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全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年08月31日 来源:查看原文 编辑:admin2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市级相关学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5]6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5—2016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川教〔2015〕52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要求,经委价审会审定,现就全市2015-2016年度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1.教辅材料费
年 级
最高限额(元/生.期)
一年级
35
二年级
34
三年级
50
四年级
50
五年级
60
六年级
60
七年级
142
八年级
178
九年级
160
2.伙食费 学校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3.基本医疗保险费30元/生.年
二、高中阶段学校
1.教辅材料费
年 级
最高限额(元/生.期)
高一
255
高二
275
高三
165
2.课本费 300元/生.期
3.作业本费 30元/生.期
4.伙食费 学校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5.基本医疗保险费 30元/生.年
三、中等职业学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54号)文件执行。
四、执行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级相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所规定的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不得突破规定标准,不得再代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强制学生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收取午休管理费(看护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四)学生在校蒸饭,学校应免费提供服务,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学校,实行食堂供餐的,可统筹考虑国家补助资金,按照非盈利和自愿的原则收取伙食费,提供完整的午餐或晚餐。
(五)本通知所制定的教辅材料费为最高限额,期末按实际费用结算,多收的费用如实退还学生。初中、高中毕业班学生所需复习资料单独计算,本着自愿购买原则,据实收取,各校严禁使用盗版教辅资料。
举报投诉电话:0817-2813306 0817-2801857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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