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内江市《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信访秩序的指导意见》
在公共场所静坐、打横幅、哄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我市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信访秩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违法上访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处罚。
《意见》明确了12种违法上访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月11日,记者就《意见》的出台背景、基本原则、责任追究等采访了我市相关部门负责人。
出台背景——
违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被公认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老百姓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当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正常上访高发频发,一直是制约信访秩序规范化推进的主要问题。”据市信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信访人行为,切实减少违法信访行为发生,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结合内江实际,由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人民检察院、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司法局、内江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五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意见》。
“近年来,我市和全国各地面临的困境一样,进京非访的数量仍然较大,给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该负责人介绍,破解信访难题的根本出路就是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逐步把信访事项导入法治框架、法律渠道,依法解决问题。《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基本原则——
坚持引导、疏导、教育和感化
信访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理、妥善解决违规、违法上访行为至关重要。
因此,《意见》规定,将始终坚持引导、疏导、教育、感化的原则。对于信访活动中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具结悔过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同时,《意见》规定,对于违法犯罪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者信访问题已经妥善处理且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或者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或者被认定为无理访,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打击处理。
此外,对于实施极端方式违法上访的,曾因违法信访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责任追究——
依法依规对违法上访人进行相应处罚
《意见》共分五部分,分别为“基本原则”、“一般规定”、“具体规定”、“办理机制”和“其他”。共将12种行为纳入“具体规定”中,依法依规对违法上访人进行相应处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在各级办公场所及周围实施静坐、喊口号、打横幅,扬言自伤、自残、自杀或者非法聚集等行为;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及其他办公场所进行哄闹、堵塞、冲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谩骂、侮辱、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在车站、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等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等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因此,《意见》也将这种情况纳入其中,规定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等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信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外国使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属非正常上访。非正常上访无论是个体访还是集体访,无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都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都属于违法上访,应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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