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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为深圳禁摩限电说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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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建嵘:为深圳禁摩限电说句话

                       愚见
  
         为深圳禁摩限电说句话


              作者丨于建嵘
       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

         深圳自开展最严厉的禁摩限电以来,短短10天,就查扣了17975辆电动车,拘留874人,其中仅因无证被拘就达到670人。这其中,各种警察粗暴执法,大规模销毁收缴车辆的照片和视频在网络版络广为流传。闹得沸沸扬扬,世人瞩目,民怨极大,千夫所指。

         好多网友希望我对此事发表看法。我也知道,此时加入对深圳官员特别是警察批评的大潮,绝对“符合民意”,会得到网友点赞。可看了许多网络上批评深圳的雄文及主流媒体差不多一边倒的报道,总感觉有许多问题还没有搞清楚。

        这其中,关于深圳这次行动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都没有很好的梳理。在这里,我仅就扣押、收缴并销毁电动车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其一,交警收缴电动车,应得有明确的授权,如果越权,属于不当行为。

        电动车上路行驶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交警有权采取措施并进行处罚。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有明确的。根据此法,可以将电动车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归属于“非机动车”。并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目前,扣押违规机动车,大体有如下几种情况:报废车辆、来路不明车辆、无证驾驶员驾驶的车辆、交通事故、醉酒驾驶的车辆、改装车辆、有其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

        而对非机动车的,则相对要宽松得多。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九条规定,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第四十九条还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可见,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章的认定,该如何处理,是罚款还是扣押,还是收缴都是有明文规定的。这查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如果不符合规定而查扣的,就是违法行为。起码可以说,是不当的职务行为。

         其二,收缴和销毁合法的电动车,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是违法行为;收缴并销毁违禁电动三轮车,符合相关规定。

        合法获得的电动车是公民的私有财产。这在于,电动车属于市场上合法流通的商品,公民只要通过各种合法渠道而获得,也就拥有了相应的财产权。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除非,出于社会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的财产可以予以征用或征收,但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公民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或用于犯罪的财产,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予以没收或执行。

        也就是说,非经法定程序,公民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得随意剥夺。可见,只要公民可以证明电动车从合法渠道购买的凭证,又没有将它作为犯罪工具,那么,交警无权收缴并销毁车辆。否则就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

         但并不是对一切违规车辆都不可以收缴并销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这次深圳查处的电动三轮车,由于生产没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目前的上路行驶均属非法拼装、改装机动车,都可以列为收缴和强制报废之列。只是如果能有所变通,骂他的人就会少些。

        由此可见,我们可以从深圳这次禁摩限电决策程序、决策理念、粗暴执法等等方面进行批评和检讨,但不能因为存在这种种问题,而对其中有些行为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视而不见。这不是正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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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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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顶帖 才礼貌!

发表于 2016-4-11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禁电禁摩不应该一刀切。

发表于 2016-4-12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道路和生命的安全,顶一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2 20:55
支持政府禁摩限电。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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