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江县熊仁荣,刑事冤案申诉如飞蛾扑火时间: 2016-03-19 21:27 作者:史映洪 来源:原创 点击: 234次
四川通江县熊仁荣,刑事冤案申诉如飞蛾扑火
2016年3月12日,新闻记者,收到四川省通江县,熊仁荣先生,12年不断申诉刑事冤假错案,难以通过申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请求新闻采访,调查,核实,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原则,尊重申诉人的主体地位,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求助当事人,熊仁荣,男,汉族,大专文化,原住四川通江县洪口区(镇)街道,现住通江县茹氏骨科医院,(在职医务科科长)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5602170975,固定手机号:15982736733。
经调查查明,熊仁荣,1997年3月从达县医学毕业后,分配到通江县澌波乡洪口区(镇)卫生院工作。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取得医师职称。1993年11月29日,调洪口区(镇)计生办工作,后安排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工作。1998年8月1日,取得计划生育《节育施术合格证》。1999年9月7日,通江县计生委分别填报了熊仁荣《医生资格认定申核表》《执业注册审核表》,经省卫生厅核定熊仁荣为执业医师(临床),2000年8月29日,熊仁荣调董溪乡计生办从事行政工作。
2000年11月18日18许,通江县洪口区(镇)一村七社,王达菊,女,(本案死者)的亲属请求,熊仁荣给王达菊施行剖腹产手术,在原洪口镇医院与原洪口医院医生,王术波,刘渐秀一起手术,取出双胎女婴,术后王达菊出现心慌,腹痛加剧,且出现失血性休克表现,熊仁荣要求转院,当晚11时许,王达菊在转院途中死亡。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认为,王达菊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1年4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罪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通江县公安局委托了巴中市医鉴委鉴定,一是由于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二是医疗行为发生在非医疗机构内,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
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年12月12日,第一审判处熊仁荣,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4月21,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熊仁荣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熊仁荣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8年12月8日,由于被告人不服,提出再审程序,依法驳回,维持本院(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本裁定为终审裁决。
2012年11月29日,被告人不服,提出再审程序,一、由法院撤销本院(2008)巴刑再审终字第04号刑事裁定和(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被告人熊仁荣不服,不断申诉在高院如飞蛾扑火,理由是,一、熊仁荣1979年3月从达县医学毕业后,分配到通江县澌波乡,洪口镇卫生院工作。二、1988年6月29日,取得主治医师职称。三、1993年11月29日,调洪口区(镇)计办工作,后安排在区(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工作。四、1999年9月7日,通江县计生委填报了熊仁荣《医生资格审批表》,《执业注册审核表》经省卫生厅核定熊仁荣执业医师(临床)。五、2000年8月29日熊仁荣调董溪乡计生办,从事行政工作。六、2012年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期间查明熊仁荣不适非法行医主体,非法行医罪不能构成。七、判决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之久,按有关法律规定应宣告无罪。八、被告人熊仁荣理由是,没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法院定性医疗事故罪的证据,未经举证、质证、认证,程序不合符法律规定,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九、被告人熊仁荣不断申诉在省高院,省高院解释是,未经过终审法院高院不能受理,程序不合法,驳回申诉找终审法院处理,找终审法院又不受理,让人感觉到非常惊讶。十、请求: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上任徐文昌院长:必须强化案件审核把关,及时发现纠正刑事执法案在存的问题把关,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院,法院,法制专职人员,首先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重点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维护社会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所思,显示法律公平、公正,应为公正司法树立维稳红旗手榜样。
编辑采访记者:史映洪 田美红 陈波
2016年3月19日
(责任编辑:人间百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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