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边州政府工信局副局长、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吴森建渎职、滥用职权,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国生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的相关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现将延边州政府工信局局长吴森建在办理原延边炼油厂(图们江石化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重组中,将原延边炼油厂(图们江石化有限公司)近7亿元的资产。为了将巨额资金据为己有,与邱军(刑满释放人员)内外勾结,滥用职权,临时注册成立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内定1.1亿元价格,以拍卖形式“竞买”原延边炼油厂(延边图们江石化有限公司)资产(只交付5000多万元)。给延边龙铁的债权人造成巨大损失,以及州中级法院法官吴国生在办理原延边炼油厂(延边图们江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枉法裁判并造成巨大损失一事,反映如下:
一,吴森建滥用职权的情况
原延边炼油厂(延边图们江石化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5日进入破产清算,由延边中级法院宣告破产,2005年11月9日延边州政府与延边龙铁石化有限公司(龙铁公司)达成协议:
(其一)将正在建设的新项目甲乙酮设备以133,300,107.19元卖给龙铁公司;
(其二)资产购买方式:
(一)购买方承担甲乙酮相应债务85,000,000.00元。
(二)购买方截止2005年10月31日,替原延边图们江石化有限公司垫付相应债务73,981,154.54元,作为支付此次购买资产的款项。购买方差额25,681,047.26元,此款由双方另行商议处理。
(其三)2006年1月12日,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工商局的监督下,受延边炼油厂破产清算组和延边图们江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由延边中和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公开拍卖两户破产企业的破产资产。截止2006年1月11日报名截止日,经资格审查确认拟参加竞买的单位中只有延边龙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竞买资格,并办理了报名手续,但是,由于债权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其债权回购问题没有落实为由,在拍卖前夕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优先受偿的申请,并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停止拍卖程序,由于债权人提出异议,州中级人民法院暂停了拍卖程序,致使拍卖没有按期进行。
按照“全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积极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其债权回购问题,待达成协议后,补办拍卖手续。
拍卖总价款为20,00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破产经费1,000,000元;改革成本20,593,205.40元;敏感债务10,348,019.00;油田债务36,478,204.80元(截止2005年10月31日,油田总债务121,594,015.99元,其中,吉林油田52,176,611.23元,大庆油田69,417,404.76元。拟按30%比例回购,以龙铁公司和债权人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金融债务105,849,011.09元(截止2005年10月31日,金融总债务408,764,044.36元,其中,东方资产公司本息合计401,404,044.36元,拟按25%比例回购,以龙铁公司和债权人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交通银行2,660,000.00元,拟按30%比例回购,以龙铁公司和债权人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城市信用社4,700,000.00元;甲乙酮项目资产出售差额25,681,047.26元。
将原延边炼油厂(延边图们江石化有限公司)(除甲乙酮已售资产外的)其余资产租给龙铁公司经营。由延边龙铁对延边炼油厂的炼油设备项目进行维修改造,工人改制等相关事宜。
由于成品油市场和龙铁后续资金投入问题,在2009年将甲乙酮设备卖给马波,马波在天津招商来田平安,与马波共同投资与延边龙铁成立新公司延边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马波以甲乙酮设备和田平安资金共同出资,延边利安公司对原延边炼油厂的炼油设备项目进行维修改造,甲乙酮设备继续进行建设,准备开工,甲乙酮设备作为该公司注册资产,在图们市工商局登记备案。该公司在经营中也陷入困境,2011年,根据国家安全总局关于安全改造,增加设备,延边利安停工改造。
2012年4月24日,州政府召开13届49次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一是重组延边炼油厂和延边图们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炼油厂”)破产资产,拟以1.1亿元的价格将破产资产转让给延边龙铁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铁石化”)。其后,吉林省利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潜在的重组方再采取适宜的方式重组龙铁石化。
二是龙铁石化租赁经营炼油厂期间垫付的8000万元可抵转让价款,同时重组方偿还州政府为其垫付的约2000万元往来款,最终需支付总额为5000万元。最终金额需核准确认。资产处置要采取公开拍卖方式,有关程序要合法合规。其他潜在重组方可在充分考虑龙铁石化几年来的投入前提下进行协商重组。
三是重组方应优先录用原炼油厂的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原炼油厂拖欠的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债务由清算组负责;在承租方租赁经营炼油厂期间拖欠的职工工资、养老保险等债务由重组方负责。州政府常务会议后,此项工作由时任工信局副局长吴森建负责。
吴森建在办理此事时,不思如何落实会议决定,为达到侵吞国有资产和霸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勾结邱军,开始系列违法操作。首先,由邱军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吉林省利安石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的唯一目的就是侵吞庞大的价值达十亿左右的破产资产,其次,吴森建无视州政府常务会议决议,将龙铁公司非法排除作为重组人的资格,吴森建以州政府名义,给主持拍卖的经纬拍卖公司下达决定,让邱军的吉林利安公司成为唯一的竞买人,从而达到目的。此举,后果极其严重,其一,数亿的国有资产和他人财产流失;其二,严重违反《拍卖法》的相关规定;其三,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二,延边州中级法院法官吴国生枉法裁判,造成1480万元损失,应定罪追责,吴国生在担任原延边炼油厂破产案件承办人之时,无视法律规定,枉法裁判,致使大庆东福公司1480万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经济损失特别巨大,应予追责。
2011年,大庆中级法院在办理大庆东福公司与龙铁公司,马波及担保人延边利安公司欠款一案时,依法查封属于延边利安公司的甲乙酮设备一套,并将裁定除向当事人送达外,还依法向图们市工商局送达查封裁定和协助通知书。为达到非法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吴国生勾结邱军,利用职务之便,私自给图们工商局下达书面通知,告知图们市工商局,大庆市中级法院的裁定违法,被延边州法院撤销;并责令工商局将大庆中级法院及其他法院查封的资产无条件过户给邱军所有的吉林省利安公司。
我国现行的《民诉法》规定,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的撤销,只能通过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和其上级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其他任何法院和部门无权撤销,否则即是违法。吴国生作为法官,无视法律规定,为一己之私利,罔顾国法,非法给工商局下达撤销通知和过户裁定,其后果极其严重,其一,严重违法,造成法律尊严和公信力荡然无存;其二,大庆东福公司1480万元的债权无法实现,经济损失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其三,大庆东福公司因该笔债权无法实现,而陷入破产的境地。
尊敬的领导,大庆东福公司恳请你们,对其的渎职和犯罪违法行为给明查,为我公司和其他债权人挽回损失。
举报人:王振东
电话:139459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