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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永书,大骗子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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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招聘员工转正后不签订劳动合同;
  2、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在高利贷、银行借款近1亿,员工工资几年不发。
  3、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足够证据,员工投诉,他说不认识员工。员工挣的都是辛苦钱血汗钱。可恨可耻至极。
  4、请大家不要上当把血汗钱拿去给他骗。你想他的利息,他骗你的本,多年来一直在从事行骗活动,忽悠大家融资、众筹等。他骗钱是不分男女妇孺老少的。
  很多老人把养老钱借给他,指望多挣点钱养老,结果他连本都给吃了,人玩失踪,起诉到法院,根本不到场,成都的住所早就被抵账查封,法院执行都找不到人。
  5、办公场所不停的变换,狡兔三窟,是个十恶不赦的骗子。欠钱不可恨,可恨的是态度恶劣,人品道德低下,行为卑劣,百般抵赖。
  6、包养情妇一刘姓未婚女子,不管妻儿。请大家千万擦亮眼睛。也请大家相互监督,不要让这样的人在社会上祸害大家。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成铁执保字第3◑号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四川森磊淼◑◑◑◑◑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被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张◑◑。

张◑◑于2014年1月7日与被申请人四川森磊淼◑◑◑◑◑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磊淼公司)、陈◑◑、张◑◑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张◑◑借款34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2月8日,上述协议经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公证并被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牛民初字第88◑号

原告陈◑◑,女,汉族,1951年10月◑◑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张洪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汉族,1972年12月◑◑日生,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女,汉族,1981年8月◑◑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男,汉族,1969年12月◑◑日生,住址:◑◑◑◑◑◑。

被告陈◑,女,汉族,1981年10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大×县。

被告四川森磊淼◑◑◑◑◑程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陈◑◑、张◑◑、朱◑◑、陈◑、四川森磊淼◑◑◑◑◑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福猛担任独任审判员,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松、高少宾,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青青、被告张◑◑及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青青、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陈◑◑、张◑◑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与张◑◑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4月23日。同时,被告朱◑◑和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作为担保人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书面的《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陈◑◑和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与张◑◑作为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的股东,同意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陈◑◑出具《收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与张◑◑除2014年8月22日从案外人杨懿处借款400万元归还原告外,至今仍有100万元未予偿还,同时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保证人也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张◑◑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从违约之日起除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被告朱◑◑和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依法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与被告朱◑◑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url=]合同法[/url]》、《[url=]民事诉讼法[/url]》等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和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和违约金24.5万元,律师


杨懿诉陈永书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金牛民初字第887号


  原告杨懿。
  委托代理人张洪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少宾,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书。
  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惠。
  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学良。
  被告陈李。
  被告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书。
  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四川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懿与被告陈永书、张德惠、朱学良、陈李、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福猛担任独任审判员,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懿的委托代理人张洪松、高少宾,被告陈永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青青、被告张德惠及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青青、被告朱学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李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陈永书、张德惠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永书与张德惠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从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0月21日。同时,被告朱学良和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作为担保人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书面的《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陈永书和张德惠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永书与张德惠作为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的股东,同意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陈永书出具《收条》。同日,被告告将该笔款项用于清偿其对案外人陈玉彬的债务。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永书与张德惠既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保证人也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永书、张德惠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从违约之日起除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被告朱学良和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依法对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陈李与被告朱学良系夫妻关系,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url=]合同法[/url]》、《[url=]民事诉讼法[/url]》等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永书和张德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和违约金35万元,律师费4万元,共计439万元(利息和违约金暂按每月3.5%计算至2015年1月22日,实际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2、判令被告朱学良、陈李、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陈永书、张德惠、朱学良、陈李、四川森磊淼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陈永书、张德惠、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辩称,原告提出的利息和违约金已经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7.5万元,总共支付了7个月,对原告主张的其他事实无异议。
  被告朱学良同意陈永书的答辩意见。
  被告陈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陈永书与张德惠系夫妻关系,朱学良与陈李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2日,杨懿(甲方)与陈永书、张德惠(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陈永书、张德惠向杨懿借款400万元,用于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借款期限为2个月,即从2014年8月22日至2014年10月21日止;借款利率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首月利息从甲方划款之日支付,随后的利息于每月21日前支付给甲方;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朱学良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如陈永书、张德惠未按合同规定还款付息,除继续支付原约定利息外,还应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二向杨懿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杨懿通过农行向陈永书转款400万元,陈永书向杨懿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杨懿人民币现金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同日,森磊淼绿化园林公司、朱学良分别与杨懿签订《保证合同》,同意对陈永书、张德惠向杨懿借款400万元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明,陈永书、张德惠已经向杨懿支付了2.5个月的利息共计35万元,双方均认可借款利息已支付至2014年11月6日。杨懿称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5%,与陈永书、张德惠已实际支付借款利息的利率相吻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合同、转账凭证、收条、保证合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永书、张德惠向杨懿借款400万元,陈永书、张德惠与杨懿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杨懿通过转账方式向陈永书支付借款400万元,陈永书收到借款后向杨懿出具《收条》,杨懿与陈永书、张德惠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按照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陈永书、张德惠应当承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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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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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成华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肖◑,男,汉族,1977年2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代理人黄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森磊淼◑◑◑◑◑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书。
原告肖◑与被告四川森磊淼◑◑◑◑◑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依拉克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四川森磊淼◑◑◑◑◑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签订《铁花制作安装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将凤凰城ⅲ期围墙铁花制作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
《合同》第三条对各项单价进行了明确约定,并明确数量以收方为准。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义务。
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对凤凰城ⅲ期工程及往期项目工程进行了总结算,2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134930.518元。
经过原告持续催收,截止2015年2月16日止,被告尚余466930.518元未付。
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应当在双方办清结算后两个月内付清,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第九条之约定,按工程总造价的1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466930.51元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擦亮眼睛,他现在的活动都是官商勾结拉!做戏给大家看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成民终字第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森磊淼◑◑◑◑◑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书。
委托代理人孙雨辰,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捷◑◑◑◑◑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田志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明允、姜昱,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森磊淼◑◑◑◑◑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磊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森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森磊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雨辰,被上诉人捷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明允、姜昱均到2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9日,捷森公司与森磊淼公司签订《企业专题片拍摄制作合同》(以下简称:《拍摄合同》),约定:森磊淼公司(甲方)为“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拓宽销售渠道
”,委托捷森公司(乙方)制作企业形象宣传片(以下简称:宣传片);甲方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供专题片所需相关资料,乙方在2013年10月28日前向甲方提供宣传片样片,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确认最终样片,乙方在甲方确认最终样片后,输出大样并制作成品dvd光盘,并在收到全款后1个工作日内交付成品光盘给甲方,验收标准为甲方或其委托代理人认定的样片为准;合同总金额为109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即付50000元作为预付款,验收后即付协议余款59000元。
《拍摄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五条“乙方提交成品的格式”约明:“乙方完成制作后,免费提供给甲方录有该影片内容并达到质量标准的dvd光盘10张。
”;第六条“双方违约责任”约定:“1、若甲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支付费用,甲方从应付费用的次日起计算。
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设计制作费5‰偿付违约金。
……、逾期15天及以上,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制作费。
……”。
013年10月17日,捷森公司与森磊淼公司又签订《庆典活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庆典合同》)一份,约定:由捷森公司为
森磊淼公司筹办于013年11月日位于崇州市元通镇禹王村中3国西部花木物流集散港的开业庆典,合同总价37948元,森磊淼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给付捷森公司118974元作为预付款,余款在活动举办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

 楼主| 发表于 2016-3-5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一标准的不要脸的人!

发表于 2016-3-5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6-3-23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花钱到处雇人删帖子。。

发表于 2016-3-27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深表理解。你们为什么不列其股东为共同被告?这样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3-3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蒲律师 发表于 2016-3-27 12:09
深表理解。你们为什么不列其股东为共同被告?这样可以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

他的股东就是他的老婆了,所以起诉谁都是一样一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3-31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债权人来说,几千,几万钱如果实在收不回,那就只好舍给他的儿女了。谁让他们拥有一个无比不要脸的父亲?

发表于 2016-3-31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发表于 2016-3-31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恶意欠薪欠债的人是不是应该收到监狱里面去??

 楼主| 发表于 2016-4-14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改怎么惩治这样的人?

 楼主| 发表于 2016-5-6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欠债和恶意欠薪的人会善终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5-6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派人到处删帖,没有举报的问题就召开新闻发布会撒,澄清问题撒。干嘛当你娘的缩头乌龟?

发表于 2016-5-22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渣。{:4_121:}

 楼主| 发表于 2016-9-3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渣

发表于 2016-9-3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贱人,哎,浪费我的口舌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9-11 19:49
猫妖猫狂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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