“认为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一下才清楚”,也不能受理申诉,更不能审理。

   不知道是哪个贪官卖给何齐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这顶官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熊仁荣非法行医案第二次再审,合议庭没有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检察院没有举证怎么又医疗事故犯罪嫌疑,所有证据中甚至于连一分医疗事故鉴定书都没有,连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都是无法查清(因为起诉的是非法行医犯罪,非法行医犯罪是行为犯罪,其结果对犯罪构成并不重要;而医疗事故犯罪是结果犯罪,其行为对犯罪构成并不重要)是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也就是现任的何齐副院长冒天下之大不韪,违反回避制度,恶意插手干预第二次再审合议庭的审判工作,利用当副院长的便利,亲笔修改合议庭所写判决书,枉法加判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这案子无何齐副院长不起,无何齐副院长不落。未经法庭审理就自作主张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其疑点有三,只有何齐副院长自己才清楚:

    一是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在哪里?这些证据是什么,能不能达到证明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的目的。就算有证据,但这些证据未经法庭举证、质证程序查证属实,依法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何齐到底是凭的什么判决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

   二是就算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由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7年,也没有认定熊仁荣具有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情形,依照刑法规定不得追诉,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审理,审理了也只能宣告无罪。这何齐是凭什么法律在审理及判决医疗事故犯罪?

  三是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处理的申诉上级法院不得受理,只能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除外);何齐所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案并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什么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要凭私人关系联系省高院法官违规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来忽悠熊仁荣?省高院 已经于2015年4月24 日明确回复:“由于案件未经高院作出实体审理,这边不能作出评判”后,何齐副院长还坚持“省高院已经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得受理熊仁荣的申诉”,这何齐副院长到底还要不要脸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1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司法根本原则,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是实际和理论上的差距太大。


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熊仁荣非法行医案,查明熊仁荣不构成非法行医犯罪,原判是错误的,依法应该撤销。合议庭写出判决书交领导签字期间,何齐副院长为什么要修改判决书,加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呢?何齐明明知道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经医疗事故鉴定又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而且医疗事故犯罪超过追诉时效7年,依法不多追诉。

难道真的是因为何齐初当副院长,抑制不了过度兴奋,为了显摆,或者是脑壳被门夹了,神经短路。
 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子是不是冤假错案?从刑诉法的角度,讲程序公正和保障人权。意思就是说司法公正首先要保证程序公正。没有程序的合法公正,哪来实体的合法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6-2-21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这案咋比清朝时候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还冤;

感觉这巴中市中级法院比清朝时候的衙门还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21 20:08
往大网站大坛子全国知名网站都发,这样巴中中级法院才出得了名,只是巴中麻辣论坛让他们出名很难,巴中中级法院的确不像话,经常乱判案,法律在他们眼里成了工具,他们想怎么操作就怎么操作,根本不会依法办事。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黑社会总会有灭亡的一天.

  江西的土匪在深山,四川的土匪当法官。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不论何齐副院长怎么不讲理,巴中市中级法院都应该依法受理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判决的申诉,经院长确认判决确有错误就依法纠错,无错就依法驳回。再怎么说,巴中市中级法院都还是应该要脸。总不能自己异想天开整出的错案就无限拖起不管吧?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从表面上看,是一个确保法院审理案件质量的制度,但是从本质上说,却变成了法院的最高审判机构,变成了贯彻落实法院院长意志的裁判机构。由于审判委员会只负责听取合议庭的汇报,不亲自审理案件,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审判委员会制度为法院枉法裁判打开了方便之门,法院院长可以借口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而充分贯彻落实自己的意志。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就是利用这个枉法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奠定了司法改革的基调,提出“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即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这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不得不说,虽然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确实问题多多,但也不能成为何齐副院长枉法的遮羞布。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强调法官独立办案,不是废除审判委员会,而是审判委员会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咨询机构,审判委员会可以就案件审理面临的证据和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这些意见只供参考。而且必须坚持民主原则。法院院长可以召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但是,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只能作为合议庭法官审判的参考,而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判决书必须对合议庭的裁判结果作出详细的解释,必须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应,不能把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作为确定案件性质的依据,更不能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进行选择性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6-2-22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只能作为合议庭法官审判的参考,而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天下哪有合议庭没有审理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审判委员会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的道理。

发表于 2016-2-22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6-2-22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法律,感觉法律还是太深奥了

发表于 2016-2-22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还是有申诉的途径吧?难道这么多年都没有把错误纠正过来,那些被错判死刑的几十年都还能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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