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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阆 中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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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8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阆土资函[2016]12号    签发人许永波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金维建反映征收土地等问题
                 的处理意见书
金维建同志:
   你于2015年12月7日向市信访局反映征收土地相关问题,我们于2016年1月8日信访受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原七里镇白塔村村民曹兴广、王光武二人于98年分别以阆国土非(1998)0149、0150号文批准,各自取得位于马哮溪曹家堰划拨土地使用权577.5平方米,2000年你与曹兴广、王光武私下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未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转让过户。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 46条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划拨土地进入土地市场交易需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程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你们擅自私下转让土地使用权,属违法行为,该土地的权利人应属曹兴广和王光武所有,你主张该土地权利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阆中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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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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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28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政府:
复查申请人:金维建,联系电话:15309070510。
复查事由:
不服阆土资函(2016)12号,作出的原白塔村村民曹兴广、王光武二人于98年分别以阆国土非(1998)0149、0150号批准,各自取得位于马哮溪曹家堰划拨土地使用权577.5平方米,2000年与金维建私下签订土地转让使用权协议,未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转让过户给金维建,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46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该土地使用权应属曹兴广、王光武所有。
针对该函说法错误,首先曹兴广、王光武是依规定享有该宗地,并缴纳了土地费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认定性质是出让,不属划拨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4条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者,其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照阆中市委1994年对七里经济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文件第十七页,已明确了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在使用年限内曹兴广、王光武转让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2000年曹兴广、王光武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维建,经相关部门从事实上已认可后,又补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七里开发管委会又收取了转让的各种费用,办理两证的公本费和市规划设计院作出的住宅用地红线图纸、阆中市土地测绘队作出的建设用地勘界图。该宗地原性质是住宅变性建修竹片厂,在阆中市国土局又办理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许可证,上属6个方面的事实和依据,就说明了相关部门已认定土地转让使用权的事实存在的合法性,但因手续还需全部完善期,因阆中嘉陵江二桥修建和国道212线拓宽,市上产权认定小组出台了有个意见《合法房产的确认标准》中有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和交通局在拆迁安置承诺办理的相关手续,因种种原因,未给被拆迁安置办理相关手续,认定为合法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拆迁和补偿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征收国有土地的房屋连土地一并收回,金维建修建竹片厂土地未按程序征收,就被开发商非法占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允诺等形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市上产权领导小组书面出据特定地段定向的依据,是属行政机关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允诺,金维建还在完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是行政原因而停止办理,责任不属金维建,而是行政行为的责任。
综上所述,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金维建反映征收土地问题的处理意见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规定。一是我们国家是在1990年就立法已将国有土地划拨性质,改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性质;二是曹兴广、王光武出资购买的土地是在1996年,土地使用权应认定为出让,依法有资格转让、出租和抵押;三是曹兴广、王光武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维建后,金维建已办理完善了部分手续还缴纳了相关费用,在进一步全部完善的手续期因地方政府原因而停办,责任不在金维建;四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允诺应当承担责任履行职责,阆土资函[2016]12号作出的对金维建征收土地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使用法律条款不适,将出让土地使用权性质错误认定为划拨性质,将符合转让土地使用权市委规定期限内50年任意改变成不合法转让使用权,将市府行政规定允诺而不故等等,任意乱作出处理意见,为体现公平、依法、依规,特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提起撤销阆土资函(2016)12号复查申请。



金  维  建        
2016年2月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2-28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阆中市人民政府:
复查申请人:金维建,联系电话:15309070510。
复查事由:
不服阆土资函(2016)12号,作出的原白塔村村民曹兴广、王光武二人于98年分别以阆国土非(1998)0149、0150号批准,各自取得位于马哮溪曹家堰划拨土地使用权577.5平方米,2000年与金维建私下签订土地转让使用权协议,未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转让过户给金维建,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46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该土地使用权应属曹兴广、王光武所有。
针对该函说法错误,首先曹兴广、王光武是依规定享有该宗地,并缴纳了土地费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认定性质是出让,不属划拨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4条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者,其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按照阆中市委1994年对七里经济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文件第十七页,已明确了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在使用年限内曹兴广、王光武转让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2000年曹兴广、王光武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维建,经相关部门从事实上已认可后,又补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七里开发管委会又收取了转让的各种费用,办理两证的公本费和市规划设计院作出的住宅用地红线图纸、阆中市土地测绘队作出的建设用地勘界图。该宗地原性质是住宅变性建修竹片厂,在阆中市国土局又办理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的许可证,上属6个方面的事实和依据,就说明了相关部门已认定土地转让使用权的事实存在的合法性,但因手续还需全部完善期,因阆中嘉陵江二桥修建和国道212线拓宽,市上产权认定小组出台了有个意见《合法房产的确认标准》中有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和交通局在拆迁安置承诺办理的相关手续,因种种原因,未给被拆迁安置办理相关手续,认定为合法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拆迁和补偿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征收国有土地的房屋连土地一并收回,金维建修建竹片厂土地未按程序征收,就被开发商非法占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允诺等形势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判断其是否对原告负有法定职责的依据”。市上产权领导小组书面出据特定地段定向的依据,是属行政机关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允诺,金维建还在完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是行政原因而停止办理,责任不属金维建,而是行政行为的责任。
综上所述,阆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金维建反映征收土地问题的处理意见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规定。一是我们国家是在1990年就立法已将国有土地划拨性质,改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性质;二是曹兴广、王光武出资购买的土地是在1996年,土地使用权应认定为出让,依法有资格转让、出租和抵押;三是曹兴广、王光武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维建后,金维建已办理完善了部分手续还缴纳了相关费用,在进一步全部完善的手续期因地方政府原因而停办,责任不在金维建;四是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允诺应当承担责任履行职责,阆土资函[2016]12号作出的对金维建征收土地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使用法律条款不适,将出让土地使用权性质错误认定为划拨性质,将符合转让土地使用权市委规定期限内50年任意改变成不合法转让使用权,将市府行政规定允诺而不故等等,任意乱作出处理意见,为体现公平、依法、依规,特向阆中市人民政府提起撤销阆土资函(2016)12号复查申请。



金  维  建        
2016年2月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3-24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督查问责

 楼主| 发表于 2016-3-30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男,现年61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七里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512930195403250015。
阆中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4日以阆土国土函(2010)52号批复,决定阆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对马哮溪(2010)045号地块负责拆迁补偿,申请人在该地块内有1155平方米土地,一并出让给圣源置业有限公司,我1155平方米地块评估价是1883480.00元,我在该土地上建厂时,基础石方挖运、回填、围墙和其它附属物价值375935.38元,现特申请贵局全部予以赔偿。
 
 
                                             申请人:金维建
                                             2015年12月9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4-1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委五巡视组,回查揪出”苍蝇“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法律支持我

 楼主| 发表于 2017-10-5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是为自己讨回公道的先决条所以我们必须重证据原则的心态。
                                             金维建

 楼主| 发表于 2017-10-5 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重证据原则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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