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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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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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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7 23:15
鹭岛国际的地下车库也该有个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7 23:15
鹭岛国际的地下车库也该有个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7 23:16
说法?张你劳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7 23:17
说法?张你劳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8 00:54
只要办得到产权证就是合法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8 00:55
只要有产权证就是合法的

发表于 2016-4-8 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规划情况,才能定论权属吧。

发表于 2016-4-8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有。

发表于 2016-4-8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省会南京的车位才卖8w,小城市广安路dao小区的车位卖13w.由此见,这个开发商心黑得比过去黄世仁都过分,打倒。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8 09:58
广安就是这个吊样

发表于 2016-4-8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这是几年前的老新闻,且最终还是以业主败诉,但一审法院至少犯了两个错误1、根据现行的规定人家通过规划的车位车库肯定是有权获得土地分摊的,即7697.60平方米中同样包含了车库的分摊面积,这样车库就属于有建筑和有土地的合法财产,法院凭什么剥夺人家的所有权?再者根据物权法通过规划的车库车位所有权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和附赠方式处理,只字未提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而且这个当事人肯定是投资人和车库购买人。2、国家强制规划修建车库并不代表投资人没有所有权,本身规划就属于一种强制行为,如果以这种理由随意剥夺投资人的财产,以后还有谁敢在中国投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8 12:05
鹭岛小区车位卖那么贵,开发商不是人.

发表于 2016-4-8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内设车位是小区的附属设施,理应属于小区业主。

发表于 2016-4-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业主权益!!!!!!!!!!!!!!!!!!!!

发表于 2016-4-1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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