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凡2009年1月1日以后在定点的医疗保健机构已住院分娩的我市农业户口且未享受此项补助的孕产妇。
二、补助标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新农合报销后的费用,不足400元的,据实结算;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助。
(二)对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400元。
三、申领程序
(一)在我市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新农合证、出院证明、住院结算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分娩医院申请领取补助金。
(二)在我市以外定点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新农合证、出院证明、住院结算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申请领取补助金。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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