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时分,人们走出家门都希望能呼吸到新鲜的空气,但隆昌县的张先生最近遭遇了困扰,因为他每天早上一出门,就有一股浓浓的药味向他袭来——
读者爆料:必经之路烟味大
“他们烧的味道大得不得了。”3月22日,记者接到张先生爆料称,在隆昌县一个巷子里,有一群人在做中医方面的治疗,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烟雾气味很大,给他和附近居民造成了影响。接到线索后,记者赶往了隆昌县。
3月23日上午9点过,记者在隆昌县公馆巷城关医院对面的巷子口见到了张先生。据张先生说,他是住在附近的居民,这条巷子是他每天上班下班的必经之路,最近半年他从这里经过时,都会闻到一股中药燃烧所发出的味道,让他感觉很难闻。“他们每天都摆到那个地方,拿那个白色的东西给别人烧,味道很大,特别是天气热的时候味道更大。还有矿泉水瓶里面装的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用来给别个擦,没有任何标识。”
http://www.scnjnews.com/news/image/attachement/jpg/site2/20160325/00241dd8ce89185ed46939.jpg排队的顾客
记者暗访:艾灸、刮痧、拔罐样样有,无相关执照
随后,记者进入了城关医院对面的这个巷子里。此时已有不少群众围坐在摊位周围,一张木桌子摆放在中间,桌子上放着一些装着黄色液体的矿泉水瓶子,桌子周围摆放着若干小板凳,两男两女正拿着几根冒着烟的筒状物,朝坐在凳子上的人皮肤上熏。没过几分钟,旁边一名路过的人以自己有腰酸的毛病,向摊位上的青年男子询问可不可以熏一下时,青年男子马上给出了答复:“一次就见效,15块钱,熏一个小时。”
这个正在给顾客烟熏的青年男子说,他正在做的是艾灸,他手上拿着的这种药物名叫艾条。据了解,艾灸是中医针灸疗法中的灸法,点燃用艾叶制成的艾条,熏烤人体的穴位以达到保健治病的效果。记者在现场呆了10多分钟,确实闻到燃烧艾条所产生的有味气体。而当青年男子在给顾客艾灸时,一旁的青年女子已经开始给顾客刮起了痧,而刮痧所用的液体就是从矿泉水瓶子里倒出来的。当记者向女子问到这矿泉水瓶里装的液体是什么时,女子给出了答复:“是油,刮痧用的。”
记者以颈椎痛为由,希望体验一下艾灸的效果,却被青年男子告知前面还有4个客人在等候,如需艾炙需排队。据该男子介绍,他们这里的项目有艾灸、刮痧、拔罐等项目,他们每天能为10多名患者提供服务,每个项目从10元到30元不等。那么有没有效果,记者就此向青年男子进行了咨询。“艾灸这种属于通穴,用这个温灸,只能对病情起到一个缓解作用,并不能马上治好。”
而当记者向正在给顾客艾灸的中年男子询问,他们有没有相关执照时,中年男子给予了否认:“我们哪里存在,我们又没读过书,我们不懂,我们没有。”
http://www.scnjnews.com/news/image/attachement/jpg/site2/20160325/00241dd8ce89185ed46237.jpg桌子上摆的用品
部门回应:属于保健项目,对于露天摊位予以取缔
上午10点过,雨越下越大,但来这个摊位的顾客却越来越多,记者看到这些顾客大部分都是上了年纪的中老年人。那么这种露天摆摊艾灸、拔罐、刮痧的行为符不符合相关规定,记者来到了隆昌县卫生监督执法大队了解情况。
“他这个应该属于保健。”监督大队大队长胡声宇告诉记者。
胡队长说,2016年1月1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的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医师的养生保健服务内容包括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养生保健调理服务。
而在卫生部2005年9月5日颁布的,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规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那么非医疗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判断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不是养生保健呢?
为此,记者联系了隆昌县卫生局监督大队副大队长肖丁。肖队长说,如果要判断该摊位是以治疗为目的,就需他们在诊断的基础上,再运用刮痧、拔罐、艾灸这几项技术。“比如说我有肩周炎,我去他们的摊位,他们问我得了什么病,然后他们专门治什么病,可以治好我的肩周炎,并且保证治好,有这种证据就属于行医行为。”
县卫生局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他们还没掌握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摊位是以治疗为目的,所以这件事他们管不了。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从事的是行医行为,他们将对摊主进行医师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查工作。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那么作为非行医行为的保健,是不是就可以露天摆摊进行营业呢?记者在2016年1月1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的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的暂行规定》中看到,规定中所称的养生保健机构,是指运用养生保健的理念方法和技术,应该取得《营业执照》。记者就此事联系了隆昌县工商局,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群众办理营业执照必须要有固定的铺面才能办理,而这家摊位没有铺面属于露天经营,所以营业执照也无从谈起。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隆昌县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接下来会和隆昌古湖街道食品与药品监管所进一步调查此事,如果情况属实,他们将取缔该露天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