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土资函[2016]12号 签发人许永波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金维建反映征收土地等问题
的处理意见书
金维建同志:
你于2015年12月7日向市信访局反映征收土地相关问题,我们于2016年1月8日信访受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原七里镇白塔村村民曹兴广、王光武二人于98年分别以阆国土非(1998)0149、0150号文批准,各自取得位于马哮溪曹家堰划拨土地使用权577.5平方米,2000年你与曹兴广、王光武私下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未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转让过户。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 46条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划拨土地进入土地市场交易需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程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你们擅自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属违法行为,该土地的权利人应属曹兴广和王光武所有,你主张该土地权利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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