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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巴中中级人民法院你们应该给熊仁荣发奖,整死人不该追究死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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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2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条件还敢做这么大的手术,胆子也是不小哦。这样的人拉出去枪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2 15:49
网络水军也

发表于 2016-3-22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都不懂。小渣渣
发表于 2016-3-22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来看看这个网络地痞,经常在巴中的网络上造舆论,脑子已经坏了,缠访胡说,2000年在通江为了赚钱在没有手术的条件和技术的情况下,竟敢给一妇女破腹产,结果导致失血过多死亡,本来应该抵命,法律给以从轻惩罚后,不知道感恩,竟敢说无罪!巴中市中院,你们该给这个人发奖,整死人不但无罪,该奖励嘛喊他继续在通江破腹产继续整死人。
大家来看看以下事实:


经调查查明,熊仁荣,1997年3月从达县医学毕业后,分配到通江县澌波乡洪口区(镇)卫生院工作。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取得医师职称。1993年11月29日,调洪口区(镇)计生办工作,后安排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工作。1998年8月1日,取得计划生育《节育施术合格证》。1999年9月7日,通江县计生委分别填报了熊仁荣《医生资格认定申核表》《执业注册审核表》,经省卫生厅核定熊仁荣为执业医师(临床),2000年8月29日,熊仁荣调董溪乡计生办从事行政工作。
2000年11月18日18许,通江县洪口区(镇)一村七社,王达菊,女,(本案死者)的亲属请求,熊仁荣给王达菊施行剖腹产手术,在原洪口镇医院与原洪口医院医生,王术波,刘渐秀一起手术,取出双胎女婴,术后王达菊出现心慌,腹痛加剧,且出现失血性休克表现,熊仁荣要求转院,当晚11时许,王达菊在转院途中死亡。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认为,王达菊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1年4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以医疗事故罪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判处熊仁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通江县公安局委托了巴中市医鉴委鉴定,一是由于资料不全,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二是医疗行为发生在非医疗机构内,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
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年12月12日,第一审判处熊仁荣,非法行医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3年4月21,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01)通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熊仁荣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熊仁荣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仁荣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看了这些事实后,大家都已经明白,法律已经给这厮从轻处罚了,他竟敢说自己无罪?企图玩文字游戏,罔顾事实,难道我们舆论不应该严厉声讨他?我们法律不应该制裁他 ?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2 19:00
既然判决是对的,为什么中级法院不敢受理?在怕什么?人家是在依法申诉,你中级法院就该依法受理,是判对了的就维持,错了就纠正,要面对才行,不是上论坛来骂人就解决得了的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2 19:01
水军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2 19:09
可能有人要过问这件事了,有些人坐不住了,关注中
发表于 2016-3-22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熊仁荣讲理不讲理,依法不依法;

熊仁荣说的是;如果法院及死者家人怀疑熊仁荣的手术行为有问题,请依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熊仁荣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既然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你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无中生有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干什么?医疗事故犯罪问题,熊仁荣一直是说的,不管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国家司法机关都不得追诉熊仁荣了;一是由于这次医疗事件发生在非法医疗机构,该开办非法医疗机构的人负全责。而且也依法就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了,熊仁荣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被开办非法医疗机构的人非法行医犯罪吸收了。更不说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国家的追诉权已经被司法机关一伙哈儿整灭失了。(道理简单说就是;既然检察院起诉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的卷宗证明的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你巴中市中级法院从2001年接手这案子,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到2005年11月才过期,这么长时间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法官在搓卵呀,要在2012年再审查明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了,法院领导们的脑壳一下就开窍了,还不要合议庭审理,不要检察院指控,不要熊仁荣对证据质证,就直接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了?这是哪个混蛋想出来的办法?是哪个老太婆生出这么混蛋的娃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2 19:47
支持重申加刑,看看是谁给他从轻处罚的,追责!
发表于 2016-3-22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熊仁荣到底讲理不讲理,依法不依法;

熊仁荣说的是;如果法院及死者家人怀疑熊仁荣的手术行为有问题,请依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熊仁荣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既然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你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无中生有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干什么?医疗事故犯罪问题,熊仁荣一直是说的,不管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国家司法机关都不得追诉熊仁荣了;一是由于这次医疗事件发生在非法医疗机构,该开办非法医疗机构的人负全责。而且也依法就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了,熊仁荣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被开办非法医疗机构的人非法行医犯罪吸收了。更不说医疗事故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国家的追诉权已经被司法机关一伙哈儿整灭失了。(道理简单说就是;既然检察院起诉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的卷宗证明的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你巴中市中级法院从2001年接手这案子,医疗事故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到2005年11月才过期,这么长时间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领导、法官在搓卵呀,要在2012年再审查明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了,法院领导们的脑壳一下就开窍了,还不要合议庭审理,不要检察院指控,不要熊仁荣对证据质证,就直接判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了?这是哪个混蛋想出来的办法?是哪个老太婆生出这么混蛋的娃儿?)
发表于 2016-3-22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楼主的智商及思维方式和知识水平,大不了就是个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吧?大不了初中学生水平,对法律一窍不通;你就没有想一下你发这帖子的后果:越发证明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依法,不讲理,不要脸吗?你这不是在帮倒忙吗?如果你的父亲、母亲参与了这件案子的幕后操作,你本想为他们冒个皮皮,却增加了对他们的不利,你父亲母亲会打你屁股的。

发表于 2016-3-22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要看结果才知道谁对谁错

发表于 2016-3-2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看结果才知道谁对谁错
发表于 2016-3-23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阿伦踏平木子 发表于 2016-3-23 08:41
我们讨论半天,谁见过卷宗?没有深入进行阅卷及调查是不好进行评判的。这就是为什么每次社会出现什么敏感的 ...

这件案子的关键在于2001年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后经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多熊仁荣判处刑罚,到2012年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检察院没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法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问题定性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熊仁荣质证,但再审判决熊仁荣观察医疗事故犯罪。熊仁荣以定性医疗事故犯罪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医疗事故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7年,且无逃避侦查审判情形,依法不得追诉,更不能作有罪判决,为理由申诉,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不受理。

我们发帖的目的是请大家评判到底是哪个不依法,不讲理?

发表于 2016-3-24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这,,,,,,,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24 23:07
此帖中,有两奌需要指出:一是案发在2000年11月,公安局立案处理在次年发生,如真,熊医生的"时效论"可以休矣!二是巴中市鉴定称:熊医生之医疗行为,发生在非医疗机构。既然是非医疗机构,作这样手术是否胜任?通江公安局鉴定:患者死于休克性失血,从另一方佐让,熊医生作此手术还是有些高估了自己的技术实力以及医治环境。
发表于 2016-3-25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哪位网名叫巴山巡网员的出来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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