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巴中新报报道的一篇关于“怀孕四月胎死腹中,谁之过”的报道,本人觉得应该改成“怀孕四月胎死腹中,巴中仁和医院的错”。原因如下:
一是该女孩(小琴)怀孕去孕检,姓沈的主管医生不管三七二十一,在没有咨询受检者的情况下,开了一个“做CGG和阴道B超检查”单,在受检者告知其不能做b超时,主治医生才划掉做阴道b超检查项。在这里,我想问问:作为一个普通的受孕者都知道怀孕了,要要小孩而又无特殊情况下,是不能进行阴道B超检查的,而作为主治医生却不知道?我想,不说主治医生,是个医生都应该明白。如果是不明白,你怎么还当了医生而且是主治医生?如果是明白,请问多做一项检查,你们就可以多收些钱,捞些利益?那作为医生,你把别人的生命当命没?你把别人的健康放在心上没?所以,通过上述事件,我觉得,这样的医生,病患如何敢去看病?这样的医院本身就有问题。
二是作为彩超室医生,一般情况下,只有按医生开的方子,进行打彩超的权利,而这里,彩超室的医生在没有搞清任何状况的条件下却凶神恶煞的叫孕检者加一项“阴道B超检查”并交钱。试问,是不是在你们的意识里,只要随便加项目检查,既不会对患者身体造成多大影响又可以帮医院得到很多收入——钱?这难道不是医生的错吗?
三是孕检者本身就怀有身孕,作为检查者,粗暴凶狠的给病人检查,即使腹中胎儿没问题,都会被你们医院的人员给弄出问题,本来人家没有任何问题,却是你们的多检查了一项和粗暴的检查,导致该女孩流产,你们是直接的过错。
四是通过两家医院检查的对比,结果大相径庭,市中心医院是没有问题,而仁和医院就是问题的根结所在。
五是事情发生之后,当事人找仁和医院理论,该医院却理直气壮的说“医院有专门处理纠纷的副院长,还有专门应付官司的律师”。什么意思?有专门陪着打官司的部门?就可以无视法律?就可以草菅人命?
六是该医院叫当事人去告,呵呵,什么意思?你们错了还有理,你们不怕告,你们背后有人撑腰?我要告诉你,连周老虎那么大的苍蝇国家都敢拍。你们是一个大单位,你们不怕跟一个弱老百姓斗,你们无视法律,你们草菅人命。就是你们的错,该女孩流产,你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国家不解决你们,不知道还有多少人要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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