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取胎手术,因产妇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通江县法院一审一非法行医犯罪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王XX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3年有期徒刑,但酌定减轻判决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熊仁荣不服提起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审判长何齐)查明酌定减轻判决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却作出了“维持原判”裁定。审判长何齐判后答疑 “我作出的再审裁定跟最高法院作出的核准裁定是一样大的劲,都能够确定原判决正确,本案酌定减轻就不需再报最高法院核准了”,“本案发生在2000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2012年出台,对以前的案件没有溯及力,所以本次再审不适用”。
熊仁荣对何齐的解释不服,继续申诉,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合议庭写出撤销原错误裁判的判决书 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何齐已经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了)何齐副院长没有依法回避,而是积极阅卷,并亲笔将判决书修改后,2012年11月29日发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审判委员会决定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二次再审的审判长判后答疑:“公诉方没有指控熊仁荣有医疗事故犯罪嫌疑、合议庭没有审理熊仁荣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判决写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合议庭无法解释”。
熊仁荣就医疗事故犯罪问题未经审理、事实不清;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了,且无延长及中断情形,依刑法明文规定不得再追诉,依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不得审理,审理了的也只能宣告无罪,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何齐副院长解释:“公诉案件只要立案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以后的时间属于诉讼时效”。至今不受理熊仁荣的申诉。 熊仁荣到最高法院咨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与最高法院不是一个审级,绝对无权代替最高法院核准酌定减轻案件”;“司法解释虽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法律,哪来溯及力之说”;“立案只是追诉的开始,只有立案追诉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法律规定,哪有立案后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说法,如果是立案了就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了,还要刑法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干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