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不应该公开审判?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首先,什么叫“公开审判”?如果对概念不搞清楚,就会出现判断上的混乱。
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有些案件甚至通过电视转播。某些人常常要求审判公开,而且审判公开的确也是杜绝法官暗箱操作的有效途径。那么同时也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客观上也等于“示众”, 阆中的示众充其量只是参加公判大会的人以及周边民众了解,而电视台的审判公开则是在全国人民面前“示众”,“示众”的范围更加大。请问某些人,两种“示众”的差别在哪?不进行审判公开是缺乏透明度,进行审判公开了,客观上也是“示众”,这个两难问题怎么解决?
另外,某些所谓“专家”的什么“侵犯隐私权”、“侵犯人权”的说法就更加经不起推敲。犯罪嫌疑人的所谓“隐私权”只是在于他在还没用被法院判决之前不应该把还不是事实的东西到处传扬,损害他的名誉,一旦通过审判定罪,并且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把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都公之于众,此时此刻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隐私权了。请教某些人一个非常荒谬的问题,电视台对审判某些贪官的法庭审判的全过程进行播放,是否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人权”呢?除非中国的法庭审判也像某些国家那样画出来,不现场直播,但如果是这样,又如何做到审判公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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