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爱好者来了:
法律依据:2011年修订以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33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政策依据:省发改委于2013年9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明确规定,“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地理位置、停车场设施设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以及合理引导车流量,促进道路畅通要求,合理制定室内、室外和道路临时停放三种类型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根据停车条件和需要,可以采取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等计费方式”。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简称《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