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西充县人民法院: 由于一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严重不作为,留下安全隐患,造成了安全责任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他们应不应该依法承担安全管理过错责任?当事人认为正是相关职能部门长期严重不作为,才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和后期无法控制,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 但你院有人(也许是临时工)回答:依我想像按惯例不承担安全管理过错责任? 事由经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制订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而该案中至今权利义务没有明确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其实,县供电企业及其管理部门,不用过多的叫唤,只需把按《电力管理法》规定的、与城镇用电用户签订安全用电指导书或表表后共同维护(单独维护)合约、用户电力安全指导巡查记录、用户不听劝住不及时共同整改(单独整改)通知予以停电记录公布,老虎形象自然就威武了!是不是这部分经费每年报了账实际上根本没有去做过,贪污进了个人腰包了哟! 在1229安全事故发生前,当地镇政府在防范安全管理中,莲池作为AAAA级古镇,防火防灾按相关要求对用户巡查并发出哪些整改通知书,作没及时作为举证,一问便知! 1229安全责任事故,如果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及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当晚,起火初期,当地群众是完全有能力将火扑灭的,因为在镇上,人员相对集中! 但你院有人(也许是临时工)回答依我想像按惯例不承担安全管理过错责任?甚至有人说又不是供电公司和政府给你点起火烧了的?这样的回复是暂未打老虎的虎性表现?还是传统的四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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