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bzlyl在2009-7-5 9:33:00的发言:
各位网民朋友:
现就原花丛粮站职工彭兵同志在巴中论坛上所反应的《柳林镇村官驾黑车肇事,派出所“铁哥们”撑腰》,回复如下:
1、交通事故概况:2009年06月23日18时20分许,彭兵驾驶其川Y93555号两轮摩托车从巴中方向驶往花丛,行至巴州区柳林镇街道周朝亮加油站外时,因超速行驶(场镇限速20公里每小时)、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在其车行方向的右侧倒地,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彭兵轻微受伤(右手皮肤擦伤)。
2、柳林派出所处置情况:我所在接警后,民警刘霖琳和张翔立即驾车赶到现场,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了详细勘查、照相,走访、了解现场周围群众,对现场川Y93555号两轮摩托车的痕迹(倒地后的挫划痕、该车的左减震器的变形是陈旧性的)、摩托车倒地位置及彭兵的伤势进行勘查,认为:该事故系彭兵自己造成的(所以在现场照相时就没有对另一辆摩托车照相),遂叫彭兵自己前往医院治好伤以后,前来我所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到保险公司索赔。彭兵对民警的现场处置措施和结论无异议。(现场照片附后)
3、彭兵反映他车系柳林镇十村支书韩渭才所驾驶的摩托车撞上的,此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因为事故现场上,出事地段宽12米,彭兵的川Y93555摩托车倒于巴中往南充方向的道路中心线的右侧中间部位,且其摩托车倒地的挫划痕位于巴中往南充方向的道路中心线右侧中间位置,而韩渭才所驾驶的摩托车(该车系韩渭才从别人手里借的、无号牌)是从周朝亮加油站旁的巷道出来的,是南充往巴中方向的道路右侧,现场上没有韩渭才所驾驶的摩托车驶过道路中心线的行驶痕迹,现场群众也证实此事实,所以,两车根本没有接触,彭兵说他车系韩渭才所驾驶的摩托车给撞的这一说法,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
4、彭兵于6月28日和29日来我所处理此事故时,分管副所长喻欣结合现场照片、群众的说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向彭兵作了详细解释,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其出具了第51370162009008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但彭兵拒绝签字和领取,并说要告喻所长,然后就离开了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附后)
5、“柳林镇村官驾黑车肇事,派出所‘铁哥们’撑腰”,首先,派出所的民警与其辖区的基层干部有工作关系,再者,本次事故与韩渭才无关,本所民警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公平公正执法,不存在所谓“撑腰”之说。
巴州区公安分局柳林派出所
二00九年七月五日
对于你这个,我有几个问题想要问你.
1 ,左减震器变型是陈旧的有什么证据,你们依据的什么?你们有车检的详细报告吗?
2,现场群众指认,是那些人,是怎么说的?
3,车速过快有什么依据,你们分析的车速是多少?
4,拍摄现场的时候,为什么只拍当事人的现场,而不拍韩书记的现场?
5,事故发生后,韩书记为什么没第一时间实行人道主义,而是先把车辆撤离现场?这就是一个共产党员的作风?
还有,关于车祸事故责任,已经咨询了专业人士.韩书记应当负全责.
请不要扭曲事实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