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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巴中中学关于“ 昨天,巴中中学教师罢课了。该不该?”一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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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1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教师法》:关于教师绩效工资的相关文件
    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教师法》明确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2009年6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41号),其中都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下同)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由此可见,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所以,马鞍山市及各县给公务员发放超额的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并且不把它计入公务员“工资”,在回复网民质疑时竟然说“调查结果是马鞍山市及各县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的结论,显然是有违法理、有悖常识的自欺欺人的做法,企图偷梁换柱、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结论: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政府违法,教师维权,社会撕裂,学生遭殃!
二、解决之道:法律框架内的操作空间
    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在两者工资问题上既做了刚性的约束也留有柔性的余地。
公务员方面,“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度,即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组成了基本工资,外加奖金(仅有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补贴即所谓的阳光工资),这四项(职务+级别+奖金+津补贴)的构成框架是刚性的,且前三项都做了刚性的量化规定,不可突破,突破了就违法;留下的柔性余地就是考虑到全国的地区差异,主要体现在津贴补贴的地区差异上。2006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但由于中国的地区差异实在太大,本应适时出台的全国统一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吵到现在也出不了台。而这恰恰是留给地方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可以回旋的空间。
    教师方面,教师等事业单位实行的是岗位薪级工资制度,教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外加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这四项(岗位+薪级+绩效+津补贴)的构成框架也是刚性的,前两项都做了刚性的量化规定,不可突破,突破了也是违法的。但在后两项“绩效、津补贴”上留出了足够的操作空间。2008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明确规定:“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可见,绩效工资总量一是纳入了以前的所谓13个月工资(相当于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这也是刚性的,与公务员一致的;二是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它也是按不低于公务员的原则来确定的。两者结构关系见下表:

公务员工资
职务工资
(刚性的)
级别工资
(刚性的)
奖金
(刚性的,年终一次性,13个月工资)
津贴补贴
(柔性的,即阳光工资)
教师工资
岗位工资
(刚性的)
薪级工资
(刚性的)
绩效工资
(刚性的13个月工资+柔性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津贴补贴
(柔性的)
    由此可见,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水平等来增加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只有在“津贴补贴”一项内“地区附加津贴”上做文章,其他三项是不能动也动不了的,动了就违法,但实际上“地区附加津贴”因无国家相关法规,可以说为各地留足了增资的空间。教师工资可以在“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两项里进行增资的操作,只要真正落实了《教师法》的“不低于”原则,是不会导致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和对立冲突的。但要是从政府决策层面集体“假公济私”,弄权玩法,人为拉大两类公职人员的工资差距,既为国法不容,也不能为常理、人情所容,是掩盖不住、也长久不了的!怨气积蓄的终极结果必然导致群体性社会事件及至社会动荡,最终是要有人来承担罪责的。地方党政只有两把手,教师却成千上万,在新常态的政治情势下,在法治中国的执政理念下,在国法的天平上,谁失去的更多还真不好说!
    回到事件的实质——权力与贪欲上。人有欲望,无可厚非,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当下的物价水平和现实生活压力,公务员正当收入确实不高,教师正当收入也可谓低,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共享地方改革发展的成果,比如通过增加公务员阳光工资(地区附加津贴)和教师绩效工资的总量来实现区域内工资收入的同步增长,而不能只让公务员(后加党政机关事业编人员)独享改革发展成果,而将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排除在外,给全社会留下政府人员集体私欲膨胀、以权谋私、仗势欺人的恶劣印象!再论权力有无和权力强弱,每个人在自己的“地盘”上只要他愿意发掘、罔顾法律、不讲良心、道义和原则,谁还没有点所谓的权力?政府官员、公务员确是有权,乃至强势,可以说是现实世界中的父母官,掌握着一方土地上的百姓命运,但教师就没有所谓的权力了吗?关起教室门来他们都是孩子们精神世界的王者、灵魂与命运的主宰,你们可以在现实世界中制造人与人的差异,他们为什么就不能在精神世界中制造点学生与学生的不平等呢?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可以把公务员的孩子集体制造成废物与垃圾,只不过他不愿意违背自己内在的良心和道义而已!因为世有公道,人有良心,国有法律!但愿在此次事件的后续处理中,能让法律、道义和良心回到冲突双方的理智中,给教师一点尊严,还社会一个公道,留孩子一片蓝天!
    附网址:http://www.wuliok.com/a/xuexifudao/xuexifangfa/20141230/2022.html
发表于 2016-3-2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6-3-21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系到高考,适可而止
发表于 2016-3-21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兄弟,别给教师扣道德的大帽子。又要马儿跑,又不给马儿吃草,有这样的好事吗?那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又是谁的责任呢?不要欺软怕硬了。
发表于 2016-3-21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面对当下的物价水平和现实生活压力,公务员正当收入确实不高,教师正当收入也可谓低,在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理应共享地方改革发展的成果,比如通过增加公务员阳光工资(地区附加津贴)和教师绩效工资的总量来实现区域内工资收入的同步增长,而不能只让公务员(后加党政机关事业编人员)独享改革发展成果,而将教师等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排除在外,给全社会留下政府人员集体私欲膨胀、以权谋私、仗势欺人的恶劣印象!
发表于 2016-3-21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国家对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实行了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在工资总量上存在着法律法规确立的相关性,即“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也就是说,无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怎么组成、什么名称,最终它的总量都要参照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且有《教师法》确立的“不低于”原则。那种公务员工资之外可以有“奖金”、且数量与教师绩效工资无关的认识显然是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曲解。首先,公务员只有工资,奖金只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之外无奖金,工资之外另设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于法无据;其次,教师在岗位、薪级工资之外,只有绩效工资,也无奖金,但一是绩效工资并不是固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即所谓阳光工资)的调整相应调整”;二是绩效工资总量参照公务员工资,“由省、市、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所以,马鞍山市及各县给公务员发放超额的所谓“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并且不把它计入公务员“工资”,在回复网民质疑时竟然说“调查结果是马鞍山市及各县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工资”的结论,显然是有违法理、有悖常识的自欺欺人的做法,企图偷梁换柱、混淆视听、蒙混过关。
结论:公务员发“目标管理考核奖”导致其工资水平远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显然违反了《教师法》及其相关法规、政策!
发表于 2016-3-21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发表于 2016-3-2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中学,领导有魄力啊!
发表于 2016-3-2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学校,就是不一样
发表于 2016-3-2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2 17:47
天天都是这些
发表于 2016-3-22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中学,居然还有此类事件发生,不可想象
发表于 2016-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4 18:55
回复有用吗?什么都没有解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5 00:03
教师也是人呀,也要养活家庭,那么点工资真的也难,那个啥子一万二别的地方都有,只有巴中莫得,这真的该怀疑上头了。我是学生,虽然不喜欢上课,但是也看不下去了

发表于 2016-3-2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人报道

发表于 2016-3-25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回复、作出解释是对的!
发表于 2016-3-28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6-3-29 09: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原因?解决了吗,社会矛盾大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9 19:43
老师待遇不解决,怎么会安心教书育人??官老爷的孑孙都在外地读书,老佰姓子女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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