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能以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瓦室城乡公交车的开行,从根本上解决了瓦室片区5万多老百姓的出行难、出行贵的问题。据有关方面测算,仅瓦室镇一年与县城来往的客流量达到15万人次,按过去每趟7元算,群众开支100万元以上,现在降为3元,开支仅需45万元,所以瓦室城乡公交车是一件实实在在的便民惠民行动。
第二,瓦室公交车并没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瓦室公交车开行的前置条件是瓦室镇原有12辆客运长安车集体下线,而他们的营运证还没有到期,是用他们自己的客运经营权换取的公交车经营权,15万人次的客运量,瓦室的公交车也无需侵占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即可保证自己的经营收益。
第三,瓦室的公交车是经公安交警支队检验合格并核定准载人数、经县运管所批准开行的,上述两家单位代表政府行驶对车辆和营运客车的管理,因此瓦室公交车的开行完全合法,并且得到政府的批准。
第四,瓦室公交车在开行之前就已经由利民公司向158队所属东客站申请进站经营,但158队为了一已之利,拒不给瓦室公交车批准进站经营的手续,导致瓦室公交车无法进站经营,其责任完全不在瓦室公交车、完全不属于利民公司。
第五,瓦室公交车的开行大大的降低了沿线的安全隐患。过去由于乘车贵的问题,瓦室到小江口沿线的摩托车、三轮车非法载客现象突出、长安车超载超速事故不断,公交车的开行,虽然载客人数有所上升,超载不可避免,但公交车属限速车辆,安全系数较之过去提高很多;最重要的是,对沿途的摩托车、三轮车非法载客给予了沉重的打击。
第六,通江到瓦室的运距仅有18公里,其中通江到小江口段6公里属省道二级路,小江口至瓦室段12公里属省道三级路,路面良好,到上海、西安的长途大巴也使用该路,从未有过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开行城乡公交车完全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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