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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鱼肉百姓官

[草根·播报] 营山交警执法是否该出示或者佩戴自己的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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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2 15: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12 18:43
只有一个正式干警,杨警官

发表于 2016-3-12 18: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让营山更加文明,你文明了吗!违章还不接受处理,还谈文明,脸红不?

发表于 2016-3-12 19: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12 19:38
我顶

发表于 2016-3-12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12 21:33
呵呵呵,过年那段时间就是那里堵死人,也没见这几爷子来,现在过了年了,你懂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12 22:20
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12 22:20
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发表于 2016-3-12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公安部是有规定在着警服的情况下不主动出示证件
ps,警察不主动出示证件,但被执法人有权利要求其出示证件。

发表于 2016-3-12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常情况下,执勤的交警身着制服、佩带袖标、警衔、警号,表明自己身份即可,不需要出示证件。

  二、以下以一个发生在江苏南通的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1、案情:2009年7月,江苏南通交警陈警官身着制服、佩带袖标、警衔、警号执勤过程中,发现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驶异常,遂拦下检查。陈警官向王某敬礼并表明自己身份后,要求王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

  经检查发现,王某驾驶证至2009年4月24日已到期。陈警官遂告知王某驾驶证过期,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罚款200元。

  王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陈警官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王某。王某于7月27日缴纳了200元的罚款,补换了驾驶证,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本案争议焦点是民警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是否违法?

  相关法律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法要求执法人员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

  而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有两种表明身份的方式:一是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另一种方式是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就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应当出示身份证件规定不一致。

  3、原被告双方的观点:

  (1)原告王某认为行政处罚法系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民警察法,所以应适用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况且,人民警察法第9条和第13条同样要求警察执法时应出示相应的证件,主张被告执法程序违法。

  (2)被告认为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均为法律,且人民警察法系特别法,所以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的规定。陈警官执勤时佩带警察标志,已表明警察的身份,故其处罚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违法。

  4、法院判决及依据

  法院认为,出示证件的目的是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者的具体身份,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处罚法与人民警察法均系法律,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所以行政处罚法是一般法,人民警察法是特别法。依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本案就警察执行公务时是否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应适用特别法即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由于人民警察法第9条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时适用的规定;第13条是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为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遇交通阻塞时,优先通行时适用的规定,与本案交警正常维持交通秩序的情形不一致,故原告要求适用此两条规定,不予采信,本案应适用人民警察法第23条之规定。

  本案陈警官在执勤过程中身着警服、佩带警衔、警号,警号对应着相应的警察,便于行政相对人的辩认与记忆,原告王某可以知悉处警人员系公安民警的身份,故陈警官已向原告王某表明了执法身份。被告的执法程序合法,原告王某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16-3-12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的----路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12 23:43
罚款的时候是能干,娘的堵车的时候就没见到了,抓不到一个贼,只能对付善良的老百姓

发表于 2016-3-13 08:4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3-13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事情我知道,当时我开车路过看见的。当时有个老点的警察出示了警官证的。只是拍像的那个人要拿到手里看,警察没有拿给他看。事经过就是这样的。我觉得那个拍像的有点过份。

发表于 2016-3-1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表明自己是执法人员的身份。
警察标志应当包括着警服和胸章(警号),证件应包括警官证和执法证(有些公务员没有经过有关执法资格考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也就没有执法资格)。交警在作出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管理人有权申辩,有权了解执法人身份。
警服警帽绝对不能代替证件。作出处罚时,当事人提出要求时,警察应该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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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要求出示三证,工作证(警察为警官证)、执法证、执法人员上岗证、缺少任何一证执法均可到法制办投诉。(执法人员上岗证要求在胸前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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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解释. 警察执行公务时,若着警服,可以出示警官证,着便装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及相关证明.
执行公务时 须两人以上.
市民接受警察执法时,不管其是否着警服 都有权让其出示证件.
依照《人民警察法》中的解释,执勤民警如果着制服及上岗执勤装备,形式上等同于出示证件。

在已经明令禁止左转的路段左转,应该罚款,罚款才能让你长记性。无理取闹可以按妨碍公务执行,只有强硬的执法道路才能更顺畅

发表于 2016-3-13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内部人来说说!

发表于 2016-3-1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不遵守法规遭了,还怪这个怪那个,莫名堂。

发表于 2016-3-13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只要穿警服就可以了。如果穿便服那就要出示警官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13 20:38
我也被交警当场罚款扣分,现在都是正规执法,但我理解警察为大家生命安全流血流汗。很多都是不按交通规则的才无理取闹,被罚款扣分都骂警察,你家人被车撞死或都找警察,如果破了案警察就是你爹,如果没破案又会骂警察。走在街上怕开车骑车的不按规定行驶。我希望警察要更严厉打击违规违章的,很多事要换位思考,站在公正立场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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